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史-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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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工农业用盐,从1943年至1945年为奖励实业起见,均为轻税,每担一元。
3特种捐费
特种捐费属附收款性质,包括战前的敌备费、河江捐、食户捐、救国捐等。战时虽已取消,但一些省则借盐斤加价的名称征收,以满足地方费用不足,实则又成为地方临时附加税。1942年统一收支后仍照收解库。
4盐专卖
(1)实行专卖的原因
抗战初期,沿海沧陷,交通困难,食盐出现了求过于供的问题;战时食盐零售,也成为困难之事。如果继续实行新盐法,自由贸易,有两个问题不能解决,即当时运输困难,商人无力解决,商人不愿牺牲其资本或劳力去从事收盐运盐业务;至于配销方面,商人更不愿商。商人以牟利为目的,不是以解决民食问题为目的。所以,战前盐法已不能达到平均分配,保证军需民食。而盐务对军需民食负有极大的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作好食盐求调节,必须控制盐的产销和运输,即实行专卖。
(2)盐专卖的施行
1941年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议:为促进生产、改良制造、调剂供需、稳定盐价,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盐专卖制。规定盐的生产须经政府批准,产品全部卖给国家;零售商售盐须领取许可证,按国家价格销售;在偏僻地区实行计口授盐。
实行专卖后,将专卖利益加于盐价中征收。即寓税于价。盐价的高低,要以场价的高低而定,场价是收购价。场价的高低关系生产者的生计和消费者的负担。盐价是场价加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专卖利益,即:
仓价=场价+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专卖利益
批发价及零售价核定方式:
实需成本=仓价+由仓至各县之费用
批发及零售价格=实需成本+利润
盐商可备实需成本费用向盐务机关领销额盐,按零售价凭证计口零售给人民食用。由此看专卖利润只有将盐卖给商人后才能实现。而且这种利益比较集中可靠,因此是财政收诉要中靠来源。
专卖利益的数额依各盐场具体情况而定,全国不统一,有十几种标准。1943年的专卖利益征收额最高为每担一百元,最低为二十元,1945年1月15日,划一为每担一百一十元,此制直至取消专卖为止,始终未变。
5战时盐税和专卖在税收中的地位
国民党政府战时盐税和盐专卖收入数额及其在税收中的比例,有如图表11…7所示。
图表11…7 单位:万元
年度 各税总收入 食盐专卖、盐税,及食盐战时附加税收入 专卖收入 盐税收入 战时附加税收入 合计 占税收总数的百分数% 除专卖收入后占税收总额的百分数
1942 280700 118000 118000 42。04
1943 1216900 182300 120200 302500 24。86 9。881944 3084900 108900 1343900 1452800 47。09 43。561945 9998400 178100 280000 48925005350600 53。51 51。73合计 14580900 587300 280000 6356600 7223900 49。54 45。52资料来源:《财政年鉴》三编,第三篇,第140…148页。
从图表11…7所列数字看,抗战时期盐税和盐专卖利益地位很重要,有几年几乎占税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而盐税中又以附加税为重,战时附加税开征后,1944年和1945年两年达到税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三以上,超过专卖利益,由此看来,此期专卖利益不及战时附加税,此期盐税以战时附加税为主要,到1945年3月,不论贫富、老弱,每消费一斤食盐,就得在专卖利益以外负担七十元的附加税,可见人民的负担之重。
(三)战后开征盐税和征收方法的改变
抗战时期因专卖成绩欠佳,弊端层出不穷,国民党政府乃于1945年2月取消专卖制,恢复就场征税制。专卖利益改称盐税,附税有偿本费、盐场建设费、及盐工福利三种。就场征税,一税之后,听任在指定地区内自由销售。
1946年2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通过《盐政纲领》,作为《盐政条例》施行前的盐务依据。《纲领》在产区建设、改良技术、合理生产、管理运输、开放销区、管理盐价、办理常平盐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盐政条例》,条例规定采用民制、民运、民销政策,政府在产销方面加以调节管理,设常平盐以备荒缺。在盐政上的重要措施是产制方面继续建设盐场,增加产量,改进品质,防止私漏;在运销方面则有招商公平配运,贷款扶持盐运,严格管理销售,力杜囤积居奇等规定。
食盐就场征从量税。1947年1月开始实行十二级税制,计分每担一千元、一千五百元、二千元、二千五百元、三千元、三千五百元、四千元、四千五百元、五千元、五千四百元、六千四百元及七千四百元等十二级,分区按级征税。当年4月起减为八级。八月又减为三千元、四千五百元、六千元及七千元四级。最后调整为食用盐每担纳税十万元,土膏盐为八万元,渔农盐从轻为五千元。
国民党政府在战后虽然对盐政采取了一些改善措施,但还是不能挽回盐税地位下降的局面。战后盐税地位不断下降:1946年盐税占税收总入的百分之三十二,1947年降为百分之十五,1948年更降为百分之十三点四,盐税地位下降并不是国民党政府放松了剥削,从前面调整税率情况看,税率是不断提高的。盐税在国民党政府总税入中地位下降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抗战胜利后,有些地区的盐场未被国民党政府“劫收”而由人民革命政权所掌握,如东北六个盐场国民党政府仅接收三场,山东七个盐场,只接收一场,两淮四个盐场亦仅接收两场,而且这些被接收的盐场也没有完成预定收购数额。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国民党盐税收入只会削减而不会有任何起色,因此战后盐税在整个税收中的地位是日渐下降的。
第四节 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
统税是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创立的新税,与关税、盐税成为抗战以前国民党政府的三大中央税体系。抗战期间,因财政入不敷出,遂将统税扩大为货物税,又新设直接税。食盐税和盐附加税、货物税、直接税便成为抗战期间重要的中央税。抗战以后,由于财政赤字越来越大,财政收入便以关税、盐税、直接税、货物税为重要征收手段,形成了国民党政权后期的四大国税体系。
一、统税
(一)统税的沿革
统税的得名,是因它一次征收,一物一次。
统税渊源于统捐,统捐属清末厘金的一种。1900年,江西选定木材、夏布、土靛、瓷器等项货物,在就近的厘卡一次征收税金,以后经过的厘卡局,只检查,不再征税,这就是统捐的开端。1922年,北洋政府颁布纸烟统捐章程,规定纸烟统捐为中央税,不论是国内产品还是从国外输入的产品,都征收内地统捐一次;在华外国工厂生产纸烟,于出厂时另征出厂捐一次。缴纳统捐后的商品可在国内任何地方销售,不再征税。这时的统捐实际上还是征两次税,一为产品税,二为销售税。但北洋政府规定各地不得任意加税。1926年12月,武汉国民政府鉴于卷烟税繁琐,为统一征收起见,遂颁布征收卷烟统和办法。1928年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卷烟统税条例。条例规定:卷烟统税属中央税;一物一税,纳统税后,准销行全国;同时在财政部设立卷烟统税的管理机构——卷烟统税处,各省设卷烟统税局办理征税事项。1930年国民党政府裁撤厘金,国库收入骤减。为了弥补裁厘后财政收入的损失,便选择用机器大规模生产、而人民消费数量又大、与国民经济无妨碍的产品,开办新税。于是,1931年1月,创办棉纱、火柴、水泥等项统税,后又将麦粉特税并入统税。1933年,又将熏烟税、啤酒税列入统税范围,1935年1月,火酒实行统税,统税项目大大增加。
征收机构前后也有变化。1931年在开办棉纱、火柴、水尼等三项统税时,遂将卷烟统税处扩大改组,成立统税署,直属财政部。各省原卷烟统税局也分别合并,设置各省区统税局,下设分区统税管理所、查验所、查验分所等,办理征收查验事宜。1932年7月,又将印花烟酒税处与统税署合作,改组为税务署,仍直属财政部。到此,统税系统及其征收管理系统完善了。
(二)统税的性质、征收原则和征收办法
统税是对货物征税,具有以下特征:(1)统税是出厂税,在货物出厂时征收;凡存厂栈未运出的货物,不得课征;(2)统税以一物一税为原则,不得重复课税;(3)统税是一种内地税,凡国外输入的统税货物,在国内销售的,应与国产商品同样纳税,凡已纳统税的出口货物,在向外运输时,准予退税。根据统税的上述特征,即知统税的性质,是以一物一税为原则的出厂税或内地税。
课征统税有下列原则:(1)统税是国家税,地方不得重征和截税;(2)征收统税的货物,应该以例于课征的大宗消费品为限,并须用法令明确规定;(3)已征统税的货物,若遇有重征,应予退税,以确实保证一物一税制度的建立;(4)对货物征收统税,全国采用同一税率;(5)中外商人,待遇一律相同。
统税征收的办法因物而异。统税货物,有用机器生产的,有用手工制造的,亦有农林产品。针对上述不同情况,统税征收办法分为三种:一是驻厂征收,二是驻场征收,三是由商人自报,征税机关征收。
驻厂征收是对机制产品征收的办法,即对生产规模较大的工厂,由主管税务机关派员驻厂,厂商将成品出厂运销时,报由驻厂员照章征收。
驻场征收是对手工产品或农林产品征收的办法。手工产品或农林产品,大多数都有若干个集中产区和市场,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住在市场,商人将货物运到市场时,报由驻场员照章征税中产区和市场,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住在市场,商人将货物运到市场时,报由驻场员照章征税
对于那些产品较少的工厂或市场,税务管理机关不便派员驻征,便由商人自报,税务机关征收。
至于从国外输入的货物,则有海关代征;那些从没有实行统税的区域运入的货物,亦由海关代征。代征按代征办法办理。
统税征收的具体做法,因货物不同而不尽相同:
熏烟、火柴、啤酒三项,完统税后,贴印花为完税凭证。麦粉、棉纱、水泥等完税后发给完税凭证。已纳统税货物如分运改运,就另给单照作运销凭证。
生产熏烟、火柴、啤酒、麦粉、水泥的公司工厂商,必须按规定将商号及所出的货物牌名,分别登记。购运熏烟叶的商人,由于叶间无商标,则只需登记商号。 凡经海关缴纳统税的货物,其查验由海关代办;在统税区内行销的货物,由统税机关查验。统税体系建立后,因制度健全,又避免了厘金的诸多弊端,因而税收逐年增加,并与关税、盐税共同组成了国民党政府初期赋税的中坚,占了赋税收入的绝大部分。兹将1927年至1936年关、盐、统三税的实收数额及其占税项收入的百分数列作图表11…8。
图表11…8
年度 税项收入(百万元) 关税 盐税 统税 数额(百万元) 占税收的% 数额(百万元)
占税收的% 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