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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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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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