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详解-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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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内容,为了保证公众能够实施发明创造,要求凡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到的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明确的描述。
说明书的记载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满足“清楚”和“完整”的要求?这一点与阅读者的水平有关。对于一个本行业的专家来说,也许只要看看附图,不需要作什么文字说明,就觉得清楚了;而对于一个外行来说,或许还必须补充很多基础知识,才能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为了使规定的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条规定,“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含义是这样的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内容之后,不需再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前面在解释创造性标准时,也提到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其含义与本条所述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相同的。这一概念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中多有应用,是专利领域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中并没有直接出现这一措词,本条是专利法中惟一出现该措词的条款。
4。 说明书附图
为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说明书可以辅以附图。图被称为工程师的“语言”,它所含有的信息量常常是很大的。一幅附图所表示的内容,往往用再多的文字语言也无法清楚地予以表示。因此,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由于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而对产品的形状、构造进行描述,辅以图示比单纯的文字描述更加一目了然,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发明专利申请必要时也应当有附图。
附图可以有多种类型。对机械领域的发明,附图可以是产品的形状或结构图;对电学领域的发明,附图可以是电路图;对化学方面的发明,附图可以是化学结构式;对方法发明,附图可以是反映方法过程的流程图。
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之后,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圈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5。 对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的特殊要求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涉及基因技术的专利申请数量越来越多。 对这类申请中涉及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PCT条约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要求。为了与PCT条约的规定相一致,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如果所涉及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的,而且说明书中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尚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则申请人还应当:第一,最迟在申请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并且在申请时或者最迟在自申请日起的4个月内提交该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第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第三,在说明书和请求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6。 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众通过阅读简短的文字.就能够快捷地获知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查阅全文。申请专利时应当提交摘要。申请人没有提交摘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逾期不补交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摘要是说明书内容的概括,仅提供一种简要的技术信息,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主要体现在: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不能作为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也不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
三、权利要求书
1。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为了确保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方面需要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众享有使用已知技术的自由。为此,需要有一种法律文件来界定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书就是为上述目的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它对专利权的授予和专利权的保护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
权利要求书最主要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包括:在授予专利权之前,表明申请人想要获得何种范围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表明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何种范围的保护。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不适当,也就是将已知的技术或者相对于已有技术来说显而易见的技术囊括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则违背了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要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技术方案落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则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无论对申请获得专利权来说,还是对行使专利权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每—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所谓“限定作用”是指在权利要求中写入一个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应当包括该技术特征。在授予专利权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技术方案包括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与这些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就落人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由此可见,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表达每一个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措词越是具有广泛的含义,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这是权利要求的基本属性。
2。 权利要求的类型和撰写方式
权利要求按照其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种类型。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物质、物品、设备、机器、若干设备构成的系统等等。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等。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方法,不允许采用含糊的表达方式,例如“一种节能技术”、“一种通讯方案”等等。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所提供的法律保护是不同的。对于产品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方法, 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其他方法专利权来说,法律提供的保护仅仅是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方法。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明确,就无法确定应当提供何种法律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根据权利要求的主体名称来确定,而不是根据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性质来确定。要求权利要求的类型明确,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必须是产品结构类型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必须是方法步骤类型的。 例如许多方法权利要求中包括实施方法所采用的物质、材料、工具、设备的技术特征;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采用方法特征来定义一种产品。
权利要求按照撰写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类型。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应当足以构成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使之与已知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通常,独立权利要求由两部分构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其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采用这种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便于专利局进行审查,也便于公众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已知技术之间的区别,从而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已知技术作出的贡献。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由两部分构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特征部分应当写明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被引用权利要求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必定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采用从属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够一目了然地表明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点,既便于审查员进行专利审查,也便于公众判断各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应当注意的是,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有其自己的保护范围,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不能将它们组合或者叠加起来,进行综合判断。从这种意义上说,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独立”的。所谓“从属”,只是权利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