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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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通常具有这样的标志:一是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二是公司成立时原始的自有资本的标志;三是公司盈利还是亏损的法律标准。它在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同时,数额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股东不必实际缴付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因此,在英美法上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往往没有实际作用。
三、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
为了使公司拥有维持其得以运行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交易安全,公司立法中对公司资本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学理上将其概括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资本必须确定,并且该确定的数额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记载并经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该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首要立法原则,其目的在于使公司成立时有一个稳固的物质基础。这一规定的落实,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空壳公司、皮包公司),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应当经常保持与其确定的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
一般而言,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了公司的实有财产,但这一财产并非恒量,尤其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经营的盈余、亏损或财产本身的无端损耗,而在数量上发生变动。当公司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其向外明示的公司资产的价值时,其偿债能力增强,对社会交易安全自然有利,当公司实有财产价值大大低于公司资本价值时,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构成威胁。
在我国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可以转让但不得抽回;(2)公司在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公司利润;(3)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4)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5)公司的原始股东对货币之外的出资的价值承担保证责任。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保证公司的的正常经营及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防止股东过高的盈利分配要求,确保公司自身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股东在短期求利动机的驱动下,为满足其扩张盈余分配的偏好,蚕食公司资本的可能,体现了对公司资本的动态维护。
(三)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资本不变原则强调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公司资本不得任意改变,体现了对公司资本的静态维护。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本增减须经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减资公告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等有关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质一样,都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进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维护。两者相互关联,各有侧重。
“资本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三者共同构筑了法定资本制,充分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
大陆法系国家以资本三原则为指导原则,确立了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它是大陆法系国家早期确立的资本制度,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由于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是公司全部发行的资本,故在公司成立后,资本如果要变更,则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这一制度能有效地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行为,保证交易的安全。但其存在一定的弊端。如公司成立后资本变更需要履行烦琐的变更登记程序,公司筹资较为困难,公司成立之初资本因相对过剩而闲置,并使股东权益受损等。
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定资本制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了授权资本制。它是指公司设立时,只需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的股本额,而不要求股东认足全部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或缴足的部分,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而不必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无须变更公司章程,也不必履行变更登记程序。这一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公司设立、决策快捷、高效的客观要求,使发行股份的时间具有极大弹性,便于公司适时筹资,降低了投资经营的风险,同时也简化了公司资本变更的程序。但其存在的不足是,容易产生欺诈投机行为,削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董事会权力的扩张,会使股东权益的维护不尽周全。但必须承认的是,“资本三原则”仍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基于“资本三原则”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大陆法系国家在权衡前两大法系资本制度利弊的基础上,将两者有机融合,形成一种新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它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资本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公司章程中不仅要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且还应规定符合法定标准的首期股份发行数量(如法国规定不得少于资本总额的1/2,日本规定为1/4),在首期股份认足、缴足后,公司即告成立。其余股份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如德国规定为五年)内随时发行完成。我国现行公司法也采用折衷资本制度。
总之,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又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而从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到折衷资本制的发展,也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商事组织,在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公司资本制度设置上,秉持了安全与效率兼顾的立法价值取向。
四、公司资本的变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固然要遵守“资本三原则”。但由于公司成立后各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司的资本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始终是一个变量。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动,公司的资本自然要发生变动,即: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法据此规定了相关的资本变动制度。
(一)增加资本。
1.增加资本的概念。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在存续期间内,为筹集资金、扩大营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的行为。
由于增加资本能够增强公司的实力,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威胁,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此限制较少。
2.增加资本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增加股份的数额,发行新股,即公司在原定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这种方式既可以采取向原有股东配股、送股的形式,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还可以将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成公司的股份。此种发行新股的方式由于不受公司原股本总额的限制,因此与授权资本制下的发行新股不同。二是增加股份金额,即公司在不改变原定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的金额。此种方式的增资,实际上是增加了原有股东的股份出资数额。因此,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进行,不能向社会发行。三是既增加股份的数额,又增加每股的金额,即同时采用前两种方法进行。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常采用第一种方法。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可以将公司的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二)减少资本。
1.减少资本的概念。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在存续期间内,资本过剩或经营亏损严重,基于公司营业的实际需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
依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成立后一般不允许减少资本,但当资本过剩或经营亏损而致使公司的资本额与实际资产相差悬殊时,如果机械地恪守资本不变原则,不但会造成资本在公司中的停滞,不利于发挥资产的经济效用,而且也使资本丧失了作为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和昭示公司信用状况的作用。因此,依法减少公司资本,不仅不是对资本不变原则的违背,而且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
2.减少资本的方式。与增资方式相对应,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法也有三种:一是减少股份数额,即每股金额不减少,只是减少股份总数。具体又分为销除股份和合并股份两种。销除股份如实践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方式。《公司法》第143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只减少每股的金额。具体又分为免除股东未缴足的股款、发还股东已缴的部分股款和注销每股部分金额。三是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即同时采用前两种方法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变动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即由股东大会作出资本增减的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减资本,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登记之日起,公司的资本变动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与特征
(一)股份的概念。股份通常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也是股权的基础和计量单位。股权的大小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成正比。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狭义股份的概念。广义的股份,是指各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用广义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归纳如下:首先,它是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其次,它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二)股份的特征。与其他类型公司股东的出资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的平等性。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是相等的,同类股份代表同质同量的股东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股份的不可分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作为最基本的计量单位,股份不可再分,因此,它也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但是,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除某一股份可以为数人“共同共有”。当股份为数人共有时,股权一般应由共有人推选一人行使。
3。股份的证券特性及可转让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