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史-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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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忽必烈在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地主阶级支持下,据汉地建国称汗,建元中统,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改国号为“元”。公元1279年灭南宋,统一中国。公元1368年,被朱元璋领导的队伍所推翻,前后菜九十七年。
第一节 概 论
成吉思汗铁木真建立蒙古国后,在其大规模地征服先进地区的过程中,在中原地区先进的生产力和政治制度的影响下,逐渐向封建制转化。忽必烈据汉地建立起封建国家元帝国标志着这种转化的完成。虽然蒙古奴隶主贵族在对先进的封建制地区的征服,不可避免地摧残了那里的生产力,严重地阻碍了那里生产力的发展。但元朝灭南宋、平大理、吐藩,结束了辽、金、宋、、大理、吐藩、西夏等诸国并立的混战局面,使中国归于统一,元朝的这种统一加强了中国各民族间的联系,有利于边疆的开发,促进了中外关系的发展和水陆交通的发展。
元建国后,农业生产受到应有的重视。忽必烈在位时,鼓励兴修水利、垦辟荒田,禁以农田为牧地、牲畜践踏农桑,颁发农书,严禁杀掠,多次颁布放奴为民的诏令,以恢复遭到破坏的农业生产。因此,经过劳动人民的辛勤努力,北方农业逐渐得到恢复,南方和边疆的农业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
元朝商业发展更迅速。究其原因,从客观上说,(1)元灭南宋前,南宋的商业已有较大发展,元朝商业经济有良好的基础。(2)元朝地域广阔、国家统一有利商品流通。(3)元朝航海技术的进步和造船业的发展,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而海上贸易对国内商业的发展又有着重要影响。(4)元朝实行纸币制度,纸币便于携带,有利于商品流通。从主观上说,元朝统治者格外器重西域商人,还吸收大量商人参加统治集团,国家在商人的影响和左右下,商业受到重视。此外,统治者奢侈的消费,也刺激了商业的发展。总之,全国的统一,农业和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航道的沟通,纸币的发行,都有利于商业的发展,造成了元代商业的高度繁荣。
在元朝的政治制度中,还保存着蒙古旧的奴隶制的残余,又部分地吸收了辽、金和南宋的旧制。元朝将这些制度揉杂在一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
元朝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牢牢控制行政、军事和监察大权。在地方则设立十一行省,以控制地方军政大权。行省之设,奠定了以后各代的行省制的基础,是中国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沿革上的重要事件。
元朝统治者为适应和强化对各民族的统治,将各民族分为四等,即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从而形成了以蒙古贵族为中心、各族地主阶级参加的统治集团,对各族人民进行残酷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
二、元朝赋税的特点
元朝的赋税制度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一样,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承继,但它又有许多特异之处,并有力地反作用于经济和政治,对元朝的兴衰有着重要的影响。
元朝赋税的突出特点是南北异制。不仅田赋南北异制,其它赋税也南北各异。就是同一地区的赋税,制度也有很大差别。造成这种差异的因素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元朝统治者征服各地的时间不同,只能因时立制,不可能强求统一。第二,元朝幅员辽阔,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风俗习惯不尽一致,因此只能因地立法,不能强求制度上的统一。第三,赋税制度的差别,有利于元朝对各族、各地人民实行分而治之的封建专制。元朝具有强烈的民族压迫色彩,统治者不仅在政治上给蒙古族以各种特权,在赋税方面,也给以各种优惠。元朝赋税的另一个特点是,商税和盐税较之以前各代有所发展。元代由于商业的繁盛,使商税无论是品类还是数额都有明显增加,成为元朝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赋税征钞,这是元朝赋税的又一特点。在以往各代,赋税一般以实物缴纳,虽然也有征钱的情况,但不是普遍现象。元代则不然,赋税大部分征钞。这是因为元代货币经济发达,国家以钞为法定通货的原因。在当时,赋税征钞给人民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随着钞币的贬值,赋税的加重,人民受害不浅。
三、元朝各族人民的赋税负担
元代统治者为满足日益浩繁的财政支出,加强对各族人民的财政搜括。自世祖至元至文宗天历的七十年间,国家赋税不断增加,如盐课增加二十余倍,茶课增加二百四十余倍,商税亦增加近十倍。而官吏的额外苛敛更使民不堪命。在元朝统治者的残酷掠夺下,人民的生活状况是十分凄惨的。有人对家有百亩土地的自耕农算了一笔帐:“父母妻子身计家五口,人日食米一升是周岁食粟三十余石,布帛各人岁二端,计十端,絮二斤,计十斤,盐醢醯油一切杂费,略与食粟相当。百亩之田所出,仅不能赡,又输官者,丝、绢、包银、税粮、酒醋课、俸钞之类。农家别无所出,皆出于百亩所收之籽粒,好收七、八十石,薄收则不及其半,欲无冻馁得乎?”有田百亩之家,尚且如此,无田佃户的生活,就可想而知了。
蒙古贫民的生活,也不比汉人好些。有些蒙古贫民不堪忍受奴隶主的剥削压迫,纷纷南下,成为无衣食之给的贫民,有些蒙古贫民被贩卖出海,有的则沦为汉人地主的奴婢。
人民为了逃避沉重的财政负担,或逃亡流徙,或啸聚山林,与官府对抗;商人有时被迫罢市以抗苛税。最后,终于爆发了以白莲都为主的农民大起义。
第二节 田赋与徭役
蒙古国建国之初,税制不备,统治者所需,全靠奴隶的从给或掠夺其他部落、其他地区的财产;军队则自备钱粮,征战时,队伍的后面跟随大批马、驼,以供给军将士的肉、乳,并随处掠掳,作为军食的补充。以后随着四方征伐的需要,到世祖忽必烈时,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封建赋税制度。
一、元代的田制和户籍
(一)元代的田制
元代的田地,主要分为二类,即民田、官田。民田绝大部分为地主和蒙古贵族所占有,贫民百姓占有的土地甚少,而且常有被兼并之虞;官田包括皇亲、贵戚的食邑,作为官俸补充的职田,作为学校师生禄廪的学田,赐给寺亩道观的寺田和供作军粮的屯田。屯田又有军屯、民屯之别。民田征税,官田收租。因元朝土地管理混乱,故终元之际,无完整的土地统计数字。
元朝建立以后,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富豪势要之家兼并细民百姓之田,诸王贵戚强占农田为牧地,致使百姓逃亡,土地抛弃。为扭转这种状况,统治者多次下诏,令豪富、诸王勿得兼并,同时下令富民减且以佃。这诏令,往往只是具文,但国家以法令形式令富民减租,这在元朝以前的史籍中是罕见的。
(二)户籍管理
元代的户籍制度十分繁杂,为历代所仅见。元朝盛时有户一千四百余万,口五千九百八十余万。统治者将全国人口按民族分为四等,即蒙古、色目(西域各民族的统称)、汉人(原金地的汉族)、南人(原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及其他少数民族);根据职业上的区别,分为军户、站户、匠户、僧道户、儒人户、种田户等多种;根据社会地位分成官户、民户、驱丁户等;按籍户的先后分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等;按科差负担额分丝银全科户、减半课户、止纳丝户、推丝户等等。每户等的政治待遇不同,赋役负担差异很大。
(三)元朝的赋、役册籍
为了便于对户口的控制和赋役的征发,在元代,建立了一套赋役册籍。据史书记载,元至正二年的浙江海右道绍兴路余姚州就曾登记过多种册籍。“其画田之形,计其多寡以定其赋,谓之流水不越之簿;又画图,谓之鱼鳞等次之图;其各都田亩,则有所谓兜簿者焉;至于分其等第,以备科差,则又有所谓鼠尾册恶。”其后,至正十年秋浙东廉访使董守悫在浙东均役,“以一正属民履亩而书之,具其田形疆畎,立名甲乙,比次以上官,按故牍而加说核之,曰鱼鳞册,以会田;另为右契子民,使藏之,曰乌由,以立业;其征之所会,曰鼠尾册,以治役”。国家凭借这些册籍控制土地、户口,征发田赋、徭役。
(四)元代的经理之法
元代实行经理之法,旨在括隐田,增赋税。世祖之初,曾多次进行括田,履亩征税。这种括田,虽有增加田赋的意义,但以均平田赋为主。至延 元年(公元1314年)用铁木迭儿奏议,实行经理法。首先张榜,晓喻百姓,限四十天内,将其家所有田产田赋,自己向官府呈报,如有作弊的,许人告发,告发得实,或杖或流,所隐田产没官。这种经理办法,虽然清理出部分田产,增加了田赋收入,但由于期限促迫,官史贪苛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往往以无作有,虚报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为首的农民暴动事件,后来不得不停止无作有,虚报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为首的农民暴动事件,后来不得不停止
二、元代田赋制度的沿革
元代的田赋,有税粮,有科差。税粮行之于江北地区叫做丁税、地税,行之于江南叫夏税、秋税;科差在江北有丝料、包银、俸钞,在江南有包银和户钞。
(一)丁税、地税
丁税、地税制度始于太宗。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的建议,派官使往各地征税,当年八月定制,蒙古人以马牛羊为课征对象,有百抽一;河北汉民以户为课征对象,征赋调,每户课粟二石(后以兵食不足,增至四石)。西域人以丁为征课对象,出赋调。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行,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验丁”。其地税,“上田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千,水田五升”。世祖中统五年规定,僧、道、地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即旱田)亩输税三升,水田亩输税五升。至元三年规定,远离家乡到外地种田的民户( 户)其丁税在登记户口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田而取。逃亡在河南路的散漫之户,依现居民户纳税。至此,丁税、地税之制便确立起来了。世祖至元十七年,对这个规定又加调整,于是“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七斗五升,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即每丁三石)。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丁税、地税之制渐臻完备。
(二)夏税、秋税
世祖至元年间,江南除江东、浙西等少数地区按宋旧制征夏税外,其他地区并未实行夏税、秋税之制,而唯征秋税。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时,曾有人建议恢复江南夏税之制,但世祖没有采纳而止。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始定江南夏税之制。当时规定:“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