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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自由、市场与国家-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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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有人声称经济人模型完全解释了人类行为,而同时又认为利他主义模型完全解释了同样行为的例子中,才可以说两种不同的解释不能同时并存。    
  ⑤在经济理论中,在偏好政约束之间存在一种区别。按我这里所用的术语,偏好与利益是相同的,但是请注意,正是约束这个定义是以赞同一套信条为先决条件的(用前面的例子来说,我的利益或偏好也许是要走过那堵墙,但我在身体上受到约束不能这么做。所以,由于我持有我不能如此实现我的偏好的信条,即使我企图这么做,也只能在这种约束内行动)。    
  ⑥在这—点上,初稿的批评者们提出了美学问题来同道德或智力优越感相比。他们指出,一个人可能作出这种判断:将他那位有“不良趣味”的同事等同于那应“在错误中”或“没看见光明”的同事。我同批评者们的辩论只能根据经验来解决。本章的暗含假说是:比起信条分歧来说,人们更容易容忍在趣味或偏好方面的极大分歧。    
  ⑦ 在有点像从一种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奴隶制那样的狂热崇拜关系中,领袖们和信徒们的行为被认为是反常的,甚至是希奇古怪的。一股公众对这种狂热崇拜的观点证实了我的中心论题。    
  ⑧  关于该论点的一般讨论,见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布坎南:《规则的理由》(The  Reason of  Rules)(剑桥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一书第1章。    
  ⑨ 参见约翰·罗尔斯(J.Rawls):《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詹姆斯·M·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一致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安阿伯: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    
  ⑩  我这里指的是那些面对交易机会时参与普通市场的个人。如果我们把这种被考察的相互作用,延伸至包括那些可以被描绘为想获得以前未预见到的可能交易机会的企业家的活动,那么这个科学家的模型就更容易被接受了。在这种范围内,被追求的现实是人们的评价,关于这种现实的信条的普遍适用性反映在新发现利润机会的迅速消失倾向中。    
  关干企业家作用的一次讨论,见伊斯雷尔·柯兹纳(Israel     
  Kilzner):《无竞争与企业家才能》(petiton  and  Entrepreneurship)(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3年)。    
  (11)例如,见保罗·约翰逊(Paul  Johnson  ):《当代》(Modern  Times)(纽约:哈珀与罗出版社,1983年)。    
  (12)《靠科学来拯救》(Salvation  by  Science)是弗兰克·奈特的最具毁灭性的评论文章中的一个标题。见弗兰克·H·奈特:“靠科学来拯救:伦伯格教授的真理”,载《政治经济学杂志》1947年12月号。该文重印于弗兰克·H·奈特:     
  《经济学的历史和方法》(On the History and  Method  Of  Econmics     
  )(芝加哥大学出版社、菲尼克斯图书出版社,1956年)第227-250页。    
  (13)参见T·W·赫奇逊(Hutchison):《政治学与经济哲学》(The  Politics  and  philosophy  Of  Economics)(牛津:布莱克韦尔出版社,1981年)。         
《自由、市场与国家》 
詹姆斯。M。布坎南著        
6  反对立宪改革的根源 ①    
   一 导言     
  在本章,我试图考察反对立宪改革的根源,这里所说的立宪改革,与改革建议的具体形式或具体方向无关。②由于结构主义…契约论…立宪主义的主张似乎总是不言自明的,从而使方法论辩护变得没有必要,因此对我来说这个任务是困难的。每当我看到那些,学术地位值得尊重和注意的人持明确的反立宪主义立场时,总是感到很惊讶。他们的思想根源是什么呢?他们是如何使社会政治秩序概念化的?他们怎样塑造自己在社会相互作用中的角色?    
  对一般立宪改革的明确反对,和源于可称为真正的反立宪主义思想形式的对一般立宪改革的反对,二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对此有必要在开始就加以澄清。在第 2节和第3节里讨论的反对根源不一定反映在某种概念意义上的反立宪主义。在第4节,我考察一种用“多数主义”这个术语加以广义概括的特殊观点。第5节介绍一种“权利”观点,这种观点既包含了立宪主义的因素,同时又反映了政治主张中的反立宪主义。在第6节,我考察反立宪主义思想形式的基本因素,这种思想形式涉及到民主过程的模型构造问题。最后,在第7节,我对论点的几个组成部分作一个首尾一贯的概述。这个概述可以为论点的进一步发挥提供某种基础。    
  二  立宪改革与立宪观点     
  立宪观点包含作为一个必要因素的两阶段(或多阶段)行为理论模型。行为实体可以是个人,可以是自愿联盟,也可以是广义的集体。对各种结果或最终状态的决策或选择,是在规定明确的现行 规则 (制度)的约束内作出的。在对结果的选择进行审议时,假定规则是不变的。但是,也可能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规则或过程作出决策或选择,这些规则或过程在有可能就最后结局作出后果选择的范围内规定约束条件。③    
  在规则或过程与在这些规则或过程中发生的行动之间有可能从立宪的角度加以区分,前者是指在立宪之后或各种规则内作出选择,后者是指在不接受任何明确选择意义上的更改规则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的同时,在既定的规则或过程中对行动进行选择。这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尊重已确立的规则和制度的重要性,但反对十足的立宪主义观点,如果后者是以一种结构主义观点来解释的话。我不需要为此处的区分作进一步的解释;尊重过程的非结构主义者是否可适当地被称万立宪主义者,对我的论点并不重要。这样说是足够的了:按我自己对立宪观点的解释。社会秩序的规则和制度是可以作为经常要修正的变量来对待的,不过,这种修正在不同层次上与规则内关于结果的选择是很不相同的。    
  在社会的和政治的安排中,几乎任何可想像的改革计划都会引起反对。有些人之所以反对改革是出于他们对改革的潜意识评价中的保守性。他们会默认未经慎重决策而产生的制度变化;但他们对历史的反应是消极的。他们拒绝承认人类有创造自己历史的力量。他们明确地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把相互作用的现实制度看成是有意的人类行为的“产物”。这种保守主义的另一种形式是进化论,我将把这个问题的讨论推迟到第3节进行。我在此关心的只是这种无思想的保守态度:不调查制度变化的根源,简单地接受现存规则,并且只因为规则是现存的和继续实行的,就认为其是“好的”。用一个不完全适当的词形容,这样一种观点似乎可称为“极端立宪主义”,因为它把现状提高到神圣的地步。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按我的看法,它不应被归为立宪主义。    
  可是,在对这种观点的主张者们进行观察时,很难把他们同那些出于对立宪的真正无知而反对立宪改革的人加以区分。后者简直无法进入关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设性的对话和讨论,不受积极主张规则改革的人的欢迎。他们只有对这个或那个政治家以及这个或那个政党所允诺的看得见的短期利益才产生反应。因此,不可能要求他们考虑更大范围的团体利益。由于这些人不能把改革可能提供的利益,同可测量的短期利益联系起来因此他们往往对基本规则的改革持反对态度。这种维持现状的倾向,与其说是由于对上面概述的保守主义原理的信奉;不如说是由于愚昧无知。不幸的是,据我们观察,1982年前后美国的主要政治学,似乎都隐含地建立在这个假说上:全体选民的相当大部分属于刚才所描述的这类人。    
  反对立宪改革也可能出自直接意义上的经济私利,并且不一定反映在已提到的两种类型中存在的更为基本的倾向。我下面将要分析的这类人也许会深刻认识到,基本规则(制度)是应加以修改和改革的,不同的规则是可以产生不同的结果模型的,对各种可选择规则进行某种比较评价是可能的和有意义的。但是,他们从现存规则的运行中获得,或者自认为获得明显的个人利益。我之所以在一般考察中包括了这种反对改革的根源,是因为一般地说,这种人提出的观点似乎很难同不讲利益的反立宪主义者的观点区别开来。正因为这些人从根本上来说的确是立宪主义者,所以他们在辩论一讨论中成为反立宪主义者了。    
  这种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管理现存规则的人即官僚机构代理人,以及对现存的特定职业和特定任务作了人力资本投资的人。他们反对任何修改制度结构的企图,因为这等于损害了他们对自己能力的评价。第二类是认为运用现存的规则可得到不同程度的好处,或认为自己对这种规则的可供利用的潜力特别了解的人。政治机构的代理人以及个别的政治家们就“掌握了这个秘诀”,或者认为他们“掌握了这个秘诀”,因此他们不愿在竞争时修改规则。任何经过改革的规则所必然具有的不确定性,使得保证获得不同利益的人们和集团也可能反对改革,如果他们原本预见到了不同的选择的效果的话。    
  第三类出于经济私利而反对改革的人是很有影响的人,包括活跃在学术界、法院和议会中的现存一套规则的解释者和立宪律师。立宪律师的智力资本大量投在现存的、并且是通过标准的思考过程和法律界人士的评价准则发展形成的规则上。这类人将通过非司法手段强烈地抵制任何变动立宪边际的努力,包括采取由那些非宗教人上放弃基本立宪问题讨论这种形式。在这方面,立宪律师集团像任何受保护的垄断集团那样行事;它寻求维持分歧。因此,当我们看到没有几个立宪律师和法律学者拥护明确的立宪改革时,是毫不令人奇怪的。    
  我在本节对立宪改革的几种反对根源进行了分类,由于同我与真正的反立宪主义者之间的对话不相关,我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他们的各种论点。指出这些反对根源只是因为,这对于认识所提到的这些论点的根源,是很有见的。    
  三  制度进化论者     
  近年来,主要是对F·A·哈耶克教授的观点进行解释时,一些杰出的社会科学家提出了我在此称为“基本社会制度”的“进化”论④这种观点认为,存在的制度是由于某种原因自然进化并自然存在的制度;由于这些制度是自然进化和自然存在的,所以至少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有效率”的制度。要注意的是,这种观点为前面讨论过的较朴素的保守主义态度,提供了学术上的支持。它之所以能提供这种支持、是因为它假定,“构造”社会规则和社会制度实质上是不可能的;从而,任何这样做的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这种进化论观点必然体现为对现存规则和制度的尊重,这种尊重甚至达到了在任何潜在改革主张面前麻木不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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