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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08-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第3部分

小说: 08-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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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企业租入按合同需要负担船舶固定费用的船舶(如光租租入船舶),应视同自有船舶,设置明细科目。
    三、发生船舶固定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材料”、“银行存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累计折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期末按照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表列明的各船舶(或船舶类型)分配负担的船舶共同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船舶共同费用”科目。
    期末,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由航次成本或出租业务负担的船舶固定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出租部分舱(箱)位,应按出租舱(箱)位占该船舱(箱)位总数的比例,计算舱(箱)位出租成本应负担的固定费用。年末未完航次也应按年度内实际营运天数分担当年固定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分配结转后,应无余额。

    4117 集装箱固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有或租入的集装箱及其底盘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费用。
    集装箱货物费(包括集装箱装卸、绑扎、拆箱、换装、整理等费用)应直接在“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集装箱和底盘车存放的港口、地区或国家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集装箱费用(按空箱保管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租费、底盘车费用分摊、共同费用分摊、其他等费用项目)和底盘车费用(按底盘车保管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租费、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不能直接按港口、地区或国家归集的集装箱租金、折旧、修理费等费用的核算,应单独设置“集装箱共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三、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期末,应将通过本科目(集装箱共同费用)明细科目归集的集装箱共同费用,分配记入各港口、地区和国家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和各船舶航次成本,借记本科目(××港口――集装箱共同费用分摊)”、“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集装箱共同费用)等科目。
    底盘车一般在航区(线)内使用。期末,应先将当期发生的底盘车费用,结转至所在港口的集装箱费用,借记本科目(××港口――集装箱费用――底盘车费用分摊),贷记本科目(××港口――底盘车费用)。
    期末,将各港口、地区或国家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以下简称“区域集装箱费用”),分配由有关船舶的航次成本和集装箱出租成本负担,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底盘车出租,参照上述集装箱出租的计算办法,先按当月出租车天数,将出租期内由底盘车出租成本负担的底盘车费用,从所在港口当月发生的全部底盘车费用内扣除,余额再转入该港集装箱费用,分配记入运输业务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航运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港口企业经营装卸、堆存、港务管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按所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记入当期损益。
    对于海洋运输收入,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航次,运输收入应当在航次结束时确认;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即年末未完航次,则在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航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航次的完成程度确认运输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如果历年的航次及相关收入较为均衡,也可以按照航次结束时确认收入。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一)航次的运输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航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航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航次的完成程度按航次已发生的成本与估计的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在航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航次已经发生并已确定的成本对收入进行确认与计量。
    对于属于航运收入的租船业务收入,业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应在业务完成时确认;业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如跨年度的定期租船业务),企业应按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运输收入相同的确认方法进行确认。
    对于内河运输收入与港内短途运输收入,应在运输业务完成时确认。
    港口企业向货方收取的装卸费、堆存费、货物港务费以及向船方收取的装船费、卸船费、速遣费、货运代理费及停泊费、系解缆费等,出口船舶在整船装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进口船舶,向船方收取的费用在整船卸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向货方收取的费用在收货人提货时确认收入实现。
    港口向船方收取的引航费、拖带费、移泊费、理货费,及其他应船方申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在完成作业经船方签署确认后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
    三、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应按经营的业务类别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运输收入,核算企业从事内河或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的船舶出租收入;
    2。装卸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港口装卸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装卸,集装箱拆、装箱,散货灌包、绞包,联运货物换装,装卸杂作业,过驳,港区范围内火车和汽车的捣载收入,以及速遣收入;
    3。堆存收入,核算企业从事仓库、堆场的货物存储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4。港务管理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港口管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物港务费收入、旅客港务费收入、引航收入、系解缆收入、停泊费收入、铁路使用费收入等;
    5。其他收入,核算企业经营的不属于上述业务收入的其他主要业务收入。
    (二)航运企业按照运输类型(旅客、货物)、船舶经营方式(自营、出租)等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货运收入
    2。客运收入
    3。船舶出租收入(包括期租、舱位出租收入)
    4。其他运输收入(包括邮件收入、行李包裹收入、海难救助的有偿收入等)
    海洋运输企业,还可以设置“以前年度运输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年末已完航次未达收入。
    企业可以按照货物类别(集装箱、干杂货、散货、液体货)、船舶经营方式(自营、出租)、运输贸易性质(内贸运输、外贸运输)等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核算运输收入,还可以按照船舶名称、航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装卸业务应按照业务收入性质、内容和管理需要分别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外贸装卸收入,核算对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运输的国外进出口货物进行装卸获得的收入;
    2。内贸装卸收入,核算对从事国内航运船舶运输的国内进出口货物进行装卸获得的收入;
    3。速遣收入,核算企业因缩短船舶在港时间向订有速遣协议的船东或货主收取速遣费而获得的收入;
    4。包干费收入,核算企业以定额包干方式向货主、委托人或代理单位一次性收取的货物在港装卸、堆存、以及货物进出港按规定计付的其他常规费用而取得的收入。
    装卸收入还可以按照专业作业区或主要货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港口企业对堆存业务收入核算,可以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一般堆存费收入,核算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收取的一般堆存费所获得的收入;
    2。累进堆存费收入,核算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收取的累进堆存费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也可以按照堆存库场、设施的不同,划分为专用库场堆存收入(油库、冷藏库、危险品库、散装筒仓、煤场、木场、集装箱堆场)与普通库场堆存收入;按照主要货种划分为各主要货种堆存收入。
    (五)港口企业对所从事的港务管理业务应按照所提供的具体港口服务项目分别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货物港务费收入,核算对由水路进出港口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而获得的收入;
    2。旅客港务费收入,核算对由水路进出港口的旅客征收旅客港务费所获得的收入;
    3。引航收入,核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系解缆收入,核算对靠离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提供系解缆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5。停泊收入,核算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停泊费所取得的收入;
    6。助泊费收入,核算对提供帮助船舶停泊港口码头、浮筒服务而收取助泊费所取得的收入;
    7。防污费收入,核算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的污染费收入;
    8。铁路使用费收入,核算对使用港区铁路的单位收取费用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收入,核算不属于以上业务的港务管理收入。
    四、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对取得的各项运输、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企业与托运人、货主或其代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运输单证(包括运单、班轮提单、船票、外贸计费账单、进口货物现提申请单、现金账单、各种杂项作业签证单等),港口码头各项计费单、作业单等单证,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
    (二)发生退票、退运以及退回多收费用等业务,应根据经本企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并经签认的退费单证,冲减发生退费当期的业务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航运企业按协议给予代理单位的运输佣金,不得抵减运输收入,应当作为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港口企业按协议支付给船方的滞期费不应从装卸收入中扣除,应作为装卸业务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五)航运企业采取包干费方式收取的货物运输收入,应按包干净收入金额确定运输收入。付给次段运输单位的二程运费不列入运输收入。
    (六)对于海洋运输业务,期末结算或决算时,船舶营运航次已完成、运费单证尚未寄达,根据有关资料预估收入入账时,借记“已完航次未达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待运费单证到达,以红字冲回上述分录,按运费单证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如运费单证到达时,年度决算已经办竣,应根据运费单证,借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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