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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民法-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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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质权
  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由债权人实现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现实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作为质权人,用做担保而移交的财产为质物。
  2。质押的种类
  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质物而设定的质押,对于用于质物的动产,只要属于出质人所有的,且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一定的权利为质物的质押,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通常为票据,提单,仓单,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上的权利,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坐权等知识产权,此外,股份等股权性权利也可以用作质押。
  3。质押合同
  属于动产质押时,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生效;属于权利质押时,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质押合同生效。
   4。质押的效力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当事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就上述各项另行约定,在有特别约定时从约。质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因质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额,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质权也消灭。
  5。质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为债务人
  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五)留质权
  1。留质权的概念
  留质权是指债权人依特定的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该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变卖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规定仅对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的效力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时,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在该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变卖、拍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因债权消灭而归于消灭,或者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时而归于消灭。

  第三节 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和因为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二)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有明显差异。债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而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债的这一特征,也使得债权成为一种相对权。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人的给付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均有财产属性,都能用货币衡量评价。
  (三)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
  债的内容中,债权的权能包括:
  1。给付请求权
  2。给付受领权
  3。债权保护请求权
  4。处分权能。

  二、债的发行

  三、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的含义和撤销权的含义了解一下。
  (二)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的履行,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所谓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总担保。债的特别担保是指特别针对某一项债而作的担保,它也是通常所说的担保。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等不同种类。
  法律允许那些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这种新设担保与原担保相比较,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时,由第三人代负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担保制度。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债务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以确保合同履行的一项担保制度。定金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有书面合同,还要求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定金必须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制裁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四、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1)债权让与 它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2)债务承担 它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3)债的概括 它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与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二)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一般有一以下原因引起:
  1。清偿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抵消
  抵消是指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得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提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 (如债权人延迟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没有继承人或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
  (3)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
  (4)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合同法》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抛弃债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单方行为。免除属于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有行为能力。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6。其他。债的消灭可以由其他原因引起,如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关系;解除合同;债务更新。

  五、合同 (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合同可作不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概念:双务合同是合同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概念: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即可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一般都将买卖、租赁、承揽、委托视为诺成合同,而保管、运送等视为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了解一下十五种合同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因订立合同而做出意思表示并表达合意的状态。
  1。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重点)
  关于要约掌握以下几点:
  (1)要约成立的条件
  (2)要约生效的条件
  (3)要约的撤回
  (4)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失效
  关于承诺掌握以下几点:
  (1)承诺成立的条件
  (2)新的要约的形成
  (3)承诺的生效条件
  (4)承诺的撤回 另外, 注意区分要约与邀请
  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主要了解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是指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合同无效
  3。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可以出综合题)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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