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味书屋 > 武侠仙侠电子书 > 中国赋税史 >

第53部分

中国赋税史-第53部分

小说: 中国赋税史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威胁下,民族工业原已岌岌可危,再向他征收货物税,所征税款势必难以在销售中收回,民族工业生存就大成问题。虽说国货与外货按同样税率征收货物税,但国货比外货成本高,二者价格相差甚远,实纳税额也就相差很多。以毛织品为例,1946年10月,国产毛织品每码二万五千元,从价征货物税百分之十五,就是三千一百元;外国毛织品每码为一万零五十元也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从价征收,税款只有一千五百零七点五元而已。显然,国货与外货虽然税率一样,负税轻重却截然不同。而且,战后外货走私猖獗,这些走私货逃避了关税,又逃避了货物税,更可排挤国货。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工业要想与外国商品一争高下,以取得发展,就太难了。
  三、直接税
  (一)直接税的他立
  直接税是与间接税相对而言。划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界限在于税收负担能否转移,能转移的是间接税,不能转移的是直接税,如所得税就属于直接税。清末就有创办所得税的倡议,并拟定了税法。北洋政府又于1014年公布所得税条例,后又经多次会议讨论,但是议而未行。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为抵补裁厘捐失,于1928年议办所得税。迨至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实行税制改革,才提出创办直接税。1936年6月,决议创办所得税原则八项。7月,财政部设立直接税筹备处。10月,首先开征所得税。1939年1月,举办过分利得税。1940年6月,正式设立直接税处,将印花税并入直接税。7月1日,开始施行遗产税法。1941年3月又扩大直接税体系和直接税征课范围。1942年又将营业税并入直接税系统。至此,直接税包括了所得税、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营业税等五项税目。1943年财政部设立直接税署,直接税体系遂告建立。
  (二)直接税的内容
  1所得税
  国民党政府于1936年7月开征所得税,1943年又创办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
  1936年议决施行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所得税征收的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二千元以上者营利之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以及一时营利之所得。这类所得税采用金额累进税率,按所得纯益与资本实额的比例课税,由所得占资本实额百分之五起分级课征。
  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凡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之所得,采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平均所得自三十元起至八百元的,每十元课征五分。超过八百元的,每超过一百元按每十元增课二角征税,至每十元课征二元为最高限度。
  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之所得,采用比例税率,按千分之五十征课。
  上述三类所得税,按所得性质,采用申报或课源法、估计法征收。
  (2)1943年修改所得税法
  194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所得税法对于所得分类和税制未加更改,只修改了起征标准和税率。一般营利之所得税起征标准改为所得满资本实额百分之十的,始开课税;所得在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均不增加税等;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始行增税,累计至征课百分之二十为止。一时营利之所得起征标准改为二百元;所得在一万八千元以下者,税率变动不大,稍有增加,所得在一万八千元以上的,其累进税率,最高限度为百分之三十。薪给报酬所得税起征点由三十元改为一百元;每月所得在一千五百元以下者,原税率不动,每月所得在一千五百元以上者,提高税率,逐级累进,至征课百分之三十为限。证券存款所得税改为两种,一是政府发行的证券和国家金融机关的存款储蓄所得,仍征课百分之五;二是非政府发行的证券课税百分之十。
  这次修改所得税法,提高了起征点,原因是通货膨胀造成的。但税率也提高了,因而纳税者的税负加重了。
  在修氦所得税法的同时,又开征了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以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财产的租赁所得和出卖所得为课征对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超过三千元的,征收财产租赁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自百分之十起累进至百分之八十为止;财产出卖所得,农业用地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其他财产超过五千元的,也要征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等,百分之三十累进至百分之五十为止;其征收方法,除农业用地租赁所得税采用申报法外,其余均采用课源法。
  (3)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
  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征收面扩大了,并将所得税帱一类改为五类即营利事来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各种所得税税率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两种,一种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所得,根据所得合资本的百分比制定九级税率,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最低为百分之四,最高为百分之三十;另一种是无限公司组织及独资合伙等营利事业的所得,以所得额为准,亦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由百分之四至最高为百分之三十,共分十一级。薪给报酬所得采用超额累计税制,税率共分十级。证券存款利息所得,采用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为百分之三,最高为百分之二十五,共分十二级。一时所得,采全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百分之六,最高百分之三十共分九级。
  2利得税
  (1)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利得税又称战时利益税,始创于1937年。1938年国民党政府西迁重庆,大后方物资奇缺,物价飞腾,通货膨胀,投机倒把盛行。投机商人则趁机居奇牟利,激起社会人民的公愤。国民党政府为节制私人资本,增加财政收入,亦为平息社会公愤,于1938年10月28日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十七条。条例规定,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其资本在二千元以上的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及一时营利事业,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百分之二十的,财产租赁之利得超过其财产价额百分之十五的,除依《所得税暂行条例》课征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两类利得税均采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百分之十,最高为百分之五十;利得税与所得税同时征收;过分利得税属中央税,由所得税征收机关兼办,收入归中央。营利事业利得税税率见图表11…13,财产租赁利得税税率见图表11…14。图表11…13
  税级 利得合资本额 税率
  一 超过15%…20% 10%
  二 超过20%…30% 15%
  三 超过30%…40% 20%
  四 超过40%…50% 30%
  五 超过50…60% 40%
  六 超过60%以上 50%
  图表11…14
  税级 利得合财产额 税率
  一 超过12% 10%
  二 超过20% 15%
  三 超过30% 20%
  四 超过40% 30%
  五 超过50% 40%
  六 超过60以上 50%
  1943年公布《财产租赁所得税法》及《新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对1938年税法作出了修改。新税法规定,废除财产租凭过分利得税,对此另有办法征收;对于营利事业过分利得税,作如下新规定:(1)营利事业之利得在资本百分之三十五以下者,维持原税率;(2)利得在资本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至百分之百以下者,以缩短级距的方式,酌增税率;(3)利得在资本百分之百以上者,始提高税率,以课征百分之六十为最高限额。经过修改,营利事业所得税和过分利得税相加,最高可达利润的百分之八十。
  在投机盛行的情况下,对投机事业,如投机商业等,征收利得税是应该的。因为投机事业对生产、对正当的商业活动,对物价的稳定都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但国民党政府的利得税条例,却不加区分地将民族工业同商业一同对待。战争期间的民族工业已受很大摧残,再对其加征利得税,无异于置民族工业于死地。因此,利得税对民族工业是又一沉重的打击。
  (2)特种过分利得税
  1945年8月抗战胜利以后,非常时期结束。于是1947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停止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的征收,代之以与此大同小异的特种过分利得税,《特种过分利得税法》规定:买卖业、金融信托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其利得超过资本额百分之六十的,除依法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的营利事业,收入用于本企业者,免征特种过分利得税;税法未提及的旅馆、酒菜馆、舞场、浴室、戏院及娱乐性质的营业,也予免征。
  纵观国民党政府的过分利得税政策,是有极大弊病的。其基本之点是不分工、商,都按规定的同一税率征税。对因投机而获暴利者,对误国害民者,课以重税是理所当然的,甚至于没收也于情所合。但对生产企业,特别是民族工业也“一视同仁,也将它们视为投机事业,这对民族工业是一个沉重打击,而助长了投机势力的猖獗。对民族工业的这种政策,不利于培养税源,乃至于有杀鸡取卵的恶果。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工业的盈利多数是表面上的“虚盈”,税收机关却以此为据征收实税,这就使资金日益短绌的民族工业更加陷入窘境。同时,国党政府规定,工厂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成,一律按战前的价格折算提取,不准照时价提取,这样,工厂实际上将成本也折入了纯利而按过分利得税上交税款,这等于抽取民族工业的血本;民族资本工厂所提取的折旧费用,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之下,已不能买所需的机器设备,结果是原有的机器得不到更新改造,残破不堪,致使生产力低下,最终必归于停顿。
  利得税的征收方法是以资本额为基础,凡纯利超过资本额百分之十五以上,即从累进税率课税。这样,同一纯利额资本越,少,负担越重;资本额越大,负担反而越轻。于是过分利得税基本上集中在中小企业身上,四大家庭的官僚资本企业却因其资本额大和享有各种特权,得以逃税和免税。
  总之,过分利得税对民族工业来说是又一道催命符。
  3遗产税
  遗产税的拟议始于北洋政府时期。1915年,因国库空虚拟定《遗产税征收条例》,但未实行。1928年国民党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期间,财政部曾拟定遗产税条例草案,交会议讨论。次年修改后制定了《遗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后又经过多次讨论,但仍未付诸实施。直到1939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和《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在全国同时实施,议论了二十五年的遗产税终于出笼。
  《遗产税暂行条例》规定:遗产税征收范围是:凡人死亡时在国内外有遗产者,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物品。遗产税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征收遗产税按遗产总额计算;起征点为五千元,满五千元者一律征收百分之一的比例税,直至满五万元者;超过五万元的,除征收百分之一的比例税外,并加征超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