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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中国赋税史-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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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一部分佃户、雇工和奴婢在明末农民战争中得到了土地和一定程度人身自由,这得到了清朝的法律承认。清政府把佃户当作“良民”,还解除了明代留下的贱民籍,把徽州一带的伴当、世仆“开豁为良”。乾隆时,有些长工和雇主“共坐同食”。“平等相称”,并无主仆名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驰,康熙年间,“滋生人丁,记不加赋”等政策的实施,都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康熙到乾隆时期,社会经济出现了繁荣的局面,历史上称为“康熙盛世”。但自乾隆之后,封建社会的痼疾,统治阶级日益益腐败,使国家由盛转衰,最后走了上半殖民地道路。
  二、清新期的赋税特征
  清前期的赋税,总的趋势是日益加重,虽然清军入关后的几年,曾多欠下诏蠲免明末加并禁止增派,但这是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减轻阻力的需要。实际上,当时的军费开支浩大,减免赋税只是个幌子,实际上是边免边增,明免暗增,特别是当清统治者的政权稳固之后,朝加派和地方浮征开始增多。这一方面是统治者穷奢极欲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又使赋税增加成为可能,再者,通过赋税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之后,赋税收入建立在比较稳定可靠的基础上,从而更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剥削。总结清代前期赋税征收管理的情况,可看出其具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税收中的民族压迫。清代前期,官员的设置,清贵族多于汉族,全国的税收征管大权,主要掌握在满贵族手中,汉族地主、官吏处于从属地位;而税收的负担主要落在汉族人民身上。入关初的圈地运动,直隶良田,多被圈占,所圈占的土地称旗地,不纳租,子孙世袭,不准卖给汉人(后来也有卖出的),只可以租与佃农。可见,清初的赋税负担,具有明显的民族歧视性质。
  第二,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清初沿用明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征收赋税,即把部分丁银摊向地亩征派,但不彻底,弊端较多。康熙年间,实行赋役制度改革,固定了丁银,宣布以后滋生人丁不加赋,其后又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最后完成了赋役合一的改革。在田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消费税发达。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消费税系统也就发达起来。有盐税、关税、茶税、酒税、当税等,税目比以前历代多,税额也逐步增大。
  第四,加派苛重。清前期的赋税,正税规定较轻,但加派勒索苛重。康熙十九年,给事中许丞宣在《赋差关税四弊疏》中指出:“农有田则有赋,有赋则有差;商贾有货,则设关以稽之,立税以敛之,……而今日之农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不苦于差,而苦于差外之差。”可见额外征收沉重。
  吏治腐败,是农民负担重的又一原因,清前期官吏贪污行贿,营私作弊是非常普遍的。例如,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以甘肃布政使王 望为首的贪污赈灾银两案中,贪污二万以上的地方官有二十多人。主持治河的官吏“皆利水患充斥,借以侵蚀国帑,而朝中诸贵要,无不视河帅为外府,至竭天下府库之力,尚不足充其用。”嘉庆年间,湖南布政使郑源 ,凡选授州县官到省,不给他纳贿,就不准上任。乾隆时执政二十余年的军机大臣和坤,嘉庆四年抄其家产,家财据推算总计约值白银八亿两,几乎相当于清廷当时二十年的财政收入。无论是上窃于国,还是下取于民,都是对社会经济的一种破坏。
  至于公一的作弊,即所谓“陋规”。则无时不有,无处不有。如征粮食时,加收“鼠耗”,“雀耗”;征银子时,加收“火耗”连征铜钱时,还要收取备绳费。下贪上取,雍正二年,规定“耗羡归公”,从这种附加税中抽出一部分发给官吏,“称为“养廉银”名义上是不让官吏利用陋夫继续随意贪污,实际上使这项贪污进一步合法化,而官使贪占多征始终未能禁止。
  第二节 田制、田赋和徭役
  一、田制与户政
  (一)田制
  清前期的田制,有民田、官田、官庄、屯田等区别。
  1民田
  民田属于民有田地,根据占有方式又分为:(1)民赋田,即普通农户的私有土地;(2)更名田,指从明代各藩处没收来的、归农民垦种的土地;(3)退圈地,即圈赐给旗丁,其后退还归平民的土地;(4)归并卫所地,即明末为卫所管辖,其后归平民的土地;(5)灶地,即沿海产盐之地。此外,还有农桑地,苇课地、山地、草地、湖地等。清前期土地非常集中,“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民多为佃农,倍受剥削。
  2官田
  官田系归清政府所有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分为:(1)牧地,使壮丁开垦附于牧场的荒地,以供马粮;(2)籍田,各省公田或天子亲耕之地;(3)学田,以其收入供贫士修学之用的土 ;(4)祭田,赐给所谓圣贤后裔作祭祀费用的土地。官田租给人民耕种,征收地租。
  3官庄
  官庄多系皇室宗亲、八旗驻防官田,不隶属州县,而由内务府和王贝勒等设庄头收租。这些土地主要来源于“圈拨地”和清军入关时汉族地主“带地投充”所奉献的土地。
  4屯田
  屯田为赡军田,本为官地,由兵卒商人屯垦,以减少军粮支出,清初屯田测明制。以地域划分,有直省屯田,新疆屯田,西路屯田,北路屯田。其后因军制的改革,税制征银,及海运的开通,屯田失去存在的价值,由国有变为民有。为了清除隐地,组织税原,顺治年间,令业主自行丈量田地,并定丈量规制。康熙、乾隆年间,为了杜绝逃税,有隐田罪例规定,清政府确信:欲清田额,法在清丈,欲清丁额,法在编审,果能彻底清楚,则钱粮自有定效。(二)户政
  1户籍类别
  清代户籍,有普通籍与特别籍之分。特别籍指旗籍、藩籍两种。普通籍指一般民户的户籍。顺治三年分军、民、驿、灶、医、卜、工、乐八类。顺治五年,定编审之法,分籍为四:军、民、匠、灶。又各分上、中、下三等。凡民男十六至六十岁称丁。女称口,男未成丁也称口。丁口系于户。清初有编制户口牌甲之令。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明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届期人丁造册层层上报,达于户部。凡载籍于丁,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增丁即增赋。
  2户口编审
  为了征丁赋的需要,清廷于顺治十一年规定,三年编审一次人丁。造册上报时,详载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四个方面的数字。丁分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还载每名人丁征银若干。对隐匿捏造者治罪。顺治十五年,改为五年一次编审。摊丁入地、丁银固定后,编审无补实政。乾隆三十七年,宣布永停编审。但每年底向户部呈报人、谷细数的制度仍然贯彻执行。
  二、田赋及附加
  (一)清初期田赋制度
  清初田赋征收沿用明代的一条鞭法。因北京宫阙多毁于战火,明代的赋役册籍失散颇多,只有万历时的册籍还完整无缺;此时全国还未完全统一,无力新造册籍,只能以万历时旧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田地依土壤的肥瘠,将田地分为上中下三则,即有三等九则的区别。但同一等则,各省各地相差很大。有的还不限于九则。如苏州省的昆山五十九则,元和县有五十三则。松江府不过四五则。“直省丁徭多寡不等,率沿明代之旧。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丁派者。”
  清初田赋征收的物品,粮、钱、银都有,以银为主。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在二至五月,称为上忙,秋征在八至十一月,称为下忙。
  清廷入主中原后,对田赋制度也进行一些整顿,一是整修赋役全书等册籍,掌握田地、人丁的变动情况;二是取缔豪户抗粮,想改变占隐、拖欠钱粮等积弊;三是改进征收方法,以防官吏贪污中饱。这些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可能完全解决赋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征收的赋税主要是地税丁银,地丁经常变动,如编审不实,就影响税收。
  第二,人口的增长快于耕地面积的增加,而土地又日益集中在官僚豪绅手中,佃农人数日益扩大,丁银的负提沉重,迫使无地的农民逃隐。
  第三,官吏、乡绅、举贡等营私作弊,或巧设名目多征、重征、预征;或代民纳未纳之粮,以后强迫加倍偿还;或包揽代纳当地各户之税,借以索取不法之利;或诡寄飞酒,隐占蒙混以后强迫加倍偿还;或包揽代纳当地各户之税,借以索取不法之利;或诡寄飞酒,隐占蒙混
  第四,朝廷对编审溢一额直采取奖励办法,由于豪绅的隐匿和劳动人民的逃亡,户口册中显示的溢额越来越少。地方怕朝廷催迫,往往多留少报,使朝廷感到丁银难征,赋额不稳。
  鉴于上述情况,清廷在明代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又实行进一步的改革,即固定丁银,摊丁入地,地丁合一。
  (二)摊丁入地的推行
  1摊丁入地摊行经过
  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2年)二月,康熙下诏:“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银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户部议:‘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新戚丁多者补之,又不足,以同甲粮之丁补之。’”于是,清廷决定以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丁)。人丁固定后,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就能固定。这就为摊丁入地、地丁合一造成了有利条件。康熙五十年,首先在广东省试行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各省摊丁入地的时间和丁银摊入地亩的分配办法很不一致,见图表8…1
  图表8…1 全国全省(区)摊丁入亩表)
  次序 省名 时间 倡议者 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 特点 备考1 广东 康熙五十五年(1716) 1064钱 “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2 直隶 雍正元年(1723) 李维钧 207026819钱 通省计摊 “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
  3 福建 黄国材0。527…3。12钱 “屯田摊入”(每田银一两摊入0。083…1。448钱)4 山东 雍正元年(1723) 李世倌 1。15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亩难0。104钱 关于实行年代,《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5 河南 雍正四年(1726) 田文镜 0。117…2。07钱 各州县计摊 《清史稿》卷81本传称:“五年为始”。
  6 浙江 雍正四年(1726)李卫 1。045钱 《会典事例》称2。045(钱)。7 陕西 雍正四年(1726) 岳钟琪 1。53钱(遇闰加0。04钱) 《清史稿》卷83本传称:“五年始”。
  8 甘肃 雍正四年(1726) 李元英 河东 1。593钱河南0。106钱 通省计摊 《清史稿》卷83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轻于多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
  9 四川 雍正四年(1726) 每粮0。052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 以粮石计摊 《会典事例》作“六合”。
  10 云南 雍正四年(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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