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与自由的保证-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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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由的本能也就象封闭在一个锅炉里的蒸气一样;它既可以造成危险,如果人们把它闭得太紧的话,同样它也可以做出很多有益的事,如果我们懂得如何在一个制作完美的机器里给它一个有益的方向。因此我的任务就是要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在这个制度里,除了涉及其他人的自由以外,可以给每一个人的自由本能以充分发展的机会,而同时并不妨害整体的和谐。
根据深入的研究,我现在发现,甚至法律,只要它是由少数人去为全体人制定的,在很多场合下对于全体人的自由是一种障碍。我不禁问:什么是法律?它是一个永久的或是暂时的强大的势力的表现!这就是简单的答案。这个所谓永久的势力就是自然律,并因此也只有它唯一是正面肯定的东西;而所谓暂时的势力则是其他我们一切的法律。后者,如果它们要是无害的东西,就必须只是对于前者的阐释;它们除了象我们的卫生条例那样的作用以外,不容许对于社会有其他作用,真的,为了不损害全体人的自由,它们应该并且也可能只是卫生条例这样的东西。
但是,作为卫生条例,它们就必须适合于整体的和谐,适合于个人的年龄、性别、欲望、能力以及他们的习惯,不同的气候,特别是必须与社会已有的进步相适应。
作为卫生条例,它们就必须在智慧和经验的学校里,通过知识的统治——而不是通过肉体欲望的统治——加以制订和补充。
作为卫生条例,人们除了把违犯这些法律的人看作是病人外,就不能把他们看作是别的,并且只有在他妨害欲望和能力的和谐的时候,才能把他看作是病人。这些人社会应该去治疗他,但是不能处之以刑罚。因此一切法律,凡是以处罚犯罪行为为目的的,都是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
哲学的医学大致可以归纳为下列几条:
第一条 按照自然的法则,一个人在患病期间和其他的社会成员相比,就象在学习军里的儿童和青少年一样,是在一种未成年人的状态中。
第二条 因此一切病人在他患病期间,都处于医生的监护之下。
第三条 除去为了疗治精神和肉体上的病症所必须采取的手段以外,应该使病人在医院里的生活尽可能舒适。
第四条 凡是没有能证明他痊愈的一切表现的人,都不得出院回到社会里去。
第五条 因此一切精神和欲望病患者在他们出院之前,必须经过多次情感和欲望的测验。凡测验不及格者,不能出院。
第六条 一切凡是他们的健康状况由于放荡或其他可以为害于社会的病症而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只能在表面上恢复健康的人,都送到河上或是海边的岛上和他们的同病者住在一起,以免由于他们和社会的杂居和接触而把他们的病毒传给下一代。
第七条 在这个岛上的区域内,保证他们能享受其余社会的一切自由和娱乐,只要这些自由和娱乐是和整体的和谐以及他们自身的福利协调一致的。
第八条 一切不能治愈的精神和欲望病患者,这些人常常重犯同一的病症,并从而对于整体的和谐会发生危险,这些人都送往更遥远的地区或岛屿,取消他们和健康社会接触的任何机会。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因为他的不能治疗的状态而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被摒除于社会之外,如果这种状态并不能为害别人,或是还能找到一个医生愿意尝试作最后的治疗的话。(参阅第四章,第十七条)
第十条 任何人,凡是试图规避为全体的福利而规定的规章制度,并因而为害整体的和谐者,都作为病人处理。
第十一条 凡是不肯自愿住入医院的病人,在经过通告之后立即停止他在成年健康人的社会里的食物、住所、衣着和工作的供应;以后这些东西他只有在医院里才能得到。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由医院的工作人员强迫他入院。
第十二条 疾病的宣告以下列的方式办理:如果一个人的朋友和同志发现他有一种病症的征兆,并且要求他立刻去治疗,倘若他拒绝不听劝告,家长就对他封锁住屋,工长和小队长对他封锁工作,食堂的主管对他封锁膳食,协会和供应单位的主管对他封锁酒类和清凉饮料,直到他能在交易簿上证明他已经痊愈,或是能以其他方式试行证明,他的病症并不是严重的、危险性的疾病,然后才停止封锁。(参阅第十章,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八各条)
第十三条 如果证明一个人的病症的原因在于受了另一个人的传染,这样这后一个人也就有按照上文的规定去进行治疗的义务。
第十四条 任何由于欲望病而产生的劳动损失,而这些欲望病的原因在于舒适产品的过度享受,这些损失在年度结算时都加算在这种享受的消费者身上。例如一个协会每月从科学院得到价值一百劳动小时的烧酒供应,而这个团体里的一个酒鬼,由于一种因为过度享受而产生的疾病损失了三十个劳动小时在医院里,这个协会的其余成员就负有义务,在他们的交易簿上以相等的享受小时来抵销这三十个劳动小时。(参看第十章,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在欲望病这个名目下,也包括一切对于通过交易小时而占有的享受的侵犯,这里侵犯是妨害整体和谐和个人自由的,同样也包括一切带有骚扰性的对于这些享受的保卫。(参看第十一章,第八条)
第十六条,如果有很多证明某一种欲望病有威胁到整体和谐的危险,就由卫生委员会把这种情况通知工作理事会,于是工作理事会就或是把那种作为病症原因的物品普及化,或是完全停止那种物品的生产,视这一种或那一种方法最有效或可行而定。
以上这种或是和它类似的一种改善了的制度的实现使一切自从社会开始以来所制订的无数绝大多数不可理解和矛盾百出的法律都成为无用和可以废止的了。
在这里除去自然的规律以外不再需要任何其他的法律,自然的规律同时也就是一种全体和谐的法律。
在这里不会再有恶意的原告。
被妨害了的整体和谐以及被侵犯了的个人自由的呼声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援助。
医生的历经考验的智慧在这里不是造成专横的、可怕的法官,而是造成可敬爱的帮助者和劝告者。
在这里再没有要处罚的,而是只有要治疗的人,警察和宪兵在这种制度里是完全无用的人物。这个制度的最有效的宪兵是“饥饿”和它的伴侣“缺乏”。这一对小情侣在必要的时候会指示给每个欲望病患者他那痊愈的道路:就是进入医疗机构的道路。
《和谐与自由的保证》
魏特林著 孙则明译
第十六章 共有共享制的优点
没有穷人!因而也就再没有乞丐,再没有苦恼、忧虑、悲伤、绝望、再没有困苦的眼泪、再没有轻侮和藐视、再没有无知、愚蠢、粗鲁、再没有讨人厌的褴褛和浪荡、再没有惨白的、枯瘦的面孔和忧愁悲哀的姿态。
没有犯罪!因而也就再没有刑罚、再没有法官、警察、监狱、典狱长;再没有宪兵、法警、庭丁、律师;再没有诉讼、原告、被告;再没有法典、档案、屠刀、绞架、刑杖;再没有畏惧和恐怖;既没有矫揉造作的道德,也没有罪恶;再没有杀人凶犯、强盗、窃贼、欺诈者和骗子。
没有主人!因而也就再没有佣人、再没有男仆、女婢、小厮、伙计;再没有尊贵的和卑贱的,再没有命令和服从,再没有怨恨、妒忌、骄傲和自大,再没有嫌疑、迫害和压迫。
没有游手好闲的人!因而也就再没有无用的人,再没有使自己辛勤劳苦到又病又傻的奴隶;再没有对劳动的轻视和讥笑;再没有劳动的负担和为劳动的忧虑。
没有浪费的人!因而也就再没有匮乏,再没有挨饿和潦倒的人,再没有淫乐和奢豪;再没有那些无限制的、破坏社会精神和物质力量的感情上的困扰和痛苦。
没有擅权仗势的人!因而也就再没有奴役和压迫,再没有任意妄为和欲望的统治,再没有暴力行为,再没有刽子手和行刑助手;再没有对于公共自由的限制和对于人民的压榨;再没有捐税和贡赋,再没有反对党和兵役;再没有扣押、抢掠和洗劫;再没有常备军、碉堡和栅栏;再没有暴君和嗜好杀戮的人。
没有进步的限制!因而也就再没有伪造的博学,再没有神圣的谬论和幸运的骗子;再没有出版法、新闻检查和盖章制度;再没有那些百无一用的、浪费时间的学问,再没有对于欲望的压制,再没有对于知识和言论自由的压制。
再没有由于劳动的个别孤立化而产生的时间损失,因此可以达到普遍地减少劳动时间。
再没有无益的劳动!因此只要较少的劳动每个人就能得到他必要的、有益的和舒适的需要。
再没有由于在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消费上的个别孤立化而引起的浪费,因此就可以有为了一切人的节约和盈余。
只是燃料节约这一项,按照傅立叶的计算,就是惊人的。今天一百家人家在一百个各自的厨房、火炉和壁炉里所费的木柴,就可以建立三个厨房供九百家人口做饭之用,并且还可以利用这些柴火在冬季供住室取暖。同样,人们也可以对于面包房、铁匠、小五金匠、成衣匠等等的炉灶作更经济的利用。
几百万盒子、小盒子、桶子、硬纸盒子、包装布、包装纸、麻布、大量的篓子、手推车、四轮车以及无数小商小贩所需要的东西的生产,就都可以免掉了。
设立和管理千百个仓库、商店的劳动,大量小厨房、地窖、壁炉、箱笼、门拴和锁钥以及还有千百种其他的东西也都可以不要了。
同样,许多无用的文件的缮写,例如:买卖、租赁、师徒、婚姻、租佃、雇佣以及其他种种契约;利息和债务字据、遗嘱、指令、诉讼记录、典押簿、护照、旅客簿、税单以及一切这些杂七杂八的东西都可以废除了。
与此相同,许多城墙、篱笆、栅栏、壕沟、锁钥、门栓、索链、铁丝网以及那一切为了保障私有财产的安全和维持专横势力而必要的,用于维持军队和法院的劳动,就一概都可以免去了。
为了寻找工作而漫无计划地来往旅行的事将会停止;同样,行李的携带也不会再有。人们将只是运载旅客,而不运衣服和工具,因为人们随处都可以得到这些东西。
寻找工作以及与此相关的忧虑烦恼也都会一概消失。
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忧虑,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夫妇之间的不和将会消失。
婚姻将是一件爱情和友谊的事业,而不是一种保障生活享用的手段。
儿童的良好教育将会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为有的是父母的良好榜样。
娱乐将会采取一个比今天更好的、自然的、对个人的健康和发育更有益的方向。那种阻止成年人继续象在儿童时代一样嬉戏的错误的羞愧心理将会消失。
就象今天的儿童一样,将来成年人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