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史-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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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九年,任垦田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到大业中,天下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文帝之初,有户三百六十余万;平陈所得又五十万。……大业二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反映到财政上是国家财政充裕,仓储丰实,所以史称:“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隋代农业的兴盛,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特别是制船业和纺织业发展很快。当时不仅能够制造高四十五尺,长二百尺,上下分为四层的龙舟,还能够制造供水上作战的战船。而长安和洛阳的官营手工业作坊,则集中了全国最优秀的工匠。在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也有了大的发展。当时江都、宣城、丹阳、毗陵、吴郡、京口、会稽、杭州等都是规模很大的都市,尤其是西都长安和东都洛阳,既是政治文化的中心,又是全国最大的商业都市,而且还成为国际贸易的中心。隋炀帝时开凿的大运河,适应了南北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的繁荣和统一起了重要作用。
唐朝初期,经隋末战乱,人口流徙,土地荒芜,社会经济凋敝。武德年间户口不满三百万户,黄河下游地区,一片荒凉的景象,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唐王朝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下令招还流民,继续实行均田制,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唐调制度。唐太宗常以隋亡为鉴,励精图治,更加重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过唐初到玄宗开元年间前后一百二十多年的努力,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经济稳步上升,户口逐年增加。太宗贞观时,户不满三百万户,黄河下游地区,一片荒凉景象,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唐王朝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下令招还流民,继续实行均田制,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度。唐太宗常以隋亡为鉴,励精图治,更加重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过唐初到玄宗开元年间前后一百二十多年的努力,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经济稳步上升,户口逐年增加。太宗贞观时,户不满三百万。到玄宗开元、天宝时期,户增至九百六十万左右。
唐代工商业发展迅速,特别是纺织业十分发达,中国的丝绸和其它物品,沿着有名的丝绸之路,远销到西亚。唐代的陶瓷业,当时闻名中外,尤其是唐三彩陶器的绚丽多采以及塑工的高超技巧,都是我国艺术宝库中的珍品。唐代完成了由陶器向瓷器的过渡。江西景德镇的瓷器,有假玉器之称。唐代的造纸业十分发达,益州的麻纸,杭、婺、衢、越、信等州的藤纸,蒲州的薄白纸,中外驰名。此外,唐代的造船业、冶铸业也都十分发达。与此相适应,唐代的商业繁荣,对外贸易有了发展。当时全国有很多大小不等的商业城市,扬州、益州等城市是全国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广州是当时最大的海上贸易城市,广州与波斯湾之间,中外商船往来不绝。内地水路运输更是繁忙,据史书记载:“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舳万艘,交贸往还,味旦永日”。唐代由于工商业发达,工商税的税种、税目也不断增加,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奠定了物质基础。但唐朝中期,遭受“安史之乱”,社会经济受到很大的破坏,唐代从此由盛转衰。特别是土地兼并的加剧,使土地占有结构发生变化。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法无法再实行下去。“安史之乱”后,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步稳定,社会经济又得到恢复和发展,但北方经济发展缓慢。只是没有直接遭受战乱影响的南方,发展较为迅速。商业经营,后期较前期繁荣。僦柜、飞钱适应商业的发展应运而生。发展到唐代后期,由于统治集团腐朽没落,人民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阶级矛盾日趋激化,终于导致唐政权的总崩溃。
二、隋、唐时期税收的特点
(一)经济繁荣带来财政富裕:
隋前期,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恢复了发展的措施:招还流亡,鼓励垦荒,简赋轻徭,从而使土地开辟,人口增殖。经过文帝的治理,出现了财丰民富的景象,史载:“时百姓承平日久,虽数遭水旱,而户口岁增。诸州调物,每岁河南自潼关,河北自蒲坂,达于京师,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财政之富为前代所未有,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财政之富为前代所未有
唐初承隋末之乱,唐太宗励精图治,鼓励农桑,自唐初到玄宗开元年前,一百二十年间未曾改变,社会经济空前繁荣,赋简徭轻。这段时间里,经济逐步上升,户口逐年增加,社会经济的繁荣,带来了财政的充裕,岁收租、钱二百余万贯,粟一千九百八十余万石;庸调绢七百四十万匹,绵一百八十五万余屯(六两为屯),布一千零三十五万端(布大丈为端)。
(二)工商业的发展,新的税种税目不断增加
唐代前期,在农业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商业也日益发展和繁荣起来。不仅官营手工业有了很大的进步,私人手工业门类也日益增多,包括纺织、采矿、瓷器、铜器,以及纸、笔、墨、砚等的制造,不仅形成了行业,且生产技术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如纺织业中宋州、亳州的绢、益州的锦、扬州的锦袍驰名全国。由于全国的统一,商品流通日益活跃,在全国形成了许多商业城镇,长安东市有“三百二十行,四百立邸,四方奇珍,皆所聚集。”唐朝后期的商业较前期又有发展,江南城镇杭州,其城“骈樯二十里,开肆三万室。”由于商品的繁多,交易的发达,为工商税收入奠定了基础。唐代中期以后,财政一度紧张。此时盐、茶、酒税、矿税、间架税的开征,以及借商等措施的采取,无一不以工商经济发展作前提、茶、酒税、矿税、间架税的开征,以及借商等措施的采取,无一不以工商经济发展作前提
(三)两税法开创了后世田赋制度的基础
中国古代的田赋制度,课税的主要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丁。田为物,户和丁为人。汉朝的田租、口赋,魏晋南北朝的田租、户调,唐初的租唐调,都是以对人税和对物税并行。到唐中期,田赋制度由租庸调改为两税法。两税法按田亩和资产的多少来征税,纠正了从丁而税之弊,把对人征收的庸调废除,成为对物的财产税,它适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大进步。我国在唐朝中期以前,田赋主要是交纳实物,实行两税法后,开始以贷币计税,并可以货币交纳,这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大改革。两税法由对人税转变对物税,由实物交纳转变了货币交纳,这说明从我国隋唐中期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赋税制度产生了一些新的因素,它为后世赋税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 隋唐的田制、户籍和田赋
一、隋唐的均田制
(一)实行均田制的原因
隋唐初期,经长期战乱,造成土地荒芜,人口流徙,国家重新统一后,需要安定社会秩序,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这一时期,一方面有大量的失去土地的流民需要安置,另一方面,政府掌握有大量的无主荒地。为了把失去土地的农民重新和土地结合起来,有效地限制豪强占田、荫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安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政权,所以隋朝和唐初的统治者继续沿用北朝制度,实行均田制。
(二)均田制的内容
1隋代均田制的内容:
隋统一全国后,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隋文帝颁布了关于均田的新令,新令规定:“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均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根据北齐和隋代制度规定:一般农民所受土地,分为露田和永业田两种,露田要归还,永业田不归还。一个成年男子受露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妇女受露田四十亩。奴婢按照一般的成年人受田,但有人数限制:亲王限三百个奴婢,一般地主限六十个奴婢。耕牛每头受田六十亩,限四头。
隋代对于王侯、官吏和地主的受田,给予特别的优待,规定最高官吏可受永业田一百顷,职分田五顷,外官还给公廨田。同时还规定王侯、官吏和地主可蓄养一定数额的奴婢,以增加他们的受田额。
隋代通过均田,把政府掌握的大量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使流民和土地重新结合到一起,这对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隋代均田制所规定的受田数额,只不过是一个受田的最高限额,因为国家不可能真正按照这个最高限额授田,均田农民普遍受田不足。而隋王朝在给官僚地主授田时,则给予特别的优待,官吏的官阶越高,受田越多。最高的官吏受田要比一般农民的受田额高二百倍。所以,隋代的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封建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推行的,用于分配的土地,都是政府所掌握的荒地和公田,原来官僚地主阶级掌握的土地,依然归他们私有,他们凭借着享有的特权广占土地,依靠他们的地位和权势,继续兼并农民土地。这是封建土地制度的痼疾。
2唐代均田制的内容:
经过隋末的战乱,唐初社会经济凋敝,武德年间,全国户口不满三百万户,只为隋朝盛时九百万户的三分之一。唐初的统治者,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来源,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了新的均田令。“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会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综合唐代均田令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点:
(1)以步(五尺)作单位,丈量全国的土地。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2)男子十六岁为中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帐,三年造一次户籍。
(3)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授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