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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部分

2006-4-10李敖系列之10李敖通电集-第39部分

小说: 2006-4-10李敖系列之10李敖通电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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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飞辞职」。)
  · 十月一日:王文洋致函江绵恒表示:1。 媒体对于「那位亲民党立委」的报导愈来愈小,明后天新闻就会停止。 2。 「明天政府便会公布停建核四案。」
  (注:1。 由于王家利用媒体公关优势与广告利益作后盾,媒体确实「不敢乱写对王家不利之新闻」。 2。 陈总统已与王家谈妥废核四之后续步骤,而唐飞仍未察觉,依旧在立法院答询中坚持主张续建核四,果然到了十月三日晚间,在与陈总统的例行会面中,即被陈总统给「废」了。
  3。 此信在原件中写做「九月卅一日」,应为打字错误。)· 十月二日:王文洋致函江绵恒表示:1。 秦慧珠公开之信件均已销毁,因此「他们即使拥有所有文件,也无法以此证实那些文件的真实性。」
  2。 此次事件对江、王两方可说是「因祸得福」,因(1)它使台湾正视江王长久合作之事实,(2)王永庆公开说过,「如果由他当两岸桥梁,他可以公开处理」,此句话已经告诉所有人并使他们认同这层关系。(3)王永庆已经协助陈水扁,使其在争乱中取回完全主导权,而陈也承诺完全支持王家的所有计画。
  3。 此信请「刘先生」亲自转交,王文洋也将于十月二日暂时离开台湾。 (注:1。 王文洋已于十月二日搭乘国泰CX407班机离台。 2。 对照王家及陈总统后续动作,完全与此信中所言吻合。)
  由以上资料可知:1。 秦慧珠所公布的文件全部是真实的,但此部分已全部被王文洋从档案中销毁,以湮灭证据。 2。 王文洋请江绵恒注销并不在使用秦慧珠所公开文件中的两枚印鉴,并另外备妥印鉴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3。 江绵恒与王文洋往来书信确实分成公司及个人两种方式,公司管道谈公事,个人管道则谈些「不足为外人道之事」。而此两部分之电子信箱密码,均在秦慧珠公布后予以更换。
  4。 王永庆父子利用此次事件向陈水扁总统摊牌,谋取自己在经济上巨大利益。 5。 王永庆利用各种力量帮助陈水扁逼退唐飞,以达到挺民进党及林信义,废核四、图利麦寮电厂的目的。
  6。 王家向江泽民、江绵恒父子再三道歉,并声称此次事件是「因祸得福」,对江王两家未来的合作反而是大利多。 7。 王家不断找人向秦慧珠「沟通」、「协调」,施加压力。
  8。 王家利用巨大的政商影响力,让媒体不敢报导「对其不利之消息」。 陈水扁为何要受王家要胁?是否有把柄抓在王家手中?
  陈水扁总统在秦慧珠委员公开「王永庆父子密使事件」中始终未发一言,任凭秦慧珠公开向他提出「三个问题」或大声质疑,均不致一辞,仅由总统府代秘书长陈哲男以一句「绝无此事」低调响应,以陈总统喜欢骂人的个性,连对马英九都常常不假辞色,更何况是秦慧珠?而王氏父子竟然可以在此事件中「因祸得福」,甚至进而「跟陈摊牌」,难道陈总统有什么把柄抓在王氏父子手中吗? 确实,陈总统在去年十一月间,经过王永庆父子的媒介,接受了中共五百万美金的金援,而令人称奇的是,王文洋、江绵恒竟从中各自暗杠了二十五万美金,因此陈总统实际接到的金援数字是四百五十万美金,约新台币一亿四千万。此部分经费在今年一月以前,分批由台塑及宏仁下游厂商,以贷款方式转进福尔摩沙基金会。此计画有个代号,叫做「A档案」。 神秘而骇人听闻的「A档案」
  一九九九年九月底,陈水扁向江泽民提出三点承诺书之后,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即于十月二日请其子江绵恒致函王文洋,表示接受陈之「三点初步善意承诺」,并表示「故为表诚意,中央对陈之竞选,也将提出金援,初步决议金额为四千万,近日我会通知澳门与美国中共直属事业机构,分批将资金转进台湾」。 十一月一日,江绵恒致函王文洋表示:「有关中央承诺提供四千万金援,希望陈能于美国与澳门两地,寻找人头在两地多家CASINO中开立瑞士银行户头,再与欧洲以及其它地区另外开立多个人头帐户,而且最好都能以第三个人身分或企业以基金会名义开户,」并且希望此笔金额能分散汇转,最后再以其它人名义购买基金或企业捐款方式转进。如此才能避免对陈与中央造成不必要伤害。此点请小心处理,并能于近日通知两地之帐户,以便于本月底前将此笔金额转出。」 然而这笔钱在王文洋的建议下,改成了五百万美金,十一月五日,江绵恒致函王文洋表示同意此金额,并同意「再转进CASINO的瑞士户头后,转往宏仁集团属下之任一帐户」。而江绵恒表示中央要求陈水扁在接到此笔金援后,必须由王永庆或王文洋确认保证,「而且确认书上金额,必须明白写清楚为500万美金,不得短少,此点不能出任何问题。」 而江、王双方也约定以后往来书信中以「A档案」代表此笔金援案件,而未来双方在谈及此「A档案」时,江绵恒的书信中仅会放上将的印章图鉴,不会再有公司章及签名,「否则即是冒名」。 十一月十日,江绵恒致函王文洋表示:「相关『A档案』资金部分,已经转出。兄可于近日查证瑞士银行户头仅可。」 而王文洋为了讨好江绵恒,还提到可在五百万美金的金援中,拿出廿五万美金给江绵恒,江绵恒亦于十一月十二日回函表示:「而有关『A档案』中,兄所提及之二十五万美金,兄可私下转进本人瑞士银行户头即可。此点在此确认。」 十一月十六日,王文洋致函江绵恒,提到付款时间及方式,「有关『A档案』中的二十五万美金,今已通知本人之相关户头转汇进兄于新加坡之户头。请查证是否已经收到,并予确认。 而相关资金也已计画安排由台塑或宏仁往来之下游厂商,以贷款方式分批一月之前转进福尔摩沙基金会。金额扣除五十万美金与手续费,约剩一亿四千万元左右台币不等。」 由王文洋的回函可知,中共中央给了陈水扁五百万美金的金援,但被江绵恒、王文洋两人私下瓜分了五十万美金,陈水扁实际到手的只有四百五十万美金,约新台币一亿四千万左右! 江绵恒在十一月二十五日致函王文洋,表示已查证银行户头,二十五万美金已收讫无误;而江泽民要求「收款确认函」,请王文洋于十一月底前拿到。第二天,王文洋回函江绵恒,表示:「兄来函中提及『A档案』确认文件,可于月底前交付刘先生带回家父之信函与陈之信函,前往北京中南海呈转江主席。今敬请放心。」而江绵恒亦于十二月二日回函王文洋表示:「有关『A档案』之证明文件,今已从刘先生手中收到正本,此案多劳兄之费心,本人对兄之支持非常感谢。」 至此,「A档案」终告完成,陈水扁接受了中共金援的一亿四千万,成了接受中共巨额好处的「台湾总统」! 秦慧珠委员表示,她在揭发陈总统透过王永庆父子媒介,向中共输诚时,即公开宣示「放弃言论免责权」,并于九月廿九日亲赴法务部将手中所握有的资料交给法务部长陈定南,并请陈定南部长成立特别调查小组,深入调查此事件。在公开更多秘密资料之后,秦慧珠重申,她愿意放弃言论免责权,对所说的话负完全的责任,并再次呼吁法务部成立「特别调查小组」,深入调查此案。



  诉愿书补件——答复新官僚邱义仁
  函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受文者:行政院秘书长邱义仁君
  主 旨:答复你十月十一日给我的违反「公文程序条例」的所谓「函」,并要你对我也补正一下。
  说 明: 十月十三日,我收到你用「行政院 缄」的信封双挂号寄给「李敖君」的「行政院秘书长函」,全文是「官场现形记」的好资料,比照你们过去追随我反国民党办党外刊物的习惯,我先留存全件如下:
  行政院秘书长 函 机关地址:台北市一00忠孝东路一段一号
  传 真:(0二)二三四一三四五四
  受文者:李敖君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捌拾玖年拾月拾壹日发文
  发文字号:台八十九诉29601
  附件:主旨:台端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诉愿一案,请依诉愿法有关规定于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内补正出生年月日资料送本院。
  说明:诉愿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诉愿应具诉愿书,载明诉愿人之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证明文件字号暨诉愿之事实及理由,由诉愿人签名或盖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受理诉愿机关认为诉愿书不合法定程序,而其情形可补正者,应通知诉愿人,于二十日内补正。
  正本:李敖君
  副本:
  秘书长邱义仁依分层负责规定授权单位主管决行一、我看了你这件「函」,又好气又好笑。你要我「补正出生年月日」,就是要我「26。3。23」五个数字,不是吗?给你,你满意了吧?问题是,为了这五个数字,你有必要以三百零七个字的公函,双挂号向我要吗?我的诉愿,和我的「出生年月日」,这么有关连吗?我的诉愿内容,洋洋洒洒几千字,你不多花时间去注意,反倒注意起我的生日来,你是不是吃饱了没事干了,要这样浪费公务员的精力?
  二、也许你会说,我们依法公事公办。但我告诉你,诉愿法第六十二条虽有「应通知诉愿人于二十日内补正」的规定,但你竟不知道「行政法院判例要旨汇编」第一二一三页中有这样一则判例要旨:
  判例字号:51判字第433号
  要旨:诉愿书不合法定程序,经发还更正,而逾期不为更正,亦未声明原因者,依司法院院字第七一0号及第八0八号解释,固应驳回其诉愿。但此之所谓不合法定程序,当指此种法定程序之欠缺,足认其不备诉愿要件者者而言。如程序上之瑕疵,并不影响诉愿之要件,则纵令诉愿人怠未补正,亦难遽谓其诉愿为不合法,诉愿官署自应仍予受理。
  这一要旨说明了:「程序上之瑕疵」,在「不影响诉愿之要件」时,官署自无不受理的理由。我的生日五个数字,影响了诉愿内容了么?没有,完全没有,没有李敖的生日,你们照样可以受理的,义仁啊,为什么大家不省点事?何必写三百零七个字来,双挂号要我五个数字呢?宋朝人的诗说:「本来无事只畏扰,扰者才吏非庸人」,你们依法行政的才吏,就是这样用民脂民膏消耗人我的青春吗?法是这样依的吗?那推翻你们找麻烦的「51判字第433号」判例,不算法吗?你们又为何不依?
  三、喜欢依法吗?好,那我问你,你的「函」最后两行,是这样的:秘书长邱义仁
  依分层负责规定授权单位主管决行
  现在请你看「公文程序条例」第三条 机关公文,视其性质,分别依照左列各款,盖用印信或签署:
  一 盖用机关印信,并由机关首长署名,盖职章或盖签字章。
  二 不盖用机关印信,仅由机关首长署名,盖职章或盖签字章。
  三 仅盖用机关印信。
  2。 机关公文依法应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3。 机关内部单位处理公务,基于授权对外行文时,由该单位主管署名、盖职章; 其效力与盖用该机关印信之公文同。
  现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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