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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和谐与冲突-儒学与现代管理-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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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相互补充的意思。在儒家看来,“礼”与“刑”都是治理国
家的基本法规,缺一不可。正如荀子所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
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当然,在治国的这种法规中,儒家认为“礼”比“刑”更为重要。《大
戴礼记·礼察》篇指出:按照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只能看到已经发生的事情,
而不能看到将要发生的事情。而礼的作用则在于当事情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就
予以禁止;法的作用则在于当事情已经发生之后才来惩罚。礼的作用,就贵
在当罪恶还没有萌芽的时候,就予以杜绝,从细微之处开始就引导人民遵纪
守法,这样就可以在不知不觉之中,促使百姓不断为善,避免犯罪。礼是戒
人作恶,刑是惩人之恶;一个是禁于将然之前,一个是罚于已然之后;一个
使百姓徙善远罪,一个对百姓判罪惩罚,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大戴礼记·盛德》篇更进一步借孔子之口论述了“德主刑辅”的道理。
它比喻道:国家机器好比是一部马车,统治阶级是马车的驾驶者,被统治者
是拉车的马。驾驭马有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一个是衔勒(辔勒),一个是
马鞭筴。德法好比衔勒,刑法好比马鞭。善于御马的人,只要掌握好御勒,
可以不挥动马鞭,马照样跑得很好。善于御民的统治者,只要正其德法,也
可以“刑不用而民治”。反之,如果不用衔勒而专以马鞭驭马,不用德法而


专以刑法驭民,就会得到伤乱败亡的结果。作者指出:“不善于治理人民的
统治者,就在于他抛弃德法,这就好比驾驭马匹而抛弃衔勒,专以马鞭赶马,
马一定会伤亡,车子也一定会损坏。如果统治者不以德法而专以刑法来治理
人民,民心一定会离散,国家也一定会灭亡。”

专以刑法驭民,就会得到伤乱败亡的结果。作者指出:“不善于治理人民的
统治者,就在于他抛弃德法,这就好比驾驭马匹而抛弃衔勒,专以马鞭赶马,
马一定会伤亡,车子也一定会损坏。如果统治者不以德法而专以刑法来治理
人民,民心一定会离散,国家也一定会灭亡。”

首先,儒家之主张“人治”是适应历史需要的选择。中国古代社会所实
行的是君主专制的政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言出法随”,任何法规制度都不过是君主意志
的产物,即“一言可立”又“一言可废”。在这种情况下,根本谈不上有什
么真正的“法治”。儒家正是意识到这一点,从而把国家生存、社会安定的
希望寄托在统治者个人的身上,并力图对他们有所规劝,有所约束,促其“为
政以德”、“治国以礼”——这就是儒家所主张“人治”的目的。他们的主
张能否为统治者所接受又当别论,但其中用心之良苦,态度之真诚,却是无
庸置疑的。

即使是标榜“法治”的法家,最终也摆脱不了主张“人治”的命运。法
家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很有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味道,
其中不乏合理的因素。但从今人的观点看,这些话所强调的是官吏执法要严
明,却并未涉及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权力依据问题。“然问法何自出,谁家
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商鞅竭力鼓吹“权制断于君。”韩非认为君主应
当深藏不露,用“势”和“术”驾驭众臣和老百姓,说什么“独视谓之明,
独听谓之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王者,独行为之王”。这种万
事由君主一人“独断”、“独行”的治国原则和方法,正是地地道道的“人
治”,不过是玩弄权术的“人治”罢了。

其次,儒家之“人治”,其实并不排斥“法治”。古代广义上的“法治”,
包括了“礼治”和“刑治”,其中的“礼治”是“人治”的出发点和归结点。
至于狭义上的“法治”即“刑治”,儒家也并不是一概反对的。“治之经,
礼与刑”,在儒家看来,无论是“礼”还是“刑”都是治国的法宝。只是儒
家进一步指出,法(包括礼法和刑法)要依靠人来执行。在他们看来,
法并不能自己发生作用,有了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法才能起作用,否则就会
流于形式。

此外,儒家还认为,法之施行要有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孟子指出:即使
有离娄那样的眼力,公输盘那样的技巧,如果不用圆规和曲尺,也不能正确
地画出方形和圆形;即使有师旷那样的辨音能力,如果不用六律,也不能校
正五音;即使有舜那样的治国本领,如果不推行仁政,也不能管理好天下。
孟子举例道:当时有些诸候,虽然有仁爱的心肠和仁爱的声誉,但老百姓却
受不到他的恩泽,他的政法也不能成为后代的模范,其原因就在于他不去实
行前代圣王的治国之道。这就表明:“光有好心,不足以治理政治;光有好
法,好法自己也动作不起来,好心和好法必须配合而行。”当然,这就需要
造就相当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具有一定的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

儒家有一个主张,叫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常常被人们作为儒家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证明。其实这也是一种误
解。诚然,儒家之“礼”主要是在统治阶层推行,“刑”主要是对付老百姓。
但这里的“礼”不仅仅是软性的道律规劝,而且还是硬性的法律规范。事实
上,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整体利益,刑是不能不上到违礼即违法的大夫
身上的。

常常被人们作为儒家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证明。其实这也是一种误
解。诚然,儒家之“礼”主要是在统治阶层推行,“刑”主要是对付老百姓。
但这里的“礼”不仅仅是软性的道律规劝,而且还是硬性的法律规范。事实
上,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整体利益,刑是不能不上到违礼即违法的大夫
身上的。

这里孔子说得很清楚,对于违礼即违法的大夫,依然可以加刑,不过罪
名有所不同,主要是把它们放到整个礼治体系中去考虑,使犯罪的大夫能够
从礼的更高层次认罪服罪,并以敬效尤。

历史上也不乏“刑上大夫”的案例。就以孔子本人为例,他代行鲁国宰
相职务,上台不到七天,就杀了“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并列举了后者的
五条罪名——“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辨,记丑而博,顺非而泽”,
认为少正卯所作所为违反了“礼”。这个案例固然说明了统治阶级内部斗争
的残酷性,但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儒家之刑治是可以施加于“大夫”的。“人
治”并不排斥“法治”。

最后,儒家之“治人”思想具有一定的合理的因素。正如“法不阿贵”
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合理内核一样,“治人”也是儒家“人治”思想
体系的合理内核。这里的“治人”中的“治”字是形容词而不是动词。所谓
“治人”不是指治理别人,而是指致治的人。荀子认为:“有治人,无治法。”
意思是说,只有自觉致治的人,而没有自动致治的法,以下是他所举的例证:
古代名射手后羿的射箭方法没有失掉,但不是世代都有像羿那样善射的人;
古代“圣王”大禹的治国之法依然存在,但夏朝不是世代都有禹那样的王。
这就证明,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人,在于统治者的素质。由此,荀子进一步
论证道:“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开端,而君子则是实行法律的根本。如果有君
子,即使法律很简单,也可以使法的作用达到各个方面;如果没有君子,尽
管法律十分详细,在施行时就会颠倒先后,不能应付各种事变,因而造成混
乱。”

本来,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依靠人,离开了
人,法律不会自动地发挥治国平天下的作用。就此而言,荀子在这里说的是
大实话。但由于他过分抬高了人的地位而贬低了法律的地位(至少是在字面
上,“有”、“无”用得似乎太绝对了),这就引起了后人的异议。明末黄
宗义针锋相对地指出:“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后有治人。”


这就引出了一个人法先后的问题。

这就引出了一个人法先后的问题。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是有点类似黄宗义的观点的。他说:“人
们为了养成道德的人,必须有赏有罚,制定合理的法律。”其实,这种“环
境决定论”的观点已经受到了马克思的批评,他指出:“这种学说忘记了:
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这就告诉我们,
离开具体的社会实践,侈谈人决定环境或者环境决定人,侈谈“治人”决定
“治法”或者“治法”决定“治人”,都是不正确的。

但是,儒家“治人”思想的合理因素却在于强调管理者自身的素质对于
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意义,由此而推导出“举贤人”的尚贤思想,“修身治
国”的正己思想,“直道而事人”的管理道德思想等等。这些,即使是对于
现代管理来说,也依然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论语》提到的“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这段话中的“政”,就是政令;整句话的意思是说,拿客观的
法令条文去规范人民,如果有违犯者,则用刑罚加以整饬。

这种领导方式可以称为“法制”,因为它对于属下控制的主要力量来自
法规制度,“法制”的领导方式容易达到一些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在古
今中外的各个生活领域内,都经常被用到。

春秋时代有一个著名的故事,可以做为法规的典型代表。根据《史记》
的记载,吴王阖庐读了孙武呈献的 
13篇兵法,颇为欣赏,但不知他是否真能
用兵,就想了一个法子来测试他,命他把宫中的美女当成兵士,实地操练。
于是,孙武将 
18O名美女编成两队,并且任命吴王最宠爱的两位担任队长。
接着,孙武问这些女子知不知道如何分辨前后左右,她们回答说知道:孙武
又与她们约定,听到前后左右等命令时应该如何动作,这些女子也点头答应。

做完上述规定之后,孙武在两旁陈设斧钺等刑具,再三重复这些规定并
要宫女们复诵。等一切安排妥当,他就开始击鼓命令宫女往右。可是,宫女
们非但不听命令,反而张口大笑。于是,孙武再次宣明规定并要宫女复诵,
而后击鼓命令宫女往左,宫女依然大笑。这时,孙武说:“约束不明,申令
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说完,就要斩两名队
长。

吴王从高台上看到这种情形,立刻派人传话给孙武说:“寡人知将军能
用兵矣。寡人非此二姬,食不甘味,愿勿斩也。”孙武回答说:“臣既已受
命为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他斩了两名宠姬之后,又重新任命两位
宫女为队长,接着再度击鼓下令。这时,宫女们完全按照规定行动,说左就
左、说右就右,一点声音都不敢发出。于是,孙武向吴王回报说,这些宫女
已经训练好了,可以完全依照你的心意来运用,甚至要她们赴汤蹈火都没问
题:“唯王所欲用之,虽赴水火犹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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