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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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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③当然,这段话是毛泽东在1940年写成的。当时他仍然在与国民党结成的统一战线内进行活动,而且在当时,中国共产党处于比较弱的地位,到了1949年,他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思想强调的是对“反动”阶级实行专政的需要,而不再强调在普选基础上的直接选举,而这正是真正民主的关键。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的命题作为新国家基本的组织原则,继续原封不动地 ① 陈北鸥编:《人民学习词典》第2 版,第288—289 页。 ② 毛关于各阶级在中国革命中的作用及无产阶级领导权的思想发展,见《剑桥中国史》第13  卷。 ① 参见《人民大宪章学习手册》第135 页,及《人民大宪章学习资料》第31 页。 ② 在初版中,此词为“政权”,而不叫“政体”,但后者被用在下一段的第一句中,从而对这一段的内涵 产生根本的影响。 (见《毛泽东集》第7 卷,第165—166 页。) ③ 《毛泽东选集》英文版第2 卷,第352 页。 (《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2 版,第 2 卷,第 677 页。——译者)存在下去。
  但是,在1949年6月30日的文章(指“论人民民主专政”——译者)中,毛泽东坚持诸如民主集中制等列宁主义的关键口号,以此来显示他对苏联榜样的忠诚。同时也使用了一些指示范围不同的概念和术语。例如他使用了旧式的词语“独裁”作为“专政”的同义词。固然,在过去,当马克思主义的表达方式在汉语里还没有完全规范相同的表达时,作为对“专政”的翻译,这种混和使用曾不时出现。然而,毛泽东未曾意识到“独裁”这种翻译方式对其读者来说产生的传统联想就像他没意识到中国古代术语“大同”的涵义一样。“大同”一词早在半个世纪之前就被康有为改写。毛泽东将它当作“共产主义”的同义词。
  1953年,以毛为首的一个委员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时有人作了一首八行押韵诗,归纳了这一政治制度的正确功能:
  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诀,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①换句话说,应该有公民和基层干部的参与,但必须牢牢保持在集中控制之下。
  1956年4月25日,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以《论十大关系》
  为题所作的讲话,无疑是他1949年以后所发表的六个最主要讲话之一,而且是他有关行政哲学的两三项最富权威的论述之一。以我之见,即使毛在报告中所阐述的经济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起草者的报告中引伸出来的,也始终是真实的。这点下文还要谈到。
  对讲话第五部分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必须放在全文中,从全文看来,他最重要的主张是,任何政策目标的片面和教条地追求都属自我拆台。
  因此,如果你真的想发展重工业的话,你就不能忽视轻工业和农业;而要在内地建设新的工业中心,你就应该合理利用沿海地区现有的工业。对于我们这里所要关心的问题,毛以类似辩证法的推理方式说: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就目前的情况看,我认为需要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眼下地方的权力太有限,这不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①归根结底,毛继续强调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内聚力与效率的极端重要性,而且重视在规定范围内的分散和基层的积极性。在总结《论十大关系》
  第五部分的内容时,他声明:
  必须有充分的积极性和充分的独立性……自然,我们在同时也必须告诉下面的同志不能乱 ① 《工作方法六十条》,载于《毛泽东思想万岁》(附录)第34 页 (S。施拉姆译;也可见杰罗姆·陈编:
  《毛泽东的文章与目录》,第68—69 页)。 ① 这里的引文来自1967—1969 年红卫兵整理的毛讲话版本,见S。施拉姆:《毛泽东同人民的谈话:谈话 和信件 (1956—1971)》第71—72 页。(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 卷,1977 年版,第275 页。——译者)来,必须谨慎从事。能够统一的,他们应当统一……不能统一的……也不应强求统一。两个积极性总比只有一个要好得多……简言之,地方应当有相当程度的权力。这有利于我们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②我所引用的是非官方文本,官方的版本中对集权的强调更加强烈。关于这一点,新的文本增加了这样的话:“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①在毛逝世三个月之后,《论十大关系》的官方文本出版。虽然此时不同版本强调内容的不同已非常清楚,但因当时缺乏有关资料来源以及对于这一关键版本编辑过程的信息,我们不可能评价版本之间的差别有什么意义。的确,一些观察家认为当时加上的新的段落是伪造的。随后出版的信息使我们得以澄清这些问题。
  这篇讲话详细谈及我们所关心的统治方式,它是第一次试图确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1956年2月到3月的一个半月间,毛泽东在一些党和政府领导人的陪同下,听取了一大批经济部门的汇报。1956年4月25日,他总结了他自己对于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结果的理解;5月2日,在最高国务会议召开前,他修改了他的讲话,重申了他讲话的实质内容。官方的版本是那两次讲话结合而成的。②尽管毛一直强调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但他在1956年最为关切的是扩大地方的权威,因为他当时考虑的是现存的集权程度已经达到自我拆台的地步。1956年4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还有另外一个讲话,他说:“下级与上级的关系就像是老鼠见了猫一样。好像魂都吓跑了,许多事情不敢说。”
  ①但是,有效的中央集权怎样与“适当”的地方权力相结合呢?以毛的观 ② 施拉姆:《毛泽东同人民的谈话》第73 页。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 卷,1977 年版,第277     页。— —译者) ① 《毛泽东选集》英文版第5 卷,第294 页。 (《毛泽东选集》第5 卷,人民出版社1977 年版,第276 页。——译者) ②  4 月25  日讲话在当时只在党内高级干部中传达;1965 年12 月,《论十大关系》传达到了县及相当于县 级的干部。这个讲话标明的日期是4 月25  日,但实际上却是1956 年5 月2  日讲话的版本。后一次因为要 对非党群众传达,所以就可以理解在处理诸如与苏联的关系等各种 问题时,变得不那么明确和强硬。(举 例说,在公布“百花齐放”的口号时,毛在5 月2  日实际上脱离了他4 月份的立场,但那一段将在后一章 论述的谈话就没有收入1965 年12 月 的文本中。)红卫兵以《论十大关系》为题重印的是毛在5 月2  日讲 话的删节本,这个版本在70 年代被翻译到西方。只是到了1975 年7 月,在邓小平的建议下,这两次讲话 才被结合起来成为官方版本。编辑工作是在邓的领导下由胡乔木做的。在当时经毛的同意在党内传 达, 只是到1976 年12 月才公开出版。根据这些事实,我在讲话刚一披露就写的那篇文章的题目 (S。施拉姆:
  “华主席编辑毛的文学遗产:‘论十大关系’”,载《中国季刊》第69 卷 '1977 年3 月号')现在看来有 点可笑了。上面注释中的所有信息均来自《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第 243—245 页) (下文简称:“1981 年决议·注释本”),这本书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这个机构专门负责 出版毛泽东(也包括其他领导人如刘少奇、周恩来和邓小平)著作,其权威性是无疑的。这本书公开出版 的版本比最初在1983 年出现的内部版本内容稍微丰富,因而 也就受到青睐。关于“论十大关系”这篇文 章,有关的段落实际上是一致的。 ① 《毛泽东思想万岁》(1969 年)第35 页;《毛泽东思想杂录》(1949—1968)第30 页。点看,这个问题与纵向的双重领导有不解之缘(见《剑桥中国史》第14卷第2章)。这在《论十大关系》第五部分中明确提了出来:
  现在几十只手插到地方,使地方的事情不好办。……各部不好向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下命令,就同省、市的厅局联成一线,天天给厅局下命令。这些命令虽然党中央不知道、国务院不知道,但都说是中央来的,给地方压力很大。……这种情况,必须纠正。……我们希望中央各部要好好注意,凡是同地方有关的事情,都要先同地方商量,商量好了再下命令。
  中央的部门可以分成两类。有一类,它们的领导可以一直管到企业,它们设在地方的管理机构和企业由地方进行监督;有一类,它们的任务是提出指导方针,制订工业规划,事情要靠地方办,要由地方去处理。②上面引文中的最后一段,是关于1956—1957年所采取的政策,即在中央各部仅仅保留对大型或重要企业、特别是重工业领域的企业的直接控制。而把其他的工商业企业交给地方去搞(见《剑桥中国史》第14卷第3章)。这种结果所形成的复杂模式一直是许多研究者研究的对象。20年以前,弗朗兹·舒尔曼对他所谓“分权模式Ⅰ”和“分权模式Ⅱ”所作的划分至今仍不失其价值。“分权模式Ⅰ”指将决策权转给生产经营单位自己掌握,而“分权模式Ⅱ”意味着将权力下放给某些下级或地方行政机构。他把陈云看成是第一种模式的倡导者,这种模式将把中国引向南斯拉夫式的经济道路。毛泽东和刘少奇则是第二种模式的支持者。然而,他发现,陈云的方法是集权模①式、分权模式Ⅰ和分权模式Ⅱ的“矛盾”组合。
  哈里·哈丁用六重标准来研究这一问题,同样得出结论说,1957年秋季八届三中全会所采纳的政策 (实际上是由陈云起草的)是一个“折衷主义”
  ②方案,是集权与分权的结合。事实上,这样一个矛盾的或“折衷”的方案反映了当时各个领导层中每一个人的特点,所不同的只是他们强调的重点不一。舒尔曼又进一步说,在“大跃进”年代,这项在“真正的对立统一体”
  中结合集权与民主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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