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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部分

管理:任务、责任、实践-第142部分

小说: 管理:任务、责任、实践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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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而浦公司仍是西尔士公司所销售的大型用具的独家供应商。事实上,它还增加供应了西尔士公司所销售的一些其它用具,如家用电热烤炉。直到1972年,它还是由原来的西尔士公司的经理人员担任高层管理工作。但是,使它成长为美国最大的一百家工业公司之列的,主要是它通过自己的销售商并在自己的品牌下直接对消费者的销售。这是在西尔士公司结束了对它的控制以后才开始的。它直接从资本和信贷市场获得其资金。
  对于大多数与本企业不适合而本身又取得成功的项目来说,在管理上和财务上一开始就应同母公司分离。正好像已长大的孩子要自行成“家”一样。
  这种撤退是一个“市场推销”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出售”问题。问题不在于“我们要出售的是什么以及要卖多少钱?”,而在于“这个企业对于谁有‘价值’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它才有‘价值’?”这当然是一笔金钱上的买卖,但其突出之点在于要找到一个可能的买主,使得这个对卖主来讲不适合的项目,对买主来讲完全适合,能为他提供最好的机会或解决他最困难的问题。于是,这位买主就可能出最高的价钱。
  一家大印刷公司得出结论说,它所拥有的一份大量发行的杂志对它来说至多只是一种部分适合的项目,应予出售。它以前之所以买下达份杂志,只是为了维持其印刷合同。当时,这家杂志处于困境之中,经过印刷公司管理当局的经营以后,已变成一家相当成功的杂志。但印刷公司的经理人员知道,这家杂志需要有新的方向和新的战略。而他们自己既不是、也不想成为出版专家。事实上,他们认为自己在这项他们并不真正了解的业务上已花费了太多的时间。他们认识到,这家杂志所需要的是高水平的出版方面的管理当局。然后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对一个杂志出版公司来说,最有价值的是什么?”他们得出这样的答案,“如果这是一家成长中的杂志公司,它最需要的是现金。因为,一个成长中的杂志,在几年中都需要有大量的现金投资来扩大其发行量。”那么,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我们怎样才能满足这家杂志的可能的买主在现金方面的需要呢?”其答案是,“对它在我们印刷厂中的印刷费和纸张费可以宽限到九十天内付款,而不是习惯上的三十天期限。”因为,对于一家杂志来说,仅次于扩大发行量的投资费用就是印刷费和纸张费。印刷公司很快就找到了一个满足其要求的出版集团。该出版集团愉快地买下了这个杂志,所付的价格比卖主预期的还要高。他们也付得起这笔费用。他们由于获得印刷公司在付款期限上的优惠,在成本上还得到很大好处。而卖主则使其最关紧要的印刷杂志的合同获得了成倍的增长,因为它获得买主其它几家杂志的印刷合同。卖主这样做时风险最小。而买主则在两年内使其从杂志发行和广告中获得的收益增加了百分之五十。
  有句老话说,“在为你的女儿找丈夫时,不要问‘谁能成为她的最好的丈夫?’而要问‘她能成为怎样一个人的好妻子’。”这对于放弃一个对本企业不适合而本身又是成功的或很有发展前途的不适合项目或部分适合项目来讲,也是一条正确的规则。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使不适合项目变为适合项目的最灵活的工具。它的重要性将日益增加。但它也是所有各种多角化工具中要求最高、最困难而又最少为人了解的一种工具。
  存在着几种合资企业,每一种为不同的目的服务,具有不同的特点。第一种合资企业是,把两个不同而独立的企业的长处汇合在一起而组成一个共同拥有的新企业。每一家母公司贡献其所长,所形成的整体不同于——而且应该不同于——其各个组成部分构成的总和。
  乙基公司是较早的一个例子。较近和较小的一个例子是1972年由一家大航空公司即英国海外航空公司和一家电子计算机出租公司即恩斯柯公司合办的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为一些小航空公司提供航空旅客订票系统。这个合资企业把英国海外航空公司为它自己的订票需要而设计的程序和作业数据同一家大的电子计算机出租公司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财务能力结合起来。英国海外航空公司看到有可能把它的一个成本中心转化成为一个利润中心。但它也看到,如果不是办成一个合资企业,即一个独立的公司,那就会是一种不恰当的多角化。那就会要求它提供出它所不具备的资金,并使它把力量从经营自己的业务转移到一个高度竞争性的行业中去。
  第二种合资企业试图使几个就其本身来讲无法生存的不适合项目组成一个能够生存的整体。它试图提供一个量的跳跃,使规模不恰当变为规模恰当、无法生存变为能够生存。在这种合资企业中,所有的合伙者做出的贡献基本上相同,虽然其比例各有不同,但其整体应该大于其各个部分的总和——这是由于各个组成部分就其本身来讲低于它能取得效果的最低限。这可以叫做“合资联营企业”。
  六十年代后期和七十年代初期主要在伦敦形成而从事中期贷款业务的“国际银行团”就属于这种“合资联营企业”。参加这种国际银行团的都是欧、美的一些大银行,有时还有日本和拉丁美洲的银行。这些银行本身全都规模庞大,财力雄厚。但从经营中期贷款业务来说,没有一家能够在财力、尤其是市场方面同美国商业银行、大通银行、花旗银行这些美国大银行相竞争。这些美国大银行利用自己在中期贷款方面的专长已在国际银行业中建立了领先地位。参加这种国际银行团的每一家母银行必须按它可能获得收益的比例而投入资金和劳力。如果它们互相直接竞争,就难于获得这些收益。可是,它们在参加国际银行团以后,如果退出这一中期贷款市场,也难免不失去其重要顾客。
  非常相似的是原料供应中的合资企业。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阿美公司)就是由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和美孚石油公司三家美国大石油公司联合组成勘探、开采、提炼沙特阿拉伯石油的合资企业。当阿美石油公司在四十年代建立时,人们已经知道沙特阿拉伯的石油蕴藏量很大,其产量大得即使是非常大的世界性的石油公司也无法单独销售掉。把这三大石油公司的销售系统合起来,沙特阿拉伯的油田对于石油销售来讲就不是一种威胁而是一种重要机会了。
  最后,还有一种合资企业是为了提供一种可称之谓“双重国籍”的身份。这种合资企业主要是用来调和政治或文化上的矛盾。
  最著名的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公司及其西方合伙者合建的许多合资企业。这些合资企业通常被解释为、特别是被日本人解释为把西方的技术和产品知识同日本公司关于市场、语言和文化的知识协调起来。日本人认为,西方人单靠自己无法在日本这样一种不同的文化中进行管理。但是,也有许多西方公司成功地经营的完全由它们拥有的日本子公司,如胜家公司、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可口可乐公司以及一些瑞士制药公司。这些公司的事例驳倒了日本人的论据。无可置疑的是,绝大多数西方公司情愿自己建立或收购完全由它们拥有的日本子公司。它们之所以建立合资企业是由于政治的原因而不是经济的原因。
  合资企业在日本的重要性不仅是为了经济上的方便而结合,而且是为了缓和世界性的经济和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政治制度之间的矛盾。它是调节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使之有生产性的一种方式。因此,合资企业在多国公司和小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关系中,是极关重要的(关于这点,更详细的见第五十九章)。
  
  合资企业的基本原则
  不论建立合资企业的原因是什么,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大致相同。一个公司在投入建立合资企业之前,必须先了解这些规则。否则,无论合资企业如何成功,也会产生矛盾。事实上,如果不是参加建立合资企业的所有公司及它们所建立的合资企业充分明了这些基本规则,那么该合资企业愈是成功,则问题愈多。
  合资企业当然可以因为它的失败而发生麻烦。但在这种时候,如何处置是比较明显的,而且参加合资企业的双方母公司的利益也是一样的,即都希望能解除这些麻烦。如果这个合资企业已无法挽救,它们都希望能以最小的损失脱身。但是,如果一个合资企业成功了,它反而会产生问题。因为,到那个时候,常常会表明,双方母公司的利益并不一致,而且往往难于调和。
  因此,第一条规则就是明确详尽地规定出三套目标:双方母公司的各一套目标以及合资企业的一套目标。极为重要的是事先就指出双方母公司在目标上很可能产生的基本差异。如果只是说,“我们希望我们合办的合资企业成长、繁荣、盈利”,不作进一步的研究和工作,那无异是在今后几年内自找麻烦。
  德国的一些大化学公司(如霍希特公司)同美国的一些大化学公司于五十年代中期和后期在巴西建立了一些合资企业,由于这些合资企业经营上取得成功,反而失败了。当这些合资企业经营上取得成功后,双方母公司在合资企业所应遵循的方向和政策上开始发生分歧。双方都不了解对方的目标从一开始就同自己不一致。事实上,双方原来都以为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德国的那些大化学公司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把设在巴西的合资企业看成主要是付费使用德国技术和购买德国生产的原料初中间产品的用户。它们并不希望这些合资企业发展得太快,因为它们这些母公司在五十年代早期本身在现金资金上的压力也很大,要为自己在欧洲的发展提供大量资金,不愿意把稀缺的现金用来资助巴西子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美国的那些大化学公司却把巴西的合资企业看成是“成长中的企业”,期望这些合资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成长为尽可能大的企业,并成为一个应用自己的技术和自己的原料和中间产品的制造者。至于现金,这些美国大化学公司不成问题。事实上,它们当时还存在着流动资金过剩的问题。所以,当巴西的这些合资企业开始迅速发展时,双方母公司发现自己处于这样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中,不得不把这些合资企业清理,由双方母公司中的某一方来接办。
  即使事先明确地规定了目标,在双方母公司之间也可能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常常也是在合资企业取得成功的情况下。双方是势均力敌的,而且同样地坚持不作让步,没有人能解决这种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必须在开始建立合资企业时就规定出一种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或陷于僵局时做出决定的办法。
  我认为有必要事先就确定一个为双方所尊重的、能处理冲突和意见不一致的一个仲裁者、一个局外人。他的裁决应被看作是最终的和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一个合资企业最容易犯的一种毛病是合资企业中的人员玩弄权术,挑拨双方母公司互相反对。这会使气氛恶化到合资企业难以存在下去的地步。因此,为了使合资企业得以健全发展,必须事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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