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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部分

商法教材-第1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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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提示:如何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答案D?。
   3.简述提单的种类和内容。
   思考提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等。提单的内容包括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些声明性的条款。提单的背面通常载有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
   4.定期租船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思考提示:定期租船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大多数采用标准格式,其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5.光船租船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思考提示: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6.简述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思考提示:承拖方的权利主要包括费用请求权、对被拖物的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承拖方有权将被拖物留置、合同解除权、指挥航行的权利等。承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提供适航、适拖拖轮、依约对被拖物接拖、拖带航行,将被拖物拖至目的地。被拖方的权利主要有:要求承施方按约定将被拖物从一地拖至另一地,合同解除权等。被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使被拖物适合拖航、配合拖轮航行、保证其指定的起拖港、目的港和中间港为安全港口以及依约在目的港接受被拖物等。
   
   
   第三十章  船舶碰撞
   
       重点问题提示
   1.船舶碰撞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2.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3.船舶碰撞的管辖权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根据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可见,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不包括船舶与非船舶的碰撞;而且,船舶必须发生接触,即碰撞限于直接碰撞。但是,198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草案》)对船舶碰撞下了新的定义:第一,“船舶碰撞指船舶间(哪怕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第二,“船舶碰撞指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该定义不要求船舶有实际接触,但规定船舶碰撞以过失为要件。这与1910年《碰撞公约》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可见,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碰撞以船舶之间发生接触为要件,与1910年《碰撞公约》的要求一致。但是,我国《海商法》第170条同时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即有条件地承认没有实际接触的“船舶碰撞”。这一点与《里斯本规则草案》的规定相似。
   
   二、 船舶碰撞的成立条件
   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规定可以看出,要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碰撞的船舶,一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动装置,他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内河船、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这一要件排除了下列碰撞:(1)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与任何其他船舶的碰撞;(2)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之间的碰撞;(3)任何船舶与固定建筑物或设施之间的碰撞;(4)非海商法所规定船舶之间的碰撞。例如,内河上的内河船之间的碰撞不属于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碰撞。
   (二)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应指可供20总吨以上海船自由航行的通海水域。在那些虽然与海相通但不可航的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不适用海商法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
   (三)碰撞须有损害结果。船舶碰撞没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不构成船舶碰撞。
   (四)间接碰撞须因过失所致。在我国,直接碰撞不以过失为要件。而间接碰撞虽然也被视为船舶碰撞,但它必须因操纵不当或违反航行规章所致,而且损害后果与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碰撞船舶的义务
   (一)船舶碰撞后当事船船长的义务。船长的义务主要为:
   1.施救义务。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2.通知义务。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应该指出的是,船长的上述义务与船舶碰撞责任的归属无关,即使对船舶碰撞没有任何责任的当事船舶的船长,也应履行上述义务。
   (二)船舶碰撞后船东的义务。船东的义务主要为:
   1.损害赔偿义务。对于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过失船舶的所有人应承担船舶碰撞所产生的损失的赔偿义务。我国《海商法》第168条和第16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2.采取合理、谨慎措施的义务。船舶碰撞发生后,当事船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当事船未尽到此项义务,对扩大的损失不得进行索赔。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责任及其赔偿
   一、船舶碰撞的责任
   船舶碰撞是一种责任事故,这类事故引起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责任。以碰撞船舶是否有过失为标准,可以将船舶碰撞责任分为双方无过失碰撞责任和有过失碰撞责任。
   (一)双方无过失碰撞责任。双方无过失碰撞责任,又称不负责任的碰撞,是指船舶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事故,其处理原则是不负赔偿责任,损失自负。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无过失碰撞责任通常有以下三种:
   1.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船舶碰撞,通常是自然灾害所致。如因为海上恶劣天气或台风等,致使船舶发生碰撞。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损失,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2.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是指船方已做到了恪尽职责,以通常航行或防范措施仍不能避免的船舶碰撞。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碰撞的原因是不可预见的。如船舶舵机失灵、发电系统故障、船舶机械的潜在缺陷等。发生这类事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不可抗力引起的碰撞责任基本相似。船舶碰撞被确认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当事人不负赔偿责任。
   3.原因不明的碰撞。原因不明是指船舶碰撞原因无法查清。船舶发生碰撞后,当事人无法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一方有过失,碰撞又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即被视为原因不明的碰撞。对于这类事故的处理,应采取损失自负原则,而不能以推定方式处理事故。对此,1910年《碰撞公约》第6条规定:“关于在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题的一切法律推定,均应废除。”
   对于上述三种碰撞,均采取损失自负的原则,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责任。1910年《碰撞公约》第2条规定:“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者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己承担。”我国《海商法》第167条也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二)有过失碰撞责任。有过失碰撞责任,是指由于一方或多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这种碰撞通常是船员没有遵守航海避碰规则所引起的事故。过失碰撞责任又分以下两种:
   1.单方过失碰撞责任。单方过失碰撞责任,是指由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船舶碰撞,这类碰撞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过失船舶承担。1910年《碰撞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该艘过失船承担。”我国《海商法》第168条则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2.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是指船舶碰撞的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过失而导致碰撞事故发生。它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双方船舶都违章行驶造成的碰撞;二是双方的判断失误所造成的碰撞;三是一方违章行驶,另一方虽按航行规则行驶,但对他方的违章掉以轻心,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导致船舶碰撞。对于双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按过失程度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由于双方过失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双方应对第三方负连带责任。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但是,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过失程度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最终要确定过失方损害赔偿问题,即过失方赔偿金额。由于海商法未明确地规定赔偿的原则、范围、计算方法等,故应适用民法以及海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1.恢复原状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2条规定:“赔偿应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恢复原状就是损害赔偿应使受害方尽量接近受害事故发生前的状况。但是,对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不适用该原则。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我国《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1条第1款确定了该项原则,并明确地规定了直接损失的范围。据此原则,受害方只能追偿碰撞造成的立即的直接损害,包括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如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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