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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

中国赋税史-第37部分

小说: 中国赋税史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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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统治的斗争和起义。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太平天国革命运动,捻军起义,贵州苗族、云南回族、陕甘回族等农民起义和义和团运动。这些农民起和农民斗争严重地动摇了封建统治秩序,打击了外国侵略者,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从此开始了。
  二、清代后期的社会经济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在外国商品倾销下逐步解体。对此,近代改良主义者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作过如下评述:洋布、洋纱、洋花边、洋袜、洋巾入中国,而女红失业;煤油、洋烛、洋电灯入中国,而东南数省之柏树皆弃为不材;洋铁、洋针、洋钉入中国而业冶者多无事投闲,此大者。尚有小者不胜枚举。所以然者,外国用机制,中国用人工,华人生计,皆为外人所夺矣。外国侵略者在大量输入商品的同时,又控制了中国的农产品市场,大量掠夺农产品。农民在家庭手工业受到破坏后,不得不种植市场需要的茶、棉花、大豆、烟、桑等,农产品商品化有所发展。这就是说,西方国家的入侵,不仅对中国封建基础起了解体作用,同时又给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造成了霜些客观可能。“因为自然经济的破坏,给资本主义造成了商品的市场,而大量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破产,又给资本主义造成了劳动力的市场。”使中国的资本主义也开始发展起来,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核心的近代工业,其性质极为复杂,有外国侵略者所办的企业,有清政府洋务派所办的企业,也有早期民族资产阶级所办的企业。这就决定了中国近代工业的发生和发展,其速度是缓慢的,道路是崎岖的。鸦片战争后,外国列强相继在中国设厂、开矿、兴办轻重工业。从1843年至1894年的五十多年时间里,他们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就有一百九十一个,工业资本将近二千万元。就官办工业来说,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清政府洋务派官僚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在“自强”的口号下,创办了军事工业。许多省的督抚相继设立机器局,制造洋枪洋炮和轮船。七十年代以后,洋务派在“求富”的口号下,兴办了一些民用工业和开矿事业。其经营形式有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三种,主要是官督商办。这些企业是“官”与“商”、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产物。官督商办的企业享有某些特权,如拨借官款、免税、减税和专利垄断等。它们在生产和经营方面有民族资本工业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条件。
  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出现得晚,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有部分商人和地主官僚投资于近代工业。这些企业一般规模狭小,投资不多,以轻工业为主。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和本国封建势力既有矛盾而又不得不依赖它们。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不希望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成长。英国人说过:“机器(向中国)进口,恐非西国之福。”“中国多织一匹(布),即我国少销一匹。”他们或者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或者利用他们的政治上的特权和雄厚的资本,排挤和阻挠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中国的封建政府对民族资本主义近代工业除了其它限制之外,并课以重税,以阻挠其发展。而民族资产阶级因自身力量薄弱,却不能不依赖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政权,某些企业的投资人本身就是买办,企业的机器和原料要向外国购买,技术人员要向外国聘请,有的企业还要向外国借资金,开办企业要取得政府和官僚的支持,否则就难以办成。固此,民族资产阶级既具有与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斗争的一面,又有妥协的一面,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色彩,但它毕竟代表着当时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新的生产方式。
  三、清后期赋税的特点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赋税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独立自主的封建赋税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赋税。中国人民由受封建剥削变为受外国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者的双重剥削。清后期的赋税有以下特点:
  (一)加重旧税 开征新税
  马克思曾对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繁重的赋税作过这样的论述:“1840年不幸的战争后所要付给英国的赔款,巨大非生产的消耗,鸦片贸易引起的金银外溢,外竞争对本地手工业制造业的破坏性的影响,国家行政的腐败状部——这一切,造成了两个结果:旧税更加繁重而难以担负,旧税之外又增加了新税。”加重旧税,开征新税是清后期赋税的主要特征。
  旧税的加重显著地表现在田赋和盐税上。田赋在清前期已有附加,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通过附加、改折、浮收等形式,加派更为严重。如1868年,江西南昌县的地丁银加派额比原额增加了五分之五十;1867年江苏省各县漕粮改折色(中国历代封建政府赋税中原定征收的实物称“本色”,改征其它实物或货币,称“折色)后增加了一至二倍。地主在田赋加重后,就以撤田作要狭,将负担转嫁给佃户。地租高达产量的五六成以上。八国联军战争以后,清政府要付出巨额的战争赔款,各省有分担赔款之责,也有自由筹款之权,田赋又有新的加派政府要付出巨额的战争赔款,各省有分担赔款之责,也有自由筹款之权,田赋又有新的加派
  盐税在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革命的军费,加征“盐厘”后大大加重。盐过卡抽厘,税率无统一规定。“省自为政,各不相侔。有征一二次者,有征三四次者,有征入境税者,有征出境税者,有征落地税者。”运盐愈远,盐厘愈增,盐价愈高,人民的负担愈重。
  新税的开征以关税和厘金为最重要。清后期的关税,随着外国侵略者在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的加剧,税额增长很快,成为清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宗。厘金是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军饷而开征的新税。厘金课及百货,见物就征,一物数征,是清后期的一种恶税。(二)税收作为外债担保
  外国侵略者多次对华发动侵略战争,强迫清政府承认巨额赔款。由于赔款次数多,数额大,清政府不能在短期内偿清,赔款就转为外债,按期偿付赔额和息款,而以税收作为担保品。从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规定,清政府对法赔款可用关税“会单”偿付开始,到“庚子赔款”时,常关税和盐税也充作担保品了。而且,还允许债权银行到海关去收税。这样,作外债抵押用的关税完全受外国“债权人”控制了。
  (三)关税自主权丧失
  外国侵略者通过与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夺取中国关税管理权。他们首先夺取中国的税则自主权。《南京条约》规定由中英两国“议定则例”;《望厦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则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从此,中国的关税由独立自主的关税变为“协定关税”。此后外国侵略者又夺得了中国海关行政管理权,关税的支配权,保管权。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彻底丧失。
  第二节 田赋
  清后期的田赋,仍为正供。鸦片战争以后,清廷原有的收入满足不了急剧增加的支出需要,由于田赋征收面广,人民有纳税的习惯,易于征收,就被清王朝作为主要搜刮形式。而这一时期,地方政府又取得了自由筹款的权利,所以田赋加征的名目日益繁多而苛重。
  一、田赋的征收
  (一)附加税的增加
  清代后期,避免加赋之名,而行加赋之实。其附加税的名称,因时因地而不同。
  1按粮津贴和捐输:按粮津贴是田赋的附加,始自咸丰四年。当时规定每田赋银一两,加征津贴一两,这本属临时取给,权宜济事,其后历年援案奏请继续征收,渐成国家的常赋。同治元年,四川总督骆秉章又奏办捐输,按粮多寡摊派。有的州县按钱粮一两加征捐钱二两至三两,有的州县甚至加征到四两。
  2厘谷(或义谷):主要行于云贵地区。1865年,云南由于钱粮不能照额征收,田赋收入不足供本省军粮之用。为了添资军粮,清廷在田赋之外征收厘谷。并从1868年起,改变过去漫无定章的做法,规定按州县大小和收成情况,“酌量征派”,税率大约为百分之十至二十,全省皆然。
  贵州从1871年起也征收厘谷,按粮按亩,十取其一,但实际征收时往往私加至十分之四五。由于厘谷榨取的酷虐,引起民间恣怨,曾一度被迫停止,不久,清朝封建统治者又“变通办法,酌减举行”。按照粮亩征收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并改名为义谷,实际是换汤不换药。此外,贵州还举办过军粮谷,田捐等。
  3亩捐:亩捐主要行于江苏、安徽等省。1853年,雷以 在江北里下河开办亩捐,以济饷需。1854年推行到扬州、通州两府各州县。当时江北亩捐是以“地亩肥瘠,业田多寡”的标准,照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自二十文至八十文不等。其后江南各州县也举办。一般用作本地团练经费。安徽举办亩捐,是因“各州县支应具差,款项无出”。有的每亩捐钱四百文;也有的每亩捐谷二斗。此外,在湖南平江等县又有按粮捐军费的,也类似亩捐。
  4沙田捐:广东沿海有因涨沙而成的田,名为沙田。东莞、香山等县在1862…1863年年间,因办理防务,开办沙田捐。于正赋之外,每亩加征银二钱,由地主和佃农按“主八佃二”分担缴纳。此外,战时广东各州县办理捐输,有派捐、包捎等名目,大率按亩派捐,事同加赋担缴纳。此外,战时广东各州县办理捐输,有派捐、包捎等名目,大率按亩派捐,事同加赋
  光绪以后,为赔款和举办新政,清廷任各省自由筹款,以充地方经费,各地又增征田赋。奉天、吉林、黑龙江的警学亩捐,安徽、江西、浙江等省的丁漕加捐,山西的本省赔款加捐,新疆的加收耗羡,四川的新加粮捐,广东的新加三成粮捐,云南的随粮捐收团费等等。各省加派的名目不同,税率也不同。清后期的田赋加派是苛重的,以四川为例:“地丁原定征额银六十六万九千一百三十一两零。遇闰加银二万三千二百九十余两,……至咸丰四年,定按粮津贴其率为每粮一两,征津贴一两,则加原额一倍矣。同治元年,又加按粮捐输,为数一百八十余万两,视原数二三倍矣。光绪二十七年,所谓新加捐输者,又按亩捐银一百万两,于是四川之田赋共数为三百五十余万两。为原数之五倍强。”
  (二)借征和浮收
  1借征
  由于太平天国革命的迅速发展,清政府在东南一带收不到田赋,于是在玉平天国未占的所谓“完善之我”实行借征。例如咸丰三年十月皇帝下诏:“所有山西、陕西、四川三省咸丰四年钱粮,即行借征一年,……其咸丰五年钱粮,即于明年秋季接征,按年递推。”此项借征,名义上是“事定仍照数蠲免”,但以“军务告竣,国帑渐裕”为条件,那事实上便等于加倍的附加。此后,田赋预征常变换形式出现,各省每借口军饷紧急,不照例限,先期催征。至1870年清廷谕知各省督抚“务令仍按上下两忙征收不得违例预征,以纾民困”。可见,清廷也承认预征已造成“民困”。
  2浮收
  清代后期浮收方式是多样的,手段是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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