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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中国赋税史-第25部分

小说: 中国赋税史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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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户、军匠户和民匠户。系官匠户类似官奴隶,在官营手工业中,从事各种工役造作。军匠户是为官府制造各种武器的匠户,隶军籍。民匠户可自由造作,有人身自由,但常被官府签发入工局营造。匠户为官役使时,官府按月发给口粮和工费,但标准很低,又受官吏的多方苛索,生活也很困苦。但因生活有最低的保证,又可免丝钞、四顷地的税粮和杂泛差役,故其境遇优于一般站户和民户。
  3马步弓手
  马步弓手是维持地方治安的武装巡警,“职巡警,专扑获”。所属军械器杖均由自己备办。马步弓手由包银户差充,每百户中有一户充微笑,充役之户免纳自身税银,所免部分由其余九十九户均摊。
  4主首、里正、社长和库子  无制乡设里正,都设主管,社有社长,坊有坊正。主首的职责是摧办钱粮,科派杂役,如摧办钱粮不及原额,差役不能足数,则须主首补赔;库子的职责是管理仓库,如仓库短缺,或因盗失陷,须由库子赔补;里正、坊正和社长则负责管理本里、坊、社的居民,督课农桑。按规定这些职役应由税粮在一石以上的富户,依富裕程度为序低次轮流承担。但富实有力之家,往往买通官府,诡避赋役,赋役负担又落在贫难下户身上。贫难下户既无应付官吏勒索之资,又无赔垫短亏之本,也无督收富豪拖欠赋税之力,不少人不堪赔累而破产逃亡。
  5祗候、曳刺、牢子
  祗候、曳刺、牢子均属路、府、州、县等官衙中的杂职公差。腹里各级官衙的祗候、曳刺、牢子由包银户差充,江南则由税粮三石或二石之下一石以上之户差充。充役户于腹里者免包银,在江南者免税粮,所免之数,由未役者均摊。
  (三)元代的杂泛差役
  杂泛差役是临时征调的夫役或银、钞、车、马等钱、物。凡筑城、修路、修治水利、营造官衙、私第,运送粮草,无不随时派役,甚至搬运官吏私物,也向百姓派差派役。这种杂役没有固定时日,也不付报酬,即使付给报酬,也为数甚微,不敷旅途之资。加以不时征发,占用大量民力,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痛苦。为此,百姓往往采取各种办法逃避差役:富户权势之家,买通官府以诡避,或冒充儒户、站户而得免;贫民或投充诸王贵戚的家人,或充当豪富、寺观的佃户以逃避差役之累,造成大量户口的散失。
  (四)和籴、和买、和雇
  和籴是指国家强制向百姓征购粮食。元朝的和籴,包括市籴粮、盐折草两类。市籴粮即国家出钞购买百姓的粮食。国家规定以高于市价十分之一的价格征购粮食,或以盐易粟,称为募民粮。盐折草,是指国家在五月付给百姓盐,草熟时,以草抵盐价,规定以二斤盐抵一束草,草每束重十斤。这种办法都是强制性,不论愿意与否,都要卖给,而官储往往少付钞或不给钞。
  和买是指国家出资,强制向百姓购买所需之物,如马匹、布帛之类。和买名义上国家付款,实际上“分文价钞并不支给”,有的则“不随其所有而强取其所无”,百姓不得不“多方寻买,以供官司”。和籴和买,均属不等价交换,实质是非赋之赋。
  和雇是指国家出钱,强制下雇民力,用于运送官粮物赴边塞。由于雇资微薄,“官支价钱,十不及二三”。不敷之数,令民自行赔补,元代的和雇实质上是非役之役。
  (五)雇役、代役、助役和免役
  雇役是指本人出资雇人代役。元朝兵役的雇役只限于军户丁单而财力充实的人户。丁多人家不得佣雇。军官亦不得雇。职役的雇役,元至天上年间行于浙右一带。
  代役是指军人身死而无亲丁者,可以少壮驱丁替代服役,或兄弟代役。
  助役始于世祖之时。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四月推行助役法。派使臣考察应税田亩,按一定比率从应税田亩中拿出田亩若干,由应役人掌管,以田亩的收入充役费。泰定帝初年规定,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以上者,于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由里正掌握,以这部分田地的收入作为助役之用。寺观田土,除去在宋时旧有土田,凡新增之田亩,验其多寡,出田助役。这种办法,又称助役粮。
  元朝的免役一般是指杂泛差役及和雇、和买之役,而且免役范围极广,如鹰坊扑猎户、控鹤系军户、儒人户、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户均免杂泛差役和和雇和买之役,有时军户、站户、匠户也免杂泛差役和雇和买。至于诸王、贵戚及官豪势要之家,要在豁免之例。此外,也有灾免之便,但百姓受惠不大。
  第三节 专卖、工商税及杂敛
  元代的专卖及工商税制度多沿袭南宋,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盐专卖及盐税
  元代盐课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财政支出的十之七八靠盐利。因而元朝统治者对盐课十分重视。太宗以前,对盐及酒醋、金银、铁治、河泊等产品,实行定额税(或是包税制),以白银为缴纳手段。太宗时,改行盐引法,每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为七两)。灭南宋后,承袭南宋的盐制,并予以更张改进,强化对盐课的稽征、管理。主要有如下几种制度:
  (一)引岸制
  其法有二,一为各地官府置局卖引,每引付盐四百斤。世祖平江南之初,每引为中统钞九费,折银四两五钱,每引较中统二年减少二两五钱。嗣后每变一次盐法,就增加一次引价,元末每引盐价竟增至三锭。此即所谓官制商运商销法。二为官制运商销之法。此法行于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当时中书省淮两淮运司的奏请,在交通方便的地方设立仓库,官府设纲船攒运,贮之仓库,商贩就仓支盐贩卖。延 七年(公元1320年),两浙之盐亦效两淮之法,改就场支给为就仓支拨。盐商向官府买引,赴指定的盐场领盐,按规定的区域贩卖。
  (二)入粟中盐制
  此制是官府召募商人将粮食运到指定地区(边疆或军队征战之所),然后政府给以盐引赴盐场领盐贩卖。
  (三)计口授盐制
  此制系由官府按人口或按户强制配合食盐,亦称“食盐法”。这种制度多行于产盐区或私盐盛行之地,目的在于增加盐课,以补国用之不足。
  (四)设局官卖制
  此制系官府设局,官为发售。这种制度主要行之于大都,目的在于稳定盐价,防止奸商从中谋利。
  (五)常平盐制
  此制系由国家将盐运于指定地点存储,待盐价上涨时,国家以平价售出,目的在于稳定盐价,打击官豪,避免奸商图利。
  (六)征税制
  元代对自制土盐及四川井盐则袄地征税制。如太原自制土盐(即小盐),世祖中统三年(公元1262年)九月规定岁输七千五百两。至于四川的非国家所属的盐井,所民煮造,收其课十之三262年)九月规定岁输七千五百两。至于四川的非国家所属的盐井,所民煮造,收其课十之三
  元代盐制虽然多次整顿,但仍然弊端丛生,如引商专利,官盐质量低劣,强行派散盐引等,加上附加、折征、预借等名目,致使民负沉重,有时不得不淡食。
  二、茶专卖与茶税
  元代茶谭多因袭南宋旧制,实行引茶之法。只在某些地区或某一时期,实行征税制,或专卖与征税并行。
  世祖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官买蜀茶,然后增价售于羌地,此是专卖之制;后张庭瑞更变茶法,使贩茶商人每引纳二缗入官,官付给文券,听其自卖于羌地,此是商茶之法。世祖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用运使白赓的建议,榷成都茶,官府置局发卖。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平南宋后,纳左丞吕文焕的建议,榷江西茶,并定长短引之法,皆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短引计茶九十斤。至元十七年废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又改江南茶法:裁并茶课少的茶课管理机构五所,并入其它十一所中;茶商贩茶货卖必须携带茶引,不带茶引视同私茶;延 五年(公元1318年)采纳法忽鲁丁的建议,实行减引添课之法,茶引由一百五十万引,减为一百万引,每引课钞十两增为十二两五钱。
  在引茶专卖的同时,也曾实行征税制。例如至元十七年曾将茶 配于民,均摊茶课,至元二十一年废除 配之法,而将 配茶税加入正课之中,同时对江南茶商运至江北者,又纳税。这是先行专卖,再行纳税的专卖和征税并行之制。
  元朝统治者多次改变茶法,使茶税收入不断增加。至元十三年平南宋之初,茶课仅一千二百锭,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岁征引课达二万四千锭,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2年)当年征茶课四万四千锭。以后茶课屡增,至延 五年行减引添课之法,岁征茶课骤增至二十五万锭,延 七年至天历二年(公元1320…1328年),更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成为财政收入的大宗。
  三、酒醋专卖及酒醋税
  酒醋课始于太宗二年(公元1230年)正月,当时规定,酒课验实息十取其一。次年,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官制官卖的专卖制度,并视外府司县的民户多寡而定课额。其后改为允许酒户和富豪酿酒,官为收购酤卖。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十二月,中书右丞卢世荣以“京师富豪户酿酒酤卖,价高味薄,且课不时输”,禁止富豪酿酒,实行度增加酒课,由原来每石一两增为每石十两,税额提高十倍。八月罢榷酤之制,改行征税制,听民自造,每石米课官钞五两。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又恢复榷征之法。
  酒醋课通常以钞缴纳,偶尔也征粮食。如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九月,因山东发生饥荒,于是责令益都、济南酒税十分之二收粮。
  酒醋课是元朝的重要财源之一,常年酒课收入为钞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九十九锭一十七两,贝八(贝币)二十万一千一百一十七索,醋课收入为钞二万二千五百九十五锭三十五两八钱。四、岁课
  元代的岁课是指对天地自然之利,山林川泽之产(如金、银、铜、铁、铝、锡、矾、玉、竹木之类)报课征的税收,大部分属矿税性质。
  金银矿藏皆归国家所有,通常由官府调集民夫采淘、冶炼,向国家定额输纳。有时也实行征税制,如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李德仁在龙山县胡碧峪淘金,岁纳金三两。至治、泰定年间,对个别地区的银矿,曾听民采炼,以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输官,或征收额税。
  铁、铝、锡、矾等矿产品,国家通常行引法,客商买引后,赴各冶领铅锡贩卖。也有听民煽炼,国家抽分的。
  竹木课,有官竹、民竹之分,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
  元朝岁课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便却十分扰民。如有的地区不产金银,而官府责其缴纳金银票,百姓不得不自购金银以充课;也有的官吏多征课额,以图升进,致使民不聊生。
  五、商税
  元朝商税始于太宗元年(公元1229年),当时,根据耶律楚材建议,立十路课税税使。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定天下赋税,商税三十分取一。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定中原税制,三十分取一,以四万五千锭银为定额,有增余者作羡余。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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