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第3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4。关于资产重组问题。如果企业评价当期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入时间在6月30日前的,纳入合并范围评价;划入时间在6月3O日之后的,可以不纳入评价范围。凡是评价当期发生资产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事项的,均不纳入评价范围。如果当期发生债务重组(含债转股),按照不重组进行评价,并相应调整有关指标。
5。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影响。在多数企业没有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提取8项减值准备等产生的与执行旧制度的重大差异,可以按原会计制度还原;如果多数国有企业都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则不再进行调整。
6。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如果注册会计师或政府审计机关对被评价企业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对这些审计意见作进一步的核实,并根据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对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整。
7。关于三年前数据的调整。对于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和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指标中的三年前所有者权益和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对三年内的客观变动事项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追溯调整。新设企业,这两项指标不修正,即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以上经确认调增评价年度利润事项的,不予调增相关资产、权益指标数据。
(三)基础数据核实确认程序
1。检查企业所提供数据资料内容的完整性,数据资料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补充。
2。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和审计报告等进行表间、表内鉴别,确定数据核实范围;制定核实计划。
3。核实基础数据的客观性和有效性,采取包括审计方法在内的各种方法,对企业的相关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各级政府派驻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在基础数据核实时要与监事会沟通意见。
4。数据调整事项要在企业说明原因并签字确认的基础上;报请评价组织机构复核认定。
5。对相关数据的调整;要在评价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在评价报告附件中作详细说明。
6。评价基础数据确认事项不作为当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调整依据。
(四)评价基础数据核实确认责任
l。企业对其提供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评价人员对评价基础数据负有核实确认责任。
2。对企业主动报告的差异调整事项要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如果情况属实并合理合法,评价人员可直接进行基础数据的调整。但评价实施机构要将该差异事项通报同级企业会计决算主管部门。
3。对于评价人员查证的在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故意虚报、瞒报和漏报等行为,不但要视情节和金额大小相应扣减评价分数l-5分,而且评价实施机构要写出书面材料,交同级会计决算主管部门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评价结果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和评价类型加评价级别表示,并据此编制评价报告。评价类型是评价分数体现出来的企业经营效绩水平。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评价级别是指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类型中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标注“+、-”号的方式表示。
(一)类型判定
评价类型以评价得分为依据,按85、70、50、40四个分数线作为类型判定的资格界线。
优(A):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良(B):评价得分达到7O分—85分(含70分);
中(C):评价得分达到5O分—7O分(含5O分);
低(D):评价得分在4O—50分(含4O分);
差(E):评价得分在4O分以下。
(二)级别标注
以上五种评价类型再划分为十个级别,分别是:
优:A++ A+ A
良:B+ B B-
中:C C-
低:D
差:E
当评价得分属于“优”、“良”类型时,以本类分数段最低限为基准,每高出5分(含5分,小数点四舍五入),提高一个级别;当评价得分属“中”类型,60分以下用“C-”表示,6O分以上(含60分)用“C”表示;当评价得分属于“低”、“差”类型,不分级别,一律用“D”、“E”表示。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以汉字、英文和“+、-”符号共同标示,如优(A+)、低(D)。
(三)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企业经营效绩的综合评述文件,参照《评价文本格式》的规定编制。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1。报告内容应包括被评价企业基本概况及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四个主要方面效绩的文字描述。
2。评价报告应明确评价年限、工作范围及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值,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说服力。
3。语言应简洁、规范,字数在2000字左右。
4。评语表达应含义明确,尽量避免产生歧义。
5。对影响企业经营效绩评价结果的有关重要事项应进行充分披露。
6。评价报告应标明评价时间,评价实施单位及评价负责人需要签名盖章。
八、适用范围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正常生产经营的国有工商企业。交通运输及施工、房地产、旅游服务等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实施。金融企业的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原财统字'1999'2号中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以及《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财统字'1999'6号)同时废止。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企业效绩评价相关规定,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一、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与指标权数表(略)
二、企业效绩评价计分表(略)
附件:企业效绩评价指标解释(略)
老土制作
一杯好茶,一本好书,一个安静的夜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