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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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42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中,由于承兑日期关系到汇票到期日的确定和计算,因此,付款人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42条第2款和第41条第1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三日为承兑日期。
3.不得记载事项。付款人在承兑时,不得记载与汇票的性质或承兑的特性相违背的事项。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三)承兑或拒绝承兑。持票人按照提示承兑期间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时,付款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决定。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3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汇票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并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后,承兑即发生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一经承兑汇票,对付款人、持票人、出票人和背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效力。
(一)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便成为承兑人,对汇票债务承担第一位的或主要的责任。付款人的这种责任具有绝对性,除非汇票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否则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不受付款人是否已经从出票人处接受资金的影响。承兑人的这种绝对付款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持票人来说,无须考虑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是否现实存在资金关系;二是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时,不仅应承担票据金额的支付,而且要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及追索费用;三是在持票人未按时提示付款时,即使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使追索权消灭,也不影响对于承兑人的权利。
(二)对持票人的效力。付款人承兑之前,汇票上的付款记载对付款人没有约束力,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期待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付款人一经承兑,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就变成现实的权利,以承兑人的责任为保障。
(三)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出票人和背书人在汇票尚未承兑前,可能要承担前期追索的责任,即汇票未得到承兑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
一、 汇票保证的概念
汇票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并签章,从而表明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履行承担保证的一种票据行为。汇票保证旨在对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提供担保。在仅有汇票出票人及付款人尚不足以确立汇票信用,即尚不足以保证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情况下,汇票债务到期能否履行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汇票债务的按期履行予以保证,就可以增强汇票的信用,确保持票人实现其汇票权利。汇票保证作为一种票据行为,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实施担保的行为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并须在票据上作相应的记载。
二、汇票保证的种类
汇票保证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这是以保证人的人数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保证人为一人的,是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及以上的,是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完全保证与部分保证。这是以所担保的金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就汇票全部金额进行的保证为全部保证;仅就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而进行的保证为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未明确是否承认部分保证,仅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三)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这是以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内容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保证人在签章的同时,记载有“保证”字样的保证为正式保证;保证人仅有签章,而没有“保证”文句记载的保证为略式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
(四)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这是以保证是否附有条件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为单纯保证;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为不单纯保证。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三、汇票保证的效力
保证行为一经成立,即对票据中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保证的基本效力,是担保被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因此,在保证人、票据权利人和被保证人之间,票据保证将发生一定的票据责任或享受一定的票据权利。
(一)对保证人的效力。保证人为汇票保证行为后,便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首先,保证人的责任是一种从属责任。保证人责任的发生依赖于被保证债务的存在和被保证人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其次,保证人的责任具有独立性。作为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即使无效(因汇票形式欠缺无效的除外),也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成立。最后,保证人的责任具有连带性。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关系,同时,在共同保证关系中,共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亦负连带责任,即使共同保证人之间并无共同保证的意思,也不影响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持票人的效力。汇票保证,对持票人来讲,又多了一层担保关系,持票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得到了加强。
(三)对汇票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的效力。保证行为本身并不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责任,但是如果汇票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清偿了持票人的债务,则对被保证人及其后手来讲,即可免除被追索的责任。
第六节 汇票的到期日
一、汇票到期日的概念
汇票到期日,也称汇票付款日,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汇票到期日的确定,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也是从到期日开始计算;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也是从到期日起算。票据法关于到期日规定的更主要意义在于确定付款人开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
二、汇票到期日的种类
汇票到期日的种类,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汇票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的到期日类型。因此,有些学者称之为汇票到期日法定原则。我国《票据法》第25条规定,汇票到期日有以下四种:
(一)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又称即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即付”、“即期付款”的字样,或者不记载到期日的,持票人一经提示汇票,付款人即应付款的汇票。见票即付汇票无须承兑,直接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这里的提示实际上包括了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付款人如果愿意付款,则直接付款即可,而没有必要进行承兑;反之,如果付款人愿意承兑,则表明其愿意付款。
(二)定日付款。定日付款的汇票又称定期汇票或板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明确记载特定的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该种汇票又称计期汇票,是指自出票后经过一定期间,并以该期间的末日为付款到期日的汇票。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此种汇票又称注期汇票,是指汇票经付款人见票后经过一定期间而付款的汇票。这里的见票,就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作出承兑或拒绝承兑的行为。如果经承兑,则汇票的到期日从承兑之日起算,经过约定期间即为到期日。我国《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三、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不同的到期日,其计算的方法不同。定日付款的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出票时已确定了到期日,因此,是到期确定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须以持票人提示票据为前提。我国《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有下列规则:
(一)各种到期日的计算。
1.定日付款汇票的到期日以汇票上记载的年、月、日为准。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果是以出票日后的1个月或数个月为到期日的,以在应付款之月与该日期相当之日为到期日。无相当日的,以该月末日为到期日。出票后1个半月或数个半月付款的汇票,应先计算全月,再加上15日,以最后一天为到期日。
3.见票即付的汇票,可以由持票人确定汇票提示日期,汇票一经提示,汇票的到期日即确定。但持票人应于何时提示,票据法一般均加以规定。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首先确定见票日,再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期间,依照出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的计算规则确定到期日。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应于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以确定见票日。
(二)法定假日的处理规则。如果汇票期限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到期日可以顺延至假期后的第一个正常营业日。
第七节 汇票的付款
一、汇票付款的概念
汇票付款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权利人所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既包括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即一次支付,也包括追索义务人在发生追索时,对追索权利人所进行的支付,以及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即二次支付。而狭义的票据付款,则仅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这里的汇票付款,是指消灭汇票关的狭义付款。
二、汇票付款的程序
付款作为最终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在程序上包括三个阶段,即付款提示、实际付款和交回汇票。
(一)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或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付款提示是持票人行使其付款请求权的必要前提,也是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必经程序。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是指有权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的人,包括持票人及其代理人。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3款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