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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中国赋税史-第14部分

小说: 中国赋税史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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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复归盐铁使,以供国用。遂增银冶二,铁山七十一,废铜冶二十七,铅山一。全国岁采银二万五千两,铜五十六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
  二、率贷和借商
  率贷是指唐王朝向富商豪贾征课一定比率的钱财,是对富商豪贾的强制举债,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征课,具有临时财产税性质。
  率贷开始于唐肃宗时期(公元756年),天宝末年,国家府库空虚,各地驻军用度不足。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肃宗遣御史郑叔清等征课江淮、蜀汉一带富商豪贾的资产,十收其二,所收以巨万计,称为率贷。凡富商豪贾交纳家财五分之一的临时财产税,官储即授给他们一定的官爵,但只是一种虚衔。还规定如商贾能以其财产的十分之四助军者,则可终身免除徭役。其后诸道节度、观察使,多率贷商贾,以充军资杂用。也有的于津隘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对待钱至一千以上的商人,均按率收税。此时,率贷已由临时财产税性质,转化为营业税或通过税性质。
  德宗建中初(公元780—783年),河南、河北用兵,月费百余万缗,国家府库不支数月。太常博士韦都宾、陈京建议:以为“货利所聚,皆在富商,请括富商钱,出万缗者,借其余以供军计,天下不过借一、二千商,则数年之用足矣”。德宗采纳了这个建议,并答应在罢兵以后,用公款偿还欠债。借钱令一下,京师官吏对人民强力搜索财货,以至逼死人命,长安嚣然如遭寇盗,而计所得才八十余万缗。唐王朝又括僦柜质钱,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结果百姓为之罢市,相率遮宰相马诉苦,以千万数。这次借商所得,共计二百余万缗。
  唐代率贷和借商具有同样的性质,率贷是赤裸裸的对商人的强制征收,借商名义上是借,实际是是借而不还,也等于强制征收,实际上是对富商豪贾的剥夺。
  三、间架税和除陌钱
  (一)间架税
  间架税,即房产税,以房屋为征课对象,建中四年六月庚戌,初行税间架、除陌钱法。当时国家用兵,根据旧制,诸道军出征,皇帝要忧恤士卒,赐与酒肉,士卒本道口粮皆发给其家属。总计这次出征,计月费钱三十余万缗,国家常赋不能供给。判度支赵赞乃奏行税间架、征除陌钱二法。税间架,即以每屋两架为间,按屋的好坏分为三等,上屋税钱二千,中屋税钱一千,下屋税钱五百。官吏闯入民人家室计算其数。对于那些房产多的人来说,出钱动则数百缗,如果敢有隐匿一间不报的,杖六十,赏给告发者钱五十缗。这是一种十分苛重而又不公平的税,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在长安发生兵变,即在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以号召群众。德宗被迫将它和其它杂税一并废除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以号召群众。德宗被迫将它和其它杂税一并废除
  (二)除陌钱
  除陌钱是对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所课征的税,属于交易税性质。凡交易所得和公私支付钱物,每一千钱,官抽五十文税钱,税率为百分之五。如果是以物易物,就要把物品折合成现钱,再依税率抽取相当的货物作为税收。唐代的市场交易,除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外,经常是通过牙商,即市场经纪人来实现。牙商持有官府发给的印纸,遇有买卖进行登记,由牙商负责核算交税。不通过牙商的店铺,则由店铺自备私簿,登记交易额,然后申报纳税。对于偷漏税者,钱达百文的,杖六十,罚钱二千,赏告者钱十缗,由犯者承担。除陌钱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十分苛重。并且牙商得专其柄,率多隐盗,而公家所入不得其半,而一般商民则大受其害,以至怨声载道。除陌钱施行不久,与间架税同时废除。
  四、关 税
  (一)内地关市税
  隋初,文帝除入市之税。唐太宗即位初,也下令停废诸关,由商人自由贩运,关市无税。长安二年(公元702年),有司表请税关市,凤阁舍人崔融上书极谏:认为征收关市税,则扰乱商品流通,使仕农工商不能安居乐业。提出:“税市则人散,税关则暴亡”。主张“关市讥而不征”。武则天采纳了崔融的建议,关市仍无税。至德三年(公元758年),太子少师兼河南尹李巨,于城市桥梁税出入车牛钱以供国用。贞元时,润州刺史兼盐铁使李 于私路小堰,厚敛行人。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请于诸道津要都会之处,设置官吏,查阅来往商人的财化,计钱每贯税二十丈。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以充常平本钱。赵赞的建议被德宗所采纳,为唐王朝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因当时军费急需,国家常赋不足,所增加的赋税收入,被全部用尽,谈不上作为常平之积。
  (二)国境关税
  隋唐时期对外贸易十分发达,封建政府对外采取开放政策,许多外国商人来中国做买卖,广州等城市成为主要的通商口岸,国家在这里设有市舶使,专门负责检查出入船舶,征收关税。元和年间(公元806—820年),外国商船进入港口,市舶使负责检查船内装运的货物,并向他们征收“舶脚”,也称为“下碇税”,即相当于现代的吨税,属于国境关税的性质。随着对外贸易事业的不断发展,来中国做买卖的商船和商人不断增多,关税收入也日渐增多。但比较起来,究属有限,在国家财政中不占重要地位。
  五、和 籴
  和籴,是唐王朝向农民强制征购粮食的一种措施。开始时政府于时价外,加价收购农民的剩余产品;其后变为政府强制农民贱价出售粮食,或是政府先收粮食,后给钱;最后变为强征。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因西北边境驻有重兵,地租和营田满足不了军队口粮的需要,于是采用和籴的办法,在关中加价收购粮食。当年因关中大丰收,在东、西畿和籴粟数百万斛。为此,停止运送当年江淮的租谷。政府在关中蓄积了很多粮食。安史之乱后,军费支出浩繁,地方藩镇截留税收,唐朝财政发生困难,乃采取各种办法以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因此,和籴发生了质的变化,即由和籴变成为强征。
  第五工了 隋唐的赋税的管理
  一、隋唐时期的财税管理机构
  隋唐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设立三省六部。国家有关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政府措施的制订,审议和执行,都由三省分别掌管。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构称为度支部。下设度支、仓部、左户、右户、金部、库部等六部。度支掌管全国各大粮仓帐目的出入;左户掌管全国的户口、户籍;右户掌管对全国的公田和私田所收的田租户调;金部掌管全国的度量衡和珠宝物资的宝藏;库部掌管兵器、仪仗等器用。唐代,管理全国税收的最高机构称为户部,负责掌管全国的土地、人口、钱谷、贡赋,即负责管理全国财政的收支。户部下设有户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户部掌管全国户口、田赋、劳役和贡献的费用;度支部掌管全国租赋的帐目;金部掌管珠宝物资的库藏和度量衡事宜;仓部掌管全国各大粮仓的军储粮、俸禄粮等。唐代在开元以后,为了加强对全国各种赋税的征收,在中央机构中还临时增设户口使、租庸使、盐铁使、转动使等官职。此外,唐代于刑部下设比部,专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隋唐时期中央于三省之外,还设置了许多官厅,其中与财政税收有关的有太府寺和司农寺。太府寺掌管财货廪藏贸易之事。司农寺下设上林署、太仓署、钩盾署、导官署、京都苑。上林署掌管苑圃、园池。太仓署掌管禀藏之事。钩盾署掌管供应薪炭、鹅给、祭祀、燕飨。导官署掌管导择米麦。京都苑掌管宫苑、内馆、园池之事。太府寺下设两京诸市署、左藏署、右藏署、常平署。两京诸市署掌管财货交易;左藏署掌管库藏钱帛、杂彩、天下赋调;右藏署掌管库藏金玉、珠宝、铜铁之属;常平署掌管仓储米粜。
  隋唐的地方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地方州县中的财政税收管理机构有户曹司户参军和仓曹司户参军。户曹司户参军掌管户籍、计帐、道路、蠲符、杂徭、逋负等事;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等事。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理百户,设里正一人,选勋官六品以下或富户充当。里正负责查核户口,编制办理赋税征收事务,是最基层的催督纳税的人员。唐代后期,藩镇割据,节度使割据一方,他们任意截留应上交中央的赋税,以至“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造成管理混乱。
  二、隋唐时期的赋税管理制度
  (一)国库与国王私库的划分
  唐初,天下财赋,统归户部掌管。所有收入都纳入太府寺中的左藏库。太府寺定期将出入数字汇总,报告于尚书,然后由刑部中的比部进行审核。太府寺中的左藏库,即是国库,与国王之私库即大盈库是分开管理的。唐玄宗时,王 为户口负役使,他除将租唐正额纳入国库外,其它杂项收入一律归入百宝大盈库,以供皇室私用。也就是说,唐代从玄宗开始,即把一部分应纳入国库的赋税收入,归入到皇帝的私库中去了。安史之乱以后,京师豪将任意侵吞国库的财物,当时第五琦为度支盐铁使,掌管全国财政,不得不建议将国家租赋及全帛财物收贮于皇帝的大盈内库,由宦官负责管理。自此皇室私财与国家财政收入不分,天下财赋尽为人君私藏。主管财政的官吏,不能掌握全国的财政收入,而宦官趁机从中渔利。德宗建中时,根据杨炎的建议,将财政管理之权,重归财政官吏,宫中所用经费由国家财政按数拨给。“凡财赋绋归左藏库,一用旧式,每岁于数中量进三、五十万入大盈,而度支先以其全数闻。”于是国库与国王私库又分开进行管理。德宗贞元时(公元785—794年),户部侍郎裴延龄为取得皇帝的恩宠,于左藏库中分置别库,另贮赢余,以奉国君。唐代地方藩镇和诸道经常向皇帝进献,所得也皆入于私库。总之,唐代国库和皇帝的私库原则上是分开的,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在一般情况下分开进行管理。但有时公私收入不分,每每将国家财政资财入于皇室,造成财政混乱。
  (二)赋税管理
  隋唐两代,赋税管理较前代有了加强,隋代因立国时间不长,史籍有关记载很少;现将唐代有关赋税管理情况简述如下:
  1赋税管理
  唐初,加强了计划管理。武德六年诏令:“每岁一进帐,三年一造籍”。县成于州,州成于省,最后由户部汇部。这里面就包括了赋税征计划。
  自安史之乱后,由于军费浩繁,新税不断增加。这样,赋税征收的制度遭到破坏。唐代后期,由于藩镇割据,任意截留税款,使中央财政调度不灵,于是对财政收支作了适当调整,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收入,划分为三部分:地方留下一部分,做为本地支用;其余根据中央朝廷的人命令,一部分解交诸道节度使,做为中央在各道的支出;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做为中央的财赋。这就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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