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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部分

中国赋税史-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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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表11…8
  年度 税项收入(百万元) 关税 盐税 统税 数额(百万元) 占税收的% 数额(百万元)
  占税收的% 数额(百万元) 占税收的% 三税合占税收的%
  1927 46。5 12。5 26。9 20。8 44。7 6。0 12。9 84。51928 259。3 179。1 69。1 29。5 11。4 29。7 11。5 92。01929 461。7 275。5 59。7 122。1 26。1 40。5 8。8 94。91930 535。0 313。0 58。5 150。5 28。1 53。3 10。0 96。61931 615。2 369。7 60。1 144。2 23。4 88。7 14。4 97。91932 583。0 325。5 55。8 158。1 27。1 79。6 13。7 96。61933 659。4 352。4 53。4 177。4 26。9 105。0 15。9 96。21934 417。6(748。3) 71。2(382。9) 17。0(51。2) 206。7 49。5 115。3 27。6 94。11935 385。3(704。9) 24。2(341。4) 6。3(48。3) 184。7 47。9 152。4 39。6 93。81936 1057。3 635。9 60。1 247。4 23。4 131。3 12。4 95。9说明:①1930…1933年税项收入数字中未减去坐拨征收费及退税。
  ②括号内是该年度预算数字。
  从图表11…8可以看出,自创立统税到抗战前夕,除1932年和1936年,统税收入总额都是增加的,并且增加的幅度还比较大。其次,统税收入总额在三税中,虽居第三,不及关、盐、二税,但在国民党政府税项收入中,占的比重还是很大的,除1929年和1930年约占百分之十以外,其余年度都超过此数,1935年甚至占了近百分之四十,可见,统税在国民党政府的税项中占有十分主要的地位。
  在各项统税中,卷烟统税占居主要地位。以1935年统税收入总额一百五十二点四百万元计,卷烟统税为一百一十四点五百万元,占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点一。次为棉纱,计二十百万元,占百分之十三点一,两项合计占百分之八十八点二。1935年度统税各项的实收数及各占的百分数见图表11…9。
  图表11…9
  项目 数额(百万元) 在总额中所占百分比
  统税合计 152。4 100%
  其中
  卷烟 114。5 75。1
  棉纱 20。0 13。1
  火柴 6。9 4。5
  麦粉 5。2 3。4
  熏烟 3。4 2。3
  水泥 2。3 1。5
  火酒 0。1 0。1
  到1933年,统税推行的区域已达十九个省,主要是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西北地区只有陕西推行统税。
  (三)各类统税税率的变动
  1卷烟
  1928年1月,卷烟统税开办时,实行七级税率制。按每五万支售价作为纳税等级的标准。五万支售价(以下各级同)在一千零五十二元以上的,为第一级,纳税(银元,以下各级同)二百八十点一二五元;在七百一十四元以上的,为第二级,税银一百七十八点八七五元;在五百四十六元以上的为第三级,税银一百二十八点二五元;在三百七十六元以上的是第四级,税银九十四点五元;在二百五十二元以上的是第五级,税银六十四点一二五元;在一百二十六元以上的是第六级,税银三十七点一二五元;在一百二十六元以下的是第七级,税银二十点二五元。雪茄烟和进口烟及进口雪茄烟又另有纳税标准。
  后因金价暴涨,原料成本增高,卷烟厂商请求放宽税等;国民党政府财政部亦惧怕卷烟统税收入减少,遂于1930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三级税率(即“旧三级制”)。三级税制仍以每五万支售价为纳税标准,售价在五百四十元以上的为第一级,纳税银二百二十五元;售价在五百四十元以一至一百五十元的为第二级,纳税银五十六元;售价在一百五十元以下的为第三级,纳税银三十二元。
  1931年2月又试行新三级税制,经半年试行,于11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三级税制没有改变旧三级税制的纳税等级,只是提高了税率。第一级纳税银三百零五元,第二级八十一元,第三级三十九元。
  1932年3月21日,又改为二级制(即旧二级制),征税单位仍为五万支。售价在二百六十元以上的,纳税银九十五元;售价在二百六十元以下的,纳税银五十五元。后因国民党政府财政入不敷出,且急需军费“围剿”红军,便于1933年12月5日起提高税率,规定以五万支售价在三百元以上者为第一级,纳税银一百六十元;三百元以下者为第二级,纳税银八十元。这就是所谓“新二级制”。
  2棉纱
  棉纱统税实行从量税则。1931年棉纱一征统税时,其税率是以本色棉纱二十三支者为标准,二十三者以内者(即粗纱),每百斤征税二点七五元(银元,下同);二十三支以上者(即细纱)每百斤征税三点七五元。但因棉纱出厂和售卖时,多以“包”为计算单位,每包的重量多在三百斤以上,于是,纳税计算单位改为“包”,规定本色棉纱二十三支以内,每包重量在三百一十七斤以内者,一律作三百一十二斤计算,征税八点五八元;在二十三支以上,每包重量在三百一十七斤以内,作三百一十斤计算,征税十一点六二五元,以上两种规格的棉纱每包重量超过三百一十七斤的,仍按实际重量计算征收,这一税率直至1935年没有改变。3火柴
  火柴统税按安全火柴、硫化磷火柴和散装火柴三类分为三种。
  1931年火柴统税开征时,安全火柴的纳税标准是以火柴的长度和每小盒火柴的支数划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火柴为长度不满四十三公里,每小盒支数不满七十五支者,每一大箱(即七千二百小盒,下同)征税五元(银元,下同);乙级火柴为:长度在四十三公厘以上,五十二公里以下,每小盒不超过一百支者,每一大箱征税七点五元;丙级火柴为:长度超过五十二公里,每一小盒在一百支以上者,每一大箱征税十元。
  1933年修改火柴统税率,按火柴盒的体积大小和每盒所装支数为计税标准。规定甲级火柴:盒体长四十八公厘,宽三十四公厘,厚十六公厘,每盒支数为七十五至八十支者,每一大箱纳税十三点五元;乙级火柴:盒体长五十九公厘,宽三十八公厘,厚十八公厘,每盒支数为一百至一百零五支者,每一大箱纳税十七点四元;丙级火柴:盒体长五十九公厘,宽四十公里,厚十八公厘,每盒支数为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二十支者,每一大箱纳税二十一元。
  硫化磷火柴和散装火柴的税率均各有不同,兹不赘述。
  4水泥
  水泥统税开征时,实行从量税则,以“桶”为计算标准,每桶净装水泥三百八十磅,征税零点六元(银元,下同)。如每桶重量超过标准重量十分之一以上者,应按比例增税。但当时水泥包装混乱,有用桶包装的,有用麻袋包装的,亦有用纸袋包装的,且各种包装重量多寡相差极大,按“桶”征税实际不可能,故基本上是按实际重量计征。1930年11月,将磅折合为公斤(每磅等于零点四五公斤),规定每桶水泥为一百七十公斤,按此标准征税,税率不变。其实水泥包装仍然混乱,规格不一,各种规格的纳税标准纷杂。
  为增加财政收入,1933年11月又提高水泥统税。包装重量为一百七十公斤者,征税一点二元;一百一十三又三分之一公斤者,征税零点八元。其余各种不同规格包装的,均依次提高税率一倍。
  5麦粉
  麦粉统税亦实行从量税制。规定以“包”为计征单位,每包重量初为四十九磅,后改为二十二点三公斤,每包征税零点一元(银元,下同)。以后无多大改变。外有麸皮,大包重量为三十点八四公斤以上者,征税零点零五元,小包重量为三十点八四公斤以下者,征税零点零二五元。
  6熏烟
  熏烟统税最初于1928年7月在皖、鲁两省开办,税率为每百斤征税三点六元(银元,下同)。1930年3月,河南省也开征统税。财政部为整理税收,统一征收起见,将上述三省熏烟税率改为每百斤征税四点五元。这就是熏烟统税的开端。不过,此时制度尚不完善,直到1933年4月,熏烟才正式纳入统税范围,每百斤征税四点一五元,不能切成烟丝的散碎熏烟每百斤征税二点零七五元。
  7啤酒
  在实行统税前,啤酒税都采用从价税则,值百抽二十。1933年6月,啤酒纳入统税范围,改为从量税则,不论售价多少,每一大箱(内装四十八瓶,每瓶装一点一四升)征税二点六元(银元),桶装啤酒按实际容量征税。
  (四)统税的实质
  统税是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新税,是国民党政府税收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在旧中国赋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其实质必须有明确的认识。
  统税在开办时,税率较旧税大大提高。例如麦粉,开办统税前每包征银是四分,1931年实行统税时,改为每包征银一角,提高了一点五倍。其余各项货物的税率开征后,大部分都有提高。统税征收数量也迅速增加,1927年统税开办时,征收总额是六百万元,1928年达到二千九百七十万元,仅一年时间就增加了近四倍。1935年,统税征收数量已达一亿五千二百四十万元,占了当年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九点六,这些急剧增加的统税收入,来自于对广大消费者的剥削。统税时由购买商品的广大消费者负担的,而统税货物又是人民生活的必须品,因此,统税无论是税率的提高,抑或是征收总量的增加,无疑都是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征收统税时,是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直接威胁。统税征收的对象,大多数是民族工业的主要产品。而这时的民族工业,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卷土重来和世界经济危机的打击,已处于萧条,多数民族工业工厂处于破产或半破产的境地,旧货过多,新货很少,资本周转极为困难。再遇统税增加,真是雪上加霜,只好被迫减产或关闭。还必须指出的是,统税征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重于外国在华企业。以棉纱税为例,棉纱统税征收标准以二十三支为界,二十三支以上为细纱,以下为粗纱,细纱又有三十二支、四十二支、六十支、八十支等;粗纱又分二十支、十六支、十支、四支等。支数不同售价即异。支数相差越多,差价越大。当时六十支纱售价四百元,征统税十一点六二五元,四支纱倍价一百元,征统税八点五八元。前者售价是后者的三倍,税负之差却仅三元,前者仅比后者高出百分之二十六点一九,如果以从价计征计算,前者纳税率是百分之二点九,后者却是百分之八点五五。可见,这种税对生产细纱的厂家有利,对生产粗纱的厂家不利。问题在于,细纱生产者多是外资在华工厂,民族工业工厂多数是生产粗纱的。因此,纳税低的是外资工厂,纳税高的却是民族资本工厂。统税不但未能保护民族工业,反而打击了民族工业。民族工业不只受到来自政府高税率的打击,还要遇到税制给于优势的外商的竞争。该税加给民族工业的负担,已不是阻碍其发展的问题,而是一个威胁其生存的问题了。
  国民党政府对统税曾多次进行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征得了帝国主义同意或给予外商以优惠后进行的。否则,外商就“抗不照纳”、“不肯就范”。外商又是国民党政府的一个特大税户,如1936年占统税收入的第一位的卷烟税,百分之六十一来自英美烟草公司。如从这点看,即使华商卷烟厂全部关闭,仅靠英美烟草公司,国民党政府的烟税收入也不会受太大的影响。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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