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第33号每股收益-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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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有些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可能导致其收益或费用的相应变化。例如,与潜在普通股有关的利息费用的减少和由此产生的当期净利润的增加,可能导致与非分离性雇员利润分配计划相关的费用的增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净损益应按这种收益或费用的相应变化作调整。
计量…稀释每股收益…每股稀释
29。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应为按第14段和第20段的要求计算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加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在当期初或者(如比期初晚)潜在普通股发行日已换成普通股。
30.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款确定。计算时应假定,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的角度,按最有利的转换率或行使价格转换。
31.下如在计算简单每股收益时那样,其发行依赖于某些事项出现的普通股应视为是发行有外的;并在符合条件时(事项出现),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或有发行普通股应自当期初起(或,如比期初晚,则自或有普通股协议日起包括在内。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的或有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以在报告期末即为或有期末时可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基础理论。如果或有期已过仍不符合条件,则不允许重述。本段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满足一定条件时即可发行的潜在普通股(或有发行潜在普通股)。
32.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可能发行或转换成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普通股、或报告企业的普通股的潜力在普通股。如果子公司、合营业员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这些普通股对报告企业的合并基本每股收益有稀释影响,则其应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
33.计算每股收益时,企业应假定行使了该企业的稀释选择权或其他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来自这些发行的假定发行收入应被认为已按公允价值从发行中收取。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和将按公允价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无补偿的普通股发行处理。
34.以上所指的公允价值应以当期普通股的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
35.如果选择权和其他股份购买协议将使得普通股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发行,则其具可稀释性。稀释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发行价格。因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每项这样的安排应视作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当期内以其平均公允价值发行一定数量普通股的一项合约。拟将这样发行的股份是公允地定价的,并假定为既不具稀释性也不具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考虑它们。
(2)无补偿发行剩余普通股的一项合约。这些普通股不产生发行收入,对可分配给发行在久的普通股的净利润没有影响。因此,这些股份是具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它们应加到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中。
36.这种计算选择权和其他股份购买协议影响的方法,会与在某些国家采用的库藏股法产生同样的结果。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进行了一项购买其自身股份的交易,这种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可行的,或者在某些管辖权内是不合法的。
37.对于部分支付股份无权参与财务期间股利分配的情况,该部分支付股份应被视作购股证或选择权的对等物。
计量…稀释每股收益…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38.当且仅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政党经营净利润时,潜在普通股才能视为具有稀释性。
39.一个企业应使用持续政党经营净利润作为〃控制因素〃,该〃控制因素〃被用于判定潜在普通股具稀释性还是具反稀释性。持续政党经营净利润,是指在扣除优先股股利和分离出与非持续经营有关的项目后的政党经营(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与会计政策变更》的定义)的净利润;因此,它分离出了非常项目以及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错误的更正的影响。
40.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续政党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政党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释性的。具反稀释性的潜在普通的影响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
41.在考虑潜在普通股是具稀释性还是具反稀释性时,潜在普通股每次或系列发行应单独而不是汇总地予以考虑。考虑潜在普通股时沿用的顺序可能影响其是否具稀释性。因此,为使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最大化,潜在普通股的每次或系列发行应按最具稀释性到最少具稀释性的顺序予以考虑。
42.潜在普通股应在其发行在外期间予以加权。报告期内被撤消或允许终止的潜在普通股,只能根据其发行在外的期间比例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报告期内已转换成普通股的潜在普通股应包括在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的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从转换日起,形成的普通股应包括在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中。
重述
43.如果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由于一项资本化或红利发放或股份分割而增加,或由于一项反向股份分割而减少,则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追溯调整。如果这些变化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公布日前,则对这些变化以及列报的以前各期财务报表的每股计算,应以新的股数为基础。此外,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应根据以下(1)和(2)调整: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与会计政策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处理的重大错误的影响和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调整(按基准处理方法处理);
(2)股权联合合并的影响。
44.企业有能因所使用的假定的改变或潜在普通股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而重述任何报前期的稀释每股收益。
45.当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普通股交易或潜在普通股交易(不是资本化发行和股份分割)十分重要,以致于不予披露将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适当评价和决策的能力时(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被鼓励披露对普通股交易或潜在普通股交易的描述。这种交易的释例包括:
(1)以取得现金方式发行股份;
(2)发行股份所收款项用于偿还债务或资产负债表日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3)赎回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4)将资产负债表日发行的在外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或行使)成普通股;
(5)发行股份认购证、股份选择权或可转换证券;
(6)符合导致发行或有发行的条件。
46.每股收益金额不能因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这类事项而调整,因为这烃交易不影响用于产生当期净损益的资本金额。
列报
47.企业应在收益表中按照每类拥有参与当期净利润分配的不同权利的普通股,列报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企业应以同等突出的方式列示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
48.本准则要求企业列报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即使所披露的金额是负值(每股损失)也是如此。
披露
49.企业应披露下列内容:
(1)在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金额,以及将这些金额调整为当期损益的过程;
(2)在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母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以及在这些分母之间进行调整的过程。
50.产生在普通股的金融工具和其他合约可能含有影响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可能决定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如果具稀释性,它们还可能决定对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的影响,以及对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后续调整的影响。无论《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是否要求披露这些条款和条件,本准则鼓励作这种披露。
51.如果企业除披露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之外,还用净利润报告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当期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披露每股金额,则这些金额应采用按本准则要求确定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如果采用一个净利润的组成部分,而这个组成部分在收益表上不是以一个单列的项目报告,则应提供所采用的组成部分和在收益表上报告的单列项目之间的调整。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金额应以同等突出的方式披露。
52.企业可能希望披露比本准则要求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可能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的业绩,并可能采用净利润的不同组成部分的每股金额的形式。本准则鼓励作这些披露。但是,当披露这些金额时,分母应按本准则的要求计算,以确保所披露的每股金额的可比性。
生效日期
53.本准则对报告期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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