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史-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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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种积弊
国民党政府的税法只是个形式。实际征收机关不统一,无论中央或地方都各有专设征收机构,以致百户小城,机关林立。机关组织散漫,管理不一,营私侵蚀。这是征收机构方面的弊端。征收过程中,又不依上述的征管制度,有些税收还实行“官商商议摊派”的办法。营业税开办之初,各地商会、企业、团体、同业公会等,均纷纷要求不必调查帐目,而愿与政府商议,决定每年每月摊派缴纳。这种办法最初行于屠宰税。其原因是商人恐惧税务人员泄密漏被查商号营业的秘密。营业秘密则引起其它商家之剧烈竞争,从而使营业蒙受严重损失。当税务机关拒绝包征后,商店俱怕泄密,除联合拒绝查帐外,还采用造假帐的办法对,致使征税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包征制行于屠宰税、筵席税和田赋。其弊端不一而足:摊派额过低,则高于瓞额的税款被包商中饱,摊额过高,包税者所收额不足原包税款,必巧立名目,税外苛索,加重纳税商民的负担,纳税商民则必抬高物价,以转嫁于消费者,结果是政府和商民都深受其害,得利者则是包商或税吏。这是征收中的弊端。
税吏贪污也是税收中的一大弊病。税务人员接受或攫取不正当的金钱或财物以肥私,是国民党政府税收中的普遍现象。取自于商民的,称为索贿;取自国库的,称为侵蚀。各税的征收,都有弊端。以货物税而论,积弊最深的是烟酒税,次为统税、矿税。造成贪污的原因,或是税务人员的勒索,或是产销商人的行贿。这些人朋比为奸,贪污的办法极多,花样百出,如走私卖放、大头小尾、买卖印照,货照不符、旧照重用、纳照不给照、勒索手续费与查验费、回笼、吃桶、吃刀、以多报少、以甲报乙、提存放息、挪款经商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总之,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税收中的弊病很多,越是有法不依,则积弊越深。当时民间普遍流行的说法是“举办新税,不如扩大旧税;扩大旧税,不如去除积弊”,就是对这种积弊的愤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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