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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2-财政部分-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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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虚增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7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 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3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税务

    11.越权批准减免税
    定性依据:各税种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略)。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8条“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 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12.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3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l条至第7条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6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3.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8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404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2条第12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 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 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 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 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恶劣情节的。”

    14.混淆入库级次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3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6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政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4l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15.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8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扼、 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7条“政府财政 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 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 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 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 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
    定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 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第1条第4 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的征管范围并以纳税人的资产组织税款入库,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属于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税务局入库,不得为纳税人代垫和贷借资金缴税。”
    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号)第2条第2项“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改变税种入库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9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 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6条“一切有预 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 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 则》第41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 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18.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l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第5条“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第8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末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19.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定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第l条第5 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迟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 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第2条 第2项“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 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 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财预字(1994)第217号)第l条“对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代知、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 费,由征收机关按代知、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 和迟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第1条第5项“各级税务 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 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 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4号)第2条 第2项‘‘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 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 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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