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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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的负债。本稿还根据实务中经常出现的贷款展期、债务人违反贷款协议条款等情况,分别对这些情况下如何划分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进行了规定。由于企业违反了贷款协议或债券发行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导致贷款人或债券持有人可随时要求清偿时,本稿规定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2.利润表项目的调整。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相比,本稿对利润表的项目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主要体现在:(1)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本稿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区分,将由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主要是考虑目前许多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主营业务产生的收入或发生的成本,远远低于其他业务的现象。鉴于这种情况,再对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区分意义不大,国际会计准则、澳大利亚等国相关准则也是这样规定的。(2)取消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本稿将原构成“营业外收支”的项目进行了一定的区分: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在“营业损益”前单列项目反映;将原来列入“营业外收支”中的主要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等大项在“营业损益”之后单列项目反映。
3.会计报表附注的结构和内容。本稿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披露,先披露是否遵循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然后再披露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接下来是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解释,最后是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但对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十分有用的信息,如或有事项等。本稿认为,对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结构和顺序做出规定,重要的信息先披露,次要的信息后披露,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迅速清晰地掌握有关企业的重要会计信息。
关于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主要增加了两点披露要求:一是在要求企业披露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外,还要求企业披露选择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时所做的判断。本稿认为,增加这一披露要求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选择某项会计政策的理由,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企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的背景,增加财务报告的可理解性。二是增加了关键计量假设的披露要求。增加这一披露要求,也是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加理解所提供的信息,提高财务报告的可理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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