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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06-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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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的内容包括: 
  (一)各种卡片帐每月与该科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二)使用销帐式帐页记帐的帐户,应按旬加计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 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三)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月与各该科目总帐的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四)贷款借据应按月与该科目分户帐核对相符; 
  (五)应定期或不定期(至少半年)发送余额对帐单对外核对帐务; 
  (六)满页分户帐页应及时发送,核对帐务。
第十章 帐簿结转
第四十七条 明细帐帐页记满结转下页。计算机记帐满页,打印结转。
  年度终了结转时,各种帐簿除规定可以继续延用的外,均应更换新帐页。
  帐页结转下页时,应在原帐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填写“过次页”字样,在新帐页第 一行摘要栏内填写“承前页”字样;年度结转时,应在旧帐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加盖“ 结转下年”戳记,在新帐页首行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 
  第四十八条 总帐按月结转新帐。计算机记帐,按月打印总帐结转。 
  第四十九条 总帐应每月装订,各种分户帐、登记簿等可根据数量按月、季或年 装订。各种帐簿的装订顺序按科目、帐号排列。装订成册的帐页,要填写“帐首”和 “帐页目录”。
第十一章 利息计算
第五十条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换算关系为: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第五十一条 存、贷款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 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活期储蓄存款, 6月3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款到 期日为结息日。
   第五十二条 计息方式有两种:以余额表或分户帐积数计息,或逐笔以本金计息 。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但不得中间变更。
  以积数计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应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 一日止。储蓄业务从储蓄管理规定。 
  以本金计息的帐户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若化为天数计算,则整年 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十三条 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如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应扣除到期日 与支取日之间天数(算头不算尾,下同)的利息;例假日后支取,视为过期支取计算 利息。贷款到期为例假日,在例假日前一日归还,扣除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 息,例假日次日归还。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但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第十二章 错帐更正
第五十四条 当日发现差错时,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一)帐簿上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金额填写在划 销金额上面,并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红线划销更 正,如果划错红线,应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经办员在右端盖章 证明。 
  (二)使用计算机记帐发生错误时,应通过逻辑程序进行删除,办理冲正。 
  第五十五条 隔日发现差错时,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一)记帐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借(贷)方冲正凭证办理冲正; 
  (二)凭证金额或科目、帐户填错,应填制红字借、贷方凭证将原错误金额全数 冲销,再按正确内容重新填制蓝字借、贷方凭证补记入帐。 
  第五十六条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决 算表。
   第五十七条 凡错帐冲正影响利息计算,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第五十八条 冲正错帐必须在原凭证、冲正传票和帐簿上写明错帐及冲正日期和 原因,冲正传票须经会计和管人员审核盖章后办理。
第十三章 会计报表
第五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 、业务状况报告表(日计表、月计表、半年报与年度报表)等;有关报表的格式见《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六十条 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正确、真实、完整、及时,并经会计和主管 人员审核;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加盖行章。 
  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表应定期装订。日计表按月装订,其他会计报表按年装订。
第十四章 年度决算
第六十二条 每年12月30日办理年度决算,如遇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年度决算日。
   第六十三条 年度决算应在行长领导下,以会计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协助进 行。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决算前应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实帐务、核实损益工 作,并根据各科目总帐编制试算平衡表。 
  第六十五条 年度决算日应将当天帐务全部处理完毕并进行全面核对后,将损益 类科目各帐户最后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第六十六条 年度决算完毕,应编制、审核和汇总决算报表,编写决算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 外汇业务在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中应按决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各币种的决算表折合为人民币汇总后,再按决算日汇率折成美元,编汇总的美元决 算表。
第十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城市合作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 险企业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严格进行财务管理。要在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 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第六十九条 城市合作银行应按“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原则确立财务管理体 制。 
  第七十条 各行的会计部门是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订和考核各 项财务指标,管理本行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管理内部资金和营运资金,监督各项财 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处置,以及缴纳税金和利润分配等。 
  第七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要建 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各单位的经济核算;要加强财务监督,定期不定期 地进行财务清查和财务检查。 
  第七十二条 各行应定期向国家税务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对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考核、预测。
第十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七十三条 会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必须符合会计基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必须由会计主管人员专人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 项工作。
   输入计算机的开销户、冲帐、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 失、冻结、解冻等会计业务,必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书面通知办理。
  第七十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 理员、一般操作人员、复核人员。 
  系统管理人员维护系统正常运行,有权检查各终端机的状态,但不得处理任何具 体业务;一般操作人员根据有效凭证或文件输入业务数据;复核人员复核操作业务并 负责帐务核对。 
  第七十六条 系统要具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要经常 强制更换,防止失密。 
  第七十七条 计算机应每日打印输出科目日结单、运行日志(或存储软盘)、日 计表,以及冲帐、删帐、调整积数清单等数据信息文件。 
  第七十八条 所有文件均应备份,由专人管理,移地妥善保管。
第十七章 会计分析
第七十九条 各行应在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办理年度决算的基础上开展会计分 析。 
  第八十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成本 、费用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资金状况和资产质量,支付与清算业务状况;会计核算 方式和会计内部管理以及其他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八十一条 应系统积累数据资料,积极应用电子手段建立会计分析数据库。 
  第八十二条 各行要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或专题的会计分析, 为本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章 会计监督与检查
第八十三条 会计监督分为事中和事后监督,各监督环节应设置相应岗位,配备 必需人员。
   第八十四条 应根据业务核算分工和劳动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复核员,全面监 督业务核算过程。 
  第八十五条 各行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检查辅导员,定期、不定期地 进行会计检查。 
  第八十六条 会计检查工作要以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依据, 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章 会计档案
第八十七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帐表文件 均为有效文件,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具体规定如 下: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终决算报表; 
  2。实收资本帐、拨入资金帐、公积金帐; 
  3。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和补发的凭证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6。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7。其他。 
  (二)保管期15年的会计档案: 
  1。凭证及附件; 
  2。总帐和明细分类核算的各种帐簿、卡; 
  3。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册; 
  4。其他。 
  (三)保管期5年的会计档案: 
  1。日计表; 
  2。余额表; 
  3。月计表、季度报表和半年报; 
  4。计算机运行日志; 
  5。其他。 
  第八十九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帐簿、报表应加贴封面、封底,在绳结处用纸条 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 
  第九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九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不得随意拆封。银行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 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司法部门及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部门因 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经行长批准,并指定 专人负责陪同查阅。 
  第九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会计部门进行鉴定,行长审查 报上级行批准,指定专人监销。
第二十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十三条 各行的会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的会计工作。 
  第九十四条 会计部门应负责综合核算,并通过综合核算统驭全行的会计核算。 
  第九十五条 会计人员要按工作需要合理配备,杜绝空岗现象。 
  第九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力求稳定。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须经上一级行 会计部门的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须经本单位会计主管的同意。 
  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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