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固定资产指南-第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险费、专业人员服务费和相关税费等;后者的取得成本是在前者取得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
例1:20×2年3月2日,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86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46200元,发生的运输费为5000元,款项全部付清。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BC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11200
贷:银行存款 1011200
ABC股份有限公司购置的设备成本为:
860000+146200+5000=1011200(元)
例2:20×2年2月3日,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6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42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25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242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114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48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合计为306700元
借:在建工程 306700
贷:银行存款 306700
(2)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合计为33114元
借:在建工程 33114
贷:原材料 24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114
应付工资 4800
(3)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339814
贷:在建工程 339814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306700+33114=339814(元)
企业基于产品价格等因素的考虑,可能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资产中还包括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则应按类似的方法予以处理。
例3:甲公司为一家制造性企业。20×2年4月1日,为降低采购成本,向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一次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和C。甲公司为该批设备共支付货款78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26000元,包装费42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设备A、B和C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2926000元、3594800元、1839200元;甲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等于计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买价、包装费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即:
7800000+1326000+42000=9168000(元)
(2)确定设备A、B和C的价值分配比例
A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2926000/(292600+3594800+1839200)=35%
B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3594800/(926000+3594800+1839200)=43%
C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1839200/(292600+3594800+1839200)=22%
(3)确定A、B和C设备各自的入账价值
A设备入账价值为:9168000×35%=3208800(元)
B设备入账价值为:9168000×43%=3942240(元)
C设备入账价值为:9168000×22%=2016960(元)
(4)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A3208800
——B3942240
——C2016960
贷:银行存款 9168000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本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这里所讲的“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别核算各工程项目的成本。
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将该项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结转,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库存材料,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若材料存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减去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余额,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如果工程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必须进行试运转而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由于正常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不属于筹建期间的,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企业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4:20×2年1月,丙股份有限公司准备自行建造一座厂房,为此发生以下业务:
(l)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2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25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对月至6月,工程先后领用工程物资272500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剩余工程物资转为该公司的存货,其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为32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440元;
(4)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的劳务支出为35000元;
(5)支付工程人员工资为65800元;
(6)6月底,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工程按暂估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成本;
(7)7月中旬,该项工程决算实际成本为425000元,经查其与暂估成本的差额为应付职工工资;
(8)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丙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l)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292500
贷:银行存款 292500
(2)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厂房272500
贷:工程物资 272500
(3)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厂房37440
贷:原材料 3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440
(4)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厂房 35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35000
(5)支付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厂房 65800
贷:应付工资的 65800
(6)6月底,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办理结算手续,固定资产成本按暂估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厂房 410740
贷:在建工程——厂房 410740
(7)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存货
借:原材料 17094.0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5.98
贷:工程物资 20000
(8)7月中旬,按竣工决算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厂房 14260
贷:应付工资 14260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通过出包工程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作为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支付工程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5:20×2年3月2日,甲公司将一幢新建厂房工程出包给乙公司承建,按规定先向承包单位预付工程价款4000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20×2年7月2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收到承包单位的有关工程结算单据,补付工程款1720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220×2年7月3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后交付使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2年3月2日,甲公司预付工程款400000元
借:在建工程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2)20×Z年7月2日,甲公司补付工程款172000元
借:在建工程 172000
贷:银行存款 172000
(3)20×2年7月3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572000
贷:在建工程 572000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本准则第10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四)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包括以投资换入固定资产、以存货换入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换入固定资产、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等。
本准则第11条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五)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本准则第12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在其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