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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部分

商法教材-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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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券公司打印“买卖申报回单”,确认要约或承诺。交易主机将各方买卖申报按规定的顺序原则自动撮合成交。一经成交,即向双方证券公司发出通知。
   (四)清算与交割。清算,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迄的过程。根据目前采取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公司在代理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由各证券公司依“差价交收”的原则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公司对其代理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向委托人递送成交确认书,确认委托完成,委托人应按委托日期办理交割。
   证券过户,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证券公司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转移与过户的登记过程。我国证券市场(A股)采用T+1交割规则,即投资者在证券买卖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其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
   
   四、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不得从事的行为。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证券法都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并规定了一系列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历史短暂,但从建立证券市场起就重视防范和惩罚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将证券市场上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证券法》在“证券交易”中专列1节规定了“禁止的交易行为”,并且在第11章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的含义。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规定,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内幕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1)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2)上述人员泄露该信息;(3)上述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适用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3.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操纵市场行为。
   1.操纵市场行为的含义。所谓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活动。
   2.操纵市场行为的具体表现。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即为操纵市场行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证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假陈述行为。
   1.虚假陈述行为的含义。所谓虚假陈述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活动。
   2.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表现:(1)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证券法》规定,违反本法第78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欺诈客户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的含义。所谓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欺诈客户行为的具体表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即为欺诈客户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3.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禁止的行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 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为上述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4。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概述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它分为境内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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