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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中国赋税史-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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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但世祖没有采纳而止。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始定江南夏税之制。当时规定:“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费七百文”。征收的办法是,根据土地肥瘠的程度,人口的多寡,取其平均数而征,折输的物品,按时价高低折算,这种制度有些地区没有按照实行。如湖广行省就没有征收夏税,而收征门摊课钞,每户一贯二钱,较夏税增钞五万锭。此税的税额,湖广为“亩取三升”。其它各地相差不会太远。后来各代,又续有提高,例如至大二年(公元1209年)曾令江南民岁收粮满五万石以上者,每石输粮二升于官。所输之粮一半入京师,以养御士,一半留本地,以备荒年。延 七年(公元1320年)又增两淮、荆湖、江南的田赋,斗加二升。
  元制官田只科秋税,不征夏税。但官田租额很高,如大德十年(公元1302年)太和岭屯田,“人给地五十亩,岁输粮三十石。”相当于每亩征租六斗。
  元朝征收的粮食,每年约一千二百余万石,其中又以江浙、河南两省纳粮最多,江苏浙行省纳粮有时竟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元朝的科差制度
  元代的科差,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户钞。
  1丝料。包括纳官正丝和五户丝两部分。纳官正丝(也叫系官丝)是国家取之一志,纳入国库的那部分丝料;五户丝是国家取之于民,转送给食邑诸王的那部分丝线、颜色等。丝料制度始行于太宗八年(1236年),其制,纳官正丝: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府;五户丝: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食邑于本地的诸王、勋臣,即“本位”。世祖时,重定户籍科差条例,因户等不同,科差负担也不相同,如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纳丝一斤六两四线。全科系官户所纳的丝线,全部缴给国家,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所纳的丝线,将其中的一斤交给国家,其中的六两四线攒至五户满二斤时付给“本位”。由此可知,世祖时人民的丝料负担已提高一倍。至成宗大德六年,摊丝户由原来的摊丝四斤提高到五斤八两。世祖中统元年所定各户每户应纳税差如图表6…1所示。
  2包银,又称包垛银。太宗时初行于真定一路,以济一时之需;后又推行于中原各地。包银初行时,令中原汉民户出银六两;宪宗五年(1255年)减为四两,其中二两征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世祖建元中统,改征银为如数征钞,钞二两折银一两,故此原征又减一半。世祖平江南以后,包银之制又推行到江南,但制不可考,据《元典章》载,仁宗延 七年(公元1320年)规定:江南“开解库铺席、行船做买卖,有经营殷实户,计依腹里百姓在前科差包银例:每一户额纳包银二两,折至元钞一十贯。本官司验各家物力高下,品搭均科。”至泰定间,因天灾免除江南包银。顺帝至元三年(公元1337年)立船户提举司十处,提领二十处,并定船户科差,般一千料(料,载重计量单位。每重一石为一料)以上者,岁纳钞六锭,以下递减。
  包银原只征于汉民,自仁宗延 七年四月始对散民郡县的回回户征课包银,户科二两。
  3俸钞。始于世祖至元四年(公元1267年)。当时, 国家颁行官俸制度,为支付内外官吏俸,令纳包银户每四两增纳一两,以钞折纳,故名俸钞。可见,俸钞实际是包银的附加。成宗大德六年(公元1302年)调整俸钞,原无俸钞负担的止纳丝户,增俸钞一两,原包银户俸钞由一两减为二钱五分。
  图表6…1
  系官丝 五户丝 包银
  元管户内
  丝、银全科系官户 1斤6两4钱 4两
  丝、银全科系官、五户丝户 1斤 6两4钱 4两
  减半科户 8两 3两2钱 2两
  止纳系官丝户
  上都、隆兴、西京等路,十户十斤者,每户 1斤
  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 1斤4两4钱
  止纳系官、五户丝户 1斤 6两4钱
  交参户内
  丝银户 1斤6两4钱 4两
  减籍户内:
  止纳丝户 1斤6两4钱 
  止纳钞户
  第一年 1两5钱  第二年 2两
  第三年 2两5钱
  第四年 3两
  第五年 3两5钱
  第六年 1斤6两4钱 4两
  协济户内:
  丝银户 10两2钱 4两
  止纳丝户 10两2钱
  摊丝户 4斤
  储也速 儿所管户 4斤
  复业户(成丁户用)
  第一年 免科
  第二年 减半
  第三年 全科(与旧户等)
  4户钞。是行之于江南的税目。世祖平江南以后,令将部分土地和民户拔赐给诸王、公主、勋臣,做为食邑。食邑民户纳钞以供封君享用,名为“户钞”。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正月规定,在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平均每户输钞五钱。成宗即位,以氏币贬值,每户增为二贯,合万户为钞二万贯,折四百锭,所赠之数不赋于民,而由国家补足,其实最终负担仍是贫苦百姓。户钞与中原户丝一样,不入国家财政,而入封君私囊。(四)田赋的附加、预征、豁免及输纳制度
  元朝田赋正税之外,有附加,有额外苛敛,也有预征。田赋附加,元代规定民田税粮每石带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共七升,其中一升供作仓库官吏的费用,余者与正粮一同存储;官田则带纳民田的一半,除附加外,官使往往额外加征,有“赋一征十”、有“十加二”,丁税、地税并征,甚至十倍于正粮,百姓被迫逃亡,而逃亡户的田赋又摊给未逃之户,人民的赋税负担很重。至于预征,在元代不属常见。政和元年,皇室诸王争夺皇位,供亿不足,于是令折输明年田租。
  元朝的输纳、收受制度,史载在世祖即已完备。当时规定:“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输纳的期限,税粮与科差不同,就是税粮,也因地区差别,交纳期限也不一致,一般分为上、中、下三限。
  元盛行包税制,田粮的输纳多由富户、执要之家包揽,贫民多受包税者的盘剥。至元十七年曾规定“权势之徒结揽(即包纳)税石者罪之,仍令倍输其数。”同时规定不准仓库官吏“飞钞作弊”,否则“置诸法”。科差则按户等高下面科,夫役则以贫富为差,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相差无几,则按丁,先多丁,后少丁,挨次科派。
  诸如此类的规定,不过虚具形式,在实际执行中,包揽税石、官吏与势要之家串通一气剥削细民的现象,终元不绝,越演越烈。田赋的豁免,包括税粮的豁免和科差的豁免。关于税粮的豁免,元制,军、站户给予四顷地的免税权,越过四顷按例纳税;老幼免课。僧、道、商人、官吏等户,虽不予豁免,但国家法令对这些人的约束力不大,他们常常用各种方式逃避税粮。
  关于科差的豁免:元制对儒、僧、道、也里可温(天主教士)、 失蛮(伊斯兰教士)、军、站等户均予豁免。
  此外,如遇为歉,皇帝登基或巡幸,也有减免照顾。这种减免,实际上,老百姓受益甚微。三、畜牧税
  元朝畜牧税(即羊马抽分)最早见于史者在太宗元年(公元1229年)八月,当时规定蒙古民有马百者输牝马一,牛百者输 牛一,羊百者输 羊一。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扩大至所有养马牛羊之家了。
  元征收的畜牧税主要是供养皇室。每年征收多少马牛羊,史载不说。
  四、元代的徭役
  元代的徭役,包括兵役、职役、杂泛差役三大类。
  (一)元代的兵役
  元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实行军户制。所谓军户制,即答发有丁之家,立为军籍,世代为兵,称为军户,以军户之丁出兵役,即为军户制。只有当军卒不足,而又急需用兵时,才实行募兵制。募兵是一种权宜之计。
  元朝的军户制实行于公元1210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急于进取中原,根据降将郭宝玉的献策,规定:凡蒙古、色目部落“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蒙古族人,编为蒙古军;色目人,编这探马赤军。以后平金得中原,又征汉人为兵,其制:或按贫富,富户户出一人为兵,名为独户军;贫户三二户出一人为兵,出兵之户为正军户,未出兵而协济出兵户之家,为贴军户。有的地区曾行中产之户为军,上下户为民的制度。或以男丁论,有时有的地区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则以十丁出一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座,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役。在征讨用兵之际,如兵员不足,又在已出兵役的商贾之家,另征一人为军,为余丁军,匠户亦取为军,为匠军。
  元代规定,军卒充役期间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军户自理,所以军户虽有四顷地的免税权,但由于兵役繁重,有的军户家出三四丁,农田尽废,仍要出杂役、科差;有的军户贫乏,得不到放免,不得不典卖田产,甚至鬻妻子儿女以充役;有的军户之丁远戍边镇,十几年不得放还,而老死行伍;有的军户之丁戍者未还,代者当发,前后相仍,困苦日甚。诸如此类,都使军户往往不能自存,纷纷破产挑亡。为缓和这种局势,元统治者曾实行士兵轮番休息的更番制度,以济贫乏,备行装;减免军户的税粮、科差杂役,减轻军户负担;对久戍边镇的士兵赐以钞、粮等物资,周济贫困军户;放免贫困军户,易之以富实之户为军户等等。这些措施,都不过是权宜之计,不能根本改变军户的困苦境遇。
  (二)元代的职役
  职役是保证国家需要而向民户征发的徭役。元朝的职役是对宋代职役的承继,又与宋代有很大不同。其种类较宋代为繁,制度也有很大差异。
  1站役
  站役是专用国家邮传驿递服务的特种徭役。充当站役的民户称站户。发送国家紧急公文者,称急递铺役,这种站户又称铺驿。站户负责供应邮传、驿递、过往使臣、过往西方僧、道和进献宝物之人的饮食和其马匹、牛只、船、轿、车等交通工具的诸项费用,负责供养各地进献的珍禽异兽,并提供运送工具。元规定站役由中上户承担,但中上户往往买通官府,设法诡避,最后仍由贫下户充役。
  元代,站役十分沉重,尤其是大道通衢,供役更为浩繁。如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四月,江浙杭州驿,半年之间,使臣过往者达一千二百余人,进献狮、豹、鸦、鹘的人在此逗留二十七天,人、畜耗用肉一千三百余斤。加之使臣、西僧及进宝之人百般刁难,往往使站户穷于应付,尽管有四顷地的免税权,仍不免民饿马毙,或鬻妻卖子以应役,或破产逃亡。为了维持驿站的存在,国家规定站户不负担和买和杂泛差役,至元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又规定使臣饮食之费同国家负担。由于负担太重,自元中期以后,国家驿站规模逐渐缩小。
  2匠役
  匠役是专为国家制造军器,各种手工业制品的徭役。这种徭役,一般由各种工匠充当,充当匠役之户叫匠户。匠户又分为系官匠户、军匠户和民匠户。系官匠户类似官奴隶,在官营手工业中,从事各种工役造作。军匠户是为官府制造各种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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