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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中国赋税史-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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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以上诸名义上虽分隶行省,但直接由中央控制,等于中央(户部)的派出机构。
  应天府直隶中央,属省级,其十有二县,即宛平、大兴,县设都税司、宣课司、税课司、批验所,分管赋役和工商税的征解。
  2府的赋税管理机构
  府设知府,主管一府之政,包括赋税管理,下设税课司,专管赋税,包括工商税收、契税。有河泊之地,设河泊所官,主管渔课。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所。产铁之地设铁冶所,主管铁冶之课。投批验所,掌握验看茶、盐引。
  3县的赋税管理机构
  县设知县,掌管一县之政,包括赋役、黄册登造和会计,如有重要的山海物产,可供国家使用,则按报告所载,及时进项给中央,县设税课司,主管工商税收、契税,有河泊地设河泊所官,有冶铁之地设铁冶所,同时设茶、盐引批验所。职掌同府。
  此外,明有州一级政权,但有的州隶省,有的州属府。凡隶省的州,税务管理机构同府;属府的州,税务管理机构同县。
  二、会计与监察
  (一)会计
  明朝的会计制度较宋、元有所发展。从会计组织上看,明朝户部下的度支部即主管会计工作,省、府、州、县都有主管会计。
  明代的帐簿也较前代有显著的进步,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帐簿格式,颁行全国,这种帐簿称“印信文簿”,或称“印簿”或“文簿”,并规定每天登记,定期选官送到部里。帐簿的格式是按“四柱式”设计的,而“四柱式黄册”、“四柱式清册”,皆依据这种帐簿编制。
  印信文簿是国家的主要帐簿,具有总帐的性质,此外中央各部门、地方府、州又设置专项分类帐簿,诸如盐院的“红字簿”、“钞关文簿”等等。帐簿的记录以金额为主,这是会计核算上的新开端。帐簿的登记或以货币度量;或即登记实数,又登记数量折银或钱的金额,这在前代是很少见的。
  总之,明朝的会计制度,无论是会计组织,还是帐簿的设置都较前代有明显的进步。
  (二)监察
  明朝为强化君主专制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在中央设立都察院,都察院直属皇帝。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监察御史派出时为巡按御史,分巡十三道,即浙江道、江西道、河南道、山东道、福建道、四川道、广东道、广西道、贵州道、陕西道、湖广道、山西道、云南道。监察御史的职责范围很广,其中巡盐、茶、马,查算钱粮是其重要职责之一。监察御史的权力很大,其奏书可直达皇帝。
  明朝虽提高了监察的地位,但监察发挥的作用却不大,尤其后期,由于太监专权,都察院和监察御史等于虚设。
  三、违章处理
  明朝的有关赋税的刑罚较元为轻,但较元代系统,也较完备,各类赋税均有条例,尤其以盐、茶法较为详细。
  (一)盐课罚则
  明代为保证盐课收入,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必须受到惩处:
  1凡各场灶丁将所煎余盐夹带出盐场及私盐货卖者绞;百夫长知情纵容或通同货卖者,同罪;两邻知情不举,杖一百充军。
  2贩私盐被抓获,犯人绞;携带军器者斩,车及牲畜没官,有窝藏私盐者杖一百,发烟瘴之地充军;挑担驮载者杖一百,充军。自首者免罪。一般人抓获贩私盐者,赏银十两。盐运司拿获贩私盐者,随送至有关部门追断,不许擅自审讯,有关部门与贩私盐者通同作弊或纵放,同私盐罪。
  3贩盐者的盐引,必须经过批验,如无批验盖印者,笞五十,押回盘验。
  4军民权豪势要之人乘坐无引私盐船只而不让盘验者,杖一百,军民具发配烟瘴之地充军;有官者断罪罢职。
  5盗取官盐或掺和沙土以换好盐者,计赃比一般盗窃罪加一等;盗取商贩之盐,同一般盗窃罪。客商买官盐而掺和沙土贩卖者,杖八十。
  6客商贩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追断。如卖完盐,需在五天内缴纳退引,不退者杖六十,将旧引再去领盐者,同私盐罪。伪造盐引者处斩。
  7如有买私盐食用,减私盐一等论罪,再去贩卖者绞。8运载官盐必须用官船,如灶丁用别船装载,同私盐科罪。上述法规的基本精神,是禁私盐。从灶丁生产,到商人贩运,直至消费者食用,均以禁私盐为原则。其法虽苛,但由于统治者管理不善,私盐仍然十分盛行。明末农民起义军中曾经参与贩私盐活动者,为数甚众。
  (二)茶课罚则
  1贩私茶者,同私盐法。如用已批验过的旧茶引进山购茶,同私茶论罪。
  2贩茶客商,必须先赴产茶府县申报所贩重量,依便纳课买引,给凭证准其出境贩卖。卖毕即到所在官府缴纳原引,如藏旧引再去购茶,同私盐罪。
  3茶户将茶卖给无引客商者,初犯笞三十,追原价没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加倍追价没官。
  4茶与引不许相离,有茶无引,或多余夹带,具同私茶定论。
  5客商运茶经过批验所,依例批验,将引截角,验过别无夹带,方许放行。违制越过批验所者,笞二十。
  6伪造茶引者,处死,籍没当房家产,告捉人,赏银二十两。
  7卖茶去引,须赴宣课司依例三十分抽一,芽茶、叶茶,均验值纳课。
  8手续完备的客商,贩茶没有地域限制。茶法较盐法稍宽,但亦以禁私茶为原则。






















第八章 清代前期的赋税

清王朝的统治,自顺治九年(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被推翻,共二百六十七年。其中鸦片战争(公元1840年)以前的一百九十六年为清代前期,鸦片战争后的七十一年为清代后期。前期属于中国封建社会会的晚期,赋税制度虽与以前各代有所不同,但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并非本质上的区别。后期日渐形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性质随着发生变化,一方面保留着封建性质,另一方面具有殖民地的性质。本章专会清代前期的赋税。
  第一节 概论
  一、清前期政治经济概况
  明末,由于统治者横征暴敛,酿成农民大起义,结果,连年战争,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清军入关初,对无辜人民大肆屠杀和掠夺,使社会生产力遭到更为严重的破坏。清统治者为了消除反抗势力,完成全国统一,巩固自己的统治,顺治康熙年间,实行高压与收买相结合的政策。
  在军事上,清政府在全国各地驻八旗兵,以监视人民的活动,镇压人民的反抗。
  国家机构的设置,在中央,沿袭明代设内阁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等。又特设议政王大臣会议作为真正的掌权机构,雍正时又设军机处,皇权更为集中。地方行政机构分省、道、府、县四级,县以下实行保甲制度,以严密控制人民。
  为了满足满族贵族的土地贪欲,顺治元年,清廷下令圈地。名义上只圈近京各州无主荒地及前明皇室勋戚所遗留庄田,实际上很多农民的土地及其房屋也被圈占,弄得农民倾家荡产。虽有“拨补”规定,但往往不能兑现,或只拨离京不远的不毛之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流亡外地,有的留下作满州贵族田上的农奴。圈地运动前后持续二十多年,共圈占土地十六万六千七百九十四顷。圈占的土地大部分给皇室、王公、八旗官员作庄田,部分给旗丁。皇庄和王庄实行的是一种落的一农奴制。所以圈地不仅是对农民土地的剥夺,在生产方式上也是一种严重的倒退。
  清朝统治者对江南已经发展起来的工商业也采取压制的政策。在纺织业发展的苏杭地区,设置织造衙门,强迫大批优秀的工匠进入官营机房服役,规定民营每户织机不得超过一百张,还要缴纳沉重的赋税。制陶业方面,清政府把大批民窑收归官营。为了防止沿海人民与明末退到海上的反清势力或外商接触,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对外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勒令沿海人户向界内后撤数十里,还提出“片板不准下海”。严格的禁海规定,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在实行上述高压政策的同时,特别是在他们的政权巩固以后,为了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也为了解决“赋税不充”造成的财政困难,清王朝也实行了一些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有利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
  (一)减免赋税
  清统治者入关之初,摄政王多尔衮即宣布自顺治元年始,所征赋税除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等尽行蠲免,实际上并未完全实行,地亩钱粮仍照明代《会计录》原额征解。凡军队经过的地方,免征正赋一年,归降州县虽非经过者,也免征本年正赋三分之一;工商业者的负担,也有减轻;关津抽税,准免一年,凡属时末增加的,并行免除。直省州县零星税目,也一概严禁。康熙年间蠲免赋役钱免以及区域性蠲免,重要的有三十余次。为了使佃户也得到免赋的好处,曾规定凡遇蠲免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乾隆时间,还先后四次普免钱粮,三次普免漕粮。
  (二)行“更名田”
  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顺治初,制定了垦荒办法,奖励官员招民垦荒,对移居垦荒的人民实行优待,免征钱粮三年,以后又放宽到六年。规定数年无人耕种的土地,可以任人耕种。康熙八年,清政府下令停止圈地。并明令把明末皇室、藩王所占田地给实际耕种的人为永业,号为“更名田”。第二年,又鉴于“更名田”输粮之外,又纳租银,重征为累,规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其纳租”。从而减轻了对这一部分农民的负担,使他们完全处于自耕农的地位一例输粮,免其纳租”。从而减轻了对这一部分农民的负担,使他们完全处于自耕农的地位
  随着明末清初荒废的土地逐步得到开发和利用,据《清实录》记载,耕地面积逐步扩大。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为五百二十六万顷。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685年)达八百五十一万顷。雍正三年(1723年)达八百九十万顷。
  (三)发展生产
  清前期,统治者对农业生产比较重视。康熙年间大举治河,兴修水利,任命水利专家靳辅为河道总督。他组织民工用筑堤和疏导结合的办法,使原来被淹没的土地复得耕种。此外,还完成了永定河的修浚工程,开挖了一条二百多里长的新河道,旧河两岸不少地方斥卤变膏腴。由于水利条件的改善和精耕细作,粮食作物单位面积的产量有了显著提高;经济作物面积也扩大了,棉花、烟草种植普及全国,甘蔗种植普及沿海各省。
  清初的经济恢复措施,也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康熙年间,明末清初受到摧残的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纺织、矿冶、陶瓷、制糖、造船等手工业逐步发展起来。地方上还兴起许多市镇,最有名的是佛山、汉口、朱仙、景德四大名镇”史载这一些地方“远近商贩,肩摩踵接”,繁化超过明代。
  清代,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一部分佃户、雇工和奴婢在明末农民战争中得到了土地和一定程度人身自由,这得到了清朝的法律承认。清政府把佃户当作“良民”,还解除了明代留下的贱民籍,把徽州一带的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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