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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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1997年1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会字(1997)3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六章 会计印章
第七章 帐务组织
第八章 记帐规则
第九章 帐务核对
第十章 帐簿结转
第十一章 利息计算
第十二章 错帐更正
第十三章 会计报表
第十四章 年度决算
第十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十七章 会计分析
第十八章 会计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章 会计档案
第二十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章 附则
会计科目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科目资产负债表项目对照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 关法规,结合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全行的资产、负 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 映、管理和监督;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 ”的体制。在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工作,应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六条 结算、信贷、储蓄、财务和外汇等业务,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 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在各会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 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客观反映各项业务,如 实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准在本制度规定之外另设会计帐册。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凭证的传递、款项的划转不得积压和 延误,所有帐务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 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 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地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 失。
第十二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 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 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五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 四舍五入,元以上逗点计数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六条 外汇业务的核算实行分帐制,以原币记帐,以其主币单位为记帐单位 ,个位以下视辅币进位而定。
第十七条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第个”为 “@”,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 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符号从国 际惯例。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换人复核,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当时记帐,当日 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必须全部相 符。
第十九条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 记借后记款,先记帐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条 城市合作银行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业务 核算与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 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
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业务和承诺事项。
备忘科目核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需要在表外进行控制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应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或采用结转对照 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也称传票)一般采用单式凭证,如有特殊需要,也可采 用复式凭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 定凭证。
基本凭证是指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转帐借方传票、转帐贷方传票、特 种转帐借方传票、特种转帐贷方传票、表外(备忘)科目收入传票、表外(备忘)科 目付出传票。
特定凭证是指根据某项经济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填制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会 计凭证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
年、月、日;
收付款人的开户行、户名和帐号;
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客户签章;
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以特定凭证作为记帐凭证时,除填明签发凭证日期外,还需注明记帐日期。
受理会计凭证应按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 后缓,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由内部人员传递。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日清分,及时装订。装订的顺序以科目排列先后次序 为准,科目下按现付、现收、转帐借方、转帐贷方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 目传票的前面。
第六章 会计印章
第二十八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印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有价单证和回单;
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帐回单;
现金付讫章,用于现金付款凭证;
转讫章,用于已转帐的转帐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费;
联行(通汇)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通汇)往来凭证、查询查复、联行(通汇 )往帐、来帐报告表及联行划转清单;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承兑商业汇票;
同城票据交换章,用于银行间提出票据进行的票据交换代收、代付业务;
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帐簿和报表等。
会计印章应严格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除按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 统一监制外,其他均由各行自行刻制。
第三十条 会计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并设立“会计印章保管、合作登记簿 ”,记载印章启用和停用日期、保管人员的更换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种印章的掌管人应经会计主管指定,重要会计印章由会计主管掌 管,掌管人员调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重要印章的使用人员临时离岗的应妥善收管。
第七章 帐务组织
第三十二条 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帐、现金 收入(付出)日记簿、登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 组成。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三十三条 分户帐除有关业务规定的专用格式外,分为分户式帐页和销帐式帐 页。销帐式帐页于逐笔销帐业务。
第三十四条 登记簿(卡)是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 而分户设的辅助性帐簿帐卡。
第三十五条 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 帐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是核对总帐、分户帐余额和 计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帐的最后余额逐户抄列。
第三十七条 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天帐务的重要工具。每 日营业终了,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帐的借方、贷方各自相加填记。“ 现金”科目的日结单,根据各科目的现金借方和贷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 目日结单相加的借、贷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第三十八条 总帐按科目设置。每日根据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分别 填记,并结出余额。
第三十九条 日计表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 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八章 记帐规则
第四十条 帐簿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序时登记,逐次结计余额,并做到内容完整 ,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登记帐簿须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书写,复写 帐页应使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一条 对同一帐户中发生的多笔同一业务,审核无误后,可根据业务需要 编制汇总传票记帐。
第四十二条 记帐时发生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 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帐。凭证金额错误应更换凭证。
第四十三条 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禁止使用涂改液 销蚀,不得用复印帐页替代原始帐页。
第九章 帐务核对
第四十四条 帐务核对包括每日核对与定期核对或不定期核对。
第四十五条 每日核对的内容包括:
(一)总帐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下各分户帐发生额、余额合计数核对;
(二)总帐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日计表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进行核对;
(三)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帐余额核对相符;
(四)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帐余额核对相符;
(五)备忘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应 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数。
第四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