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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雄辩之美-第26部分

小说: 雄辩之美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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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丹诺在给《民友报》的一封信中给予了反驳。丹诺在信中写到:〃我也跟布赖恩先生一样,努力要把科学的传授拒之于公立学校的大门之外,同时要对相信进化论而又仍然宣布信奉基督教的众多教授进行问卷调查。不过,我有一些问题要请教布赖恩先生以及正统派基督教徒,如果问题能够得到肯定的回答,那么将可能有助于真理的获得所有这一切都假定真理是令人满意的。因此,我认为如果布赖恩先生回答以下的问题,将会是很有好处的。〃
  紧接着,丹诺向布赖恩提出了50个问题,试图知道布赖恩对《圣经》中关于地球和生命的神圣创造的看法。
  对丹诺的50个问题,布赖恩的回答是:〃我拒绝转移话题,与那些像丹诺先生一样排斥《圣经》的人争论。〃但在两年之后,他却不得不在戴顿的证人席上回答这50个问题。
  由于这种长期的争论,由于争论的双方同时成为法庭上的对手,因此,史库柏斯案件的焦点也随之从法律转到了宗教,被告史库柏斯在案件中的地位也因此变得不重要了。 
  基于上述背景,因此,布赖恩和丹诺之间的这场〃战争〃一打响,立刻引来了公众的注意,不仅戴顿这个地方立即涌来了许多人,以至当地旅馆爆满,而且全美的新闻媒体都对此案给予了关注。
  经过几天的审判,戴顿法院的陪审团宣判史库柏斯有罪,鲁斯顿法官宣布罚他100美元的罚金,但同时法官作了一个结论:〃有时我们需要勇气去辛勤地寻求一种真理,这种真理可以改变我们的先入为主的观念或偏见。有时,当一种真理或行动与大众的意见相悖时,我们还需要勇气去宣传这种真理或拥护这个行动。而如果一个人足够伟大,敢于不顾一切反抗的力量去寻求、发现和宣传真理,那么,他就是一个伟大的人。〃
  丹诺的辩护虽然没有赢得案件的胜利,但鲁斯顿法官的裁决布赖恩不能再回到证人席,他在法庭上所说的一切必须从证据中划掉以及最后的结论,则在事实上证明了丹诺的胜利,承认了布赖恩的失败。而在一年以后,丹诺上诉获胜,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取消了戴顿法院的判决,其理由是:鲁斯顿法官裁定的罚款数目,不是陪审团裁定的。显然,这不过是一种承认丹诺胜利的巧妙的遁词。 
  2。 法庭演说赏析
  在史库柏斯案的法庭演说中,克莱伦斯·丹诺首先指出《反进化法》是偏执与狭隘的产物,〃至于反进化法本身,则充满了荒唐、怪异和无法实施的想象中的条款。在偏执和狭隘的驱使下,他们走到了一起,制订了这个《反进化法》,并且使它通过了。对此,我不能再设想更多的了。〃
  然后,丹诺指出:〃该法案禁止学校讲授否认人是像《圣经》中那种神圣创造的故事,也不能讲人是从低等动物发展来的。〃
  尽管法案没有提到进化论,但它却要规定讲进化论是违法的。丹诺认为这个法案极为糟糕,自相矛盾,他把这个法案描述为是愚蠢的、邪恶的,就像中世纪曾有的那种卤莽大胆、试图毁掉知识的行为。 
  在演说中,丹诺评价《圣经》说:它不是一本可以照字面意义来读的书。他试图要听众和陪审团了解这本书的历史,他指出它不是一本科技书,〃《圣经》不是一本书,《圣经》是在约1000多年的时间中由26本书组合而成的。其中有一些比较早,有一些则比较晚,而且,这本书是关于宗教和道德伦理的书,它不是一本科学的书,写的人也没有准备将它写成一本科学的书。〃
  通过解释自己的宗教观,丹诺试图减轻对方对自己的抨击,并声称:〃我认为每个人的宗教权利和宗教自由都应该在田纳西的宪法下受到保护。〃他并不〃认为任何人的宗教信条应该被用来作为歧视或左右本案的目的。〃
  随后,他表明他不反对其他人的信仰,尤其是那些以《圣经》为生的人。〃对每个活着的人的宗教信仰,我的感觉都一样。如果任何人在他的生活中找到了能带来安慰的东西,我认为他应该拥有它。〃
  丹诺这场伟大的法庭演说,虽然没有改变案子的结果史库柏斯被判有罪,但被告方的真正希望却实现了:将本案作为一个传达观念的机会。在此案结束时,丹诺曾就此案在法律史上的意义指出说:〃我认为这个案子将被记住,因为它是第一个这样的案子,自从我们禁止在美国因巫术而审判人开始,直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尽了我们最大的力气,要阻止这个浪潮……这是一个现代世界,应该在科学中检测每一个事实。〃
  由于丹诺的辩护,史库柏斯案为自由赢得了一次胜利,布赖恩的正统派基督教教条受到了怀疑,陷入了困境。田纳西的高中学生可以合法地阅读进化论方面的东西,鲁斯顿法官同意他们阅读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等书。曾经为这个案子工作的科学家们,则向丹诺表示了〃真正的敬意〃,尊敬他的能力、崇高的目的和正直的理想主义。
  史库柏斯案是丹诺一生中所办的最后一个大案,但是,这个案子却保证了他在美国诉讼史和科学史上的地位。丹诺试图教给这个国家关于进化、关于自由思想的需要,他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够使学校永远可以教授进化论,尽管他没有完全成功这场〃战争〃如今在美国每一天都还在继续,甚至可能要持续几代人,但丹诺的这场演说,对那些不断努力的人,却具有永远的激励作用。
  3。 〃无知与盲从从来就是人与人争斗的根源〃 
  (田纳西州,戴顿市,1925年)
  尊敬的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
  我知道,虽然我很崇拜我的朋友麦肯齐,而且在短期的交往中我们就一拍即合,但是,对我们这些从外地来的律师来说,他算不了什么。就我自己而言,我已经受到了这儿的律师们和法庭最恭敬的对待……我将永远记住这个法庭是给我〃阁下〃这个头衔的第一个法庭,并且我希望等我回到北方以后,仍然能拥有这个头衔……但是,考虑到大家不约而同地来到这儿,法官阁下,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我从芝加哥来,我的朋友马隆律师、海斯律师从纽约来。在对方,则有一位令人景仰和愉快的来自加州的绅士,以及另一位来自佛罗里达的绅士,他正在起诉这个案件,并且,他要对这一愚蠢、有害而且邪恶的法案负责。 
  我们要辩论的这个案件是一个法案,尽管对我来说,要在我的心中构想出这个法案是很困难的,要让我的思绪回到16世纪几乎更是不可能的,但如果这个法案至关重要,如果它是两种文明之间的生死之战,那么,我就决心就这个法案进行辩护。
  让我们来看看,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立法机关有权规定公立学校的学习课程,这看起来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是完全可能的,但如果立法机关要取消算术、地理和写作课,那么,根据你们的宪法,我则倾向于他们无权规定学校的学习课程。另一方面,根据你们宪法的其他条款,当立法机关在田纳西州行使权力的时候,如果它只规定学习宗教课程,那么,他们也没有权利规定课程。因为,这种情况只会发生在几百年前,在那个时候,我们的人民有信仰的自由,那个时候,还没有人会玩弄诡辩,敢把不相信他们的人送进监狱。 
  田纳西人以一种宽泛、简洁的方式制订了宪法,这个宪法以最宽泛的条款规定田纳西人应该享有宗教自由,所以我认为没有哪个立法机关能够指出有哪一门课程是违反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如果立法机关说,我们认为田纳西州公民的宗教特权和职责比教育重要得多,我们同意令人景仰的州长就是田纳西州的州长。如果宗教和教育,二者只能留其一,那为什么,为什么要让教育被舍弃呢?我确实不知道教育将要被舍弃多少,但是,教育确实是被舍弃了。 
  果真如此,那我们将在公立学校开设一门课程,这门课程将宣称基督教才是唯一正确的,就像《圣经》里所说的那样,而其他的宗教或伦理学方式与体系都是错误的,都应该把他们清除出去,在公立学校中,除了《创世纪》、《天路历程》等,将不允许任何人学习其他的课程。但是,这符合宪法吗?如果符合,那么宪法就是一个谎言、一个圈套,人民也就忘记了自由的意义。 
  我记得,很久以前,班克·罗伏特曾经写过这样一句话,这句话是对的:〃保护宪法中的自由是可以的,但是,当自由的灵魂已经从人们心中消失,那么,宪法中最重要的东西就已经在法律的掩盖下轻易地被牺牲掉了。〃
  除非在田纳西,在美国还剩有足够的自由的精髓,否则,当偏见与无知试图毁掉每一个人的个人权利的时候,任何宪法中将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能够抵御目前盛行的这种偏见与无知。偏见与无知从来都存在,在这儿,我们今天就发现了一种和中世纪一样厚颜无耻、冒冒失失的企图,它想要毁掉教育,而唯一的区别就是,我们目前尚不能确定他们何时会因玩火而自焚,但是,这一时刻终究会到来的。法官大人,我们现在不得不逐渐正视这些东西。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根据法律我们可以要求些什么。如果原告的这一起诉在形式和本质上都能在本法庭获胜,那么,法官大人,没有法律无论这一法律是多么愚蠢、多么邪恶、多么含混,亦或多么过时,都将没有法律能回到田纳西,所有的保证都将毫无意义。过去的一切已不复存在,过去的一切都将被彻底忘却,如果这一起诉能够成功。
  现在,我打算从一些比较简单的理由开始,即为什么这个法案,这个起诉,或这个案件诉讼中的任何一部分若是合法的,那将是绝对的荒唐。并且,我认为,我们在田纳西将这个法案废除得越早,那么,对田纳西的和平就越好,对在世界上追求知识与真理也就越好,所以,请让我从头开始。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这个《反进化法》的本来面目。
  在我的辩护中,想要指出的第一点就是,它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反进化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因为宪法包含的不止是一个方面的东西。现在,我令人景仰的朋友是相当正确的,我所熟悉的每一部宪法,实质上都有这样一个相同的规定,那就是每一个法案都必须与宪法相吻合。按照我那令人景仰的朋友的逻辑,他是对的。为什么?因为有很多东西都是在暗地里搞出来的。人人都不会读完所有的法规,即便是立法机关的成员我自己就是立法机关的成员,所以我知道一个法规是如何制订出来的他们可以在根本没有看过的情况下就为这些法案投票,但是,具体的法规应该被宪法所包容,如果这个法规没有在宪法的范围之内,那么,这个法规就毫无意义。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而且一个法规只能针对一个方面的问题,当然,宪法要比具体的法规宽泛一些。我的朋友在这一点上是绝对正确的,他们可以制订一部宪法,也可以使具体的法规完全限定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是,法规的要义必须符合宪法,而且不允许有任何的变异。
  现在,法官大人,这一点是最基本的,毋需人再就此作指点。要读懂田纳西的宪法,这个摘要就足够了,它非常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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