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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中美婚恋的性学分析-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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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位杀害或攻击施虐男性伴侣女犯的刑期。一般女犯上诉后,高一级法庭撤销她们谋杀罪的比例高达40%,而一般谋杀罪的撤销率仅为8。5%。   
  家庭暴力与“男女战争”   
  美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上至总统、下至百姓的迫切问题。 
  据美国全国城市联盟1995年的统计,美国妇女50%以上受过男性配偶的暴力袭击,被送到急救室的妇女有22%~35%是由于家庭暴力,虽然也有女性施暴,但女性受害者是男性的6倍。更严重的是,连受孕妇女也不能幸免。 
  根据统计数字,美国妇女,不论贫富,受到男性暴力伤害比车祸、抢劫和强暴加起来还多。有关专家认为,即使妇女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血泪斑斑的受害经过,陪审员却还是认为她本人不对,因为如果伴侣果真如此残暴,她为什么不离去,找寻其他庇护所,报警或向法庭提出诉讼? 
  新泽西的社会心理专家伯克玛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一定解释。他指出,受虐者表面看来还有许多选择,但常常为了孩子,因为离去就意味着无法供养他们。有时她们生长在暴力的环境中,不知道会有其他方法解决;有时她们无法找到诸如住处和解决食宿等问题。另外一个受虐妇女不愿离去的原因是她们生怕会遭到更大的生命威胁。执法专家也同意离家出走可能会增加面临更大险境的机会。例如,佛罗里达州的一名失业餐馆工人格斯完全不睬法庭禁止他接近前女友的法令,竟持枪逼迫女友的母亲说出其女儿的藏身地点。 
  在亚特兰大一个名叫“男人停止暴力”的机构中工作的心理学家霍夫曼表示,男人对女人施暴的历史同婚姻制度本身一样长久,只要丈夫将妻子视为财产的一部分,警察和法庭就无法有效地惩罚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现象。早在1894年,北卡罗来纳州就首开先例,限制丈夫攻击妻子的权力,但立法者也同时立下一个条文:除非女方被打得濒于死亡,“否则最好关好窗户,避开众人的眼光以互相宽恕为好”。直到1970年,第一次法律改革浪潮到来之前,攻击陌生人是犯罪,而伤害配偶却只定为行为不当,绝少能上法庭。这种现象至今仍然存在。据1970年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性别歧视研究显示,警察很少逮捕婚姻施虐者,检察官也普遍存在不愿介入家庭暴力官司的倾向。 
  警察一向对调解家庭纠纷感到厌恶。据美国反对家庭暴力国家联盟主席阿迪斯的分析,这主要涉及个人感情因素,况且“家庭暴力”不被他们视为一种犯罪。 
  媒体开始对这种不公正的传统习惯给予关注。 
  一名叫维娜的女摄影记者在暴露家庭暴力中,做了很有益的工作。维娜介入“家庭暴力”的报道很是偶然。有一次,她为一家杂志作“家庭与爱”的报道,为了全面反映一对事业有成、婚姻幸福的夫妇,她被邀请住进他们的家中。当晚,这对夫妇为了争夺吸食毒品的吸管发生争执,丈夫突然动手打了妻子。维娜意外地拍到丈夫动手的镜头,也留下妻子痛心、屈辱及恐惧交织的哭泣场面。成功者的家庭内亦是充满阴影。原本的采访目的宣告破灭,但维娜却无意发现了自己摄影的新视角,改为专门追踪家庭暴力。经过警方和各种慈善团体人士的帮助,维娜开始接触家庭暴力。不过没有征得被摄影人的签字,她也不能擅自发表这些照片,给人以信任感。 
  1993年,维娜的一组家庭暴力的照片获得新闻金奖,她的工作也受到各界的注目,例如,《费城报》指名请她到该城采访家庭暴力的问题。当年秋天,维娜把她10年拍的照片编集成册出版,题为《与敌共眠》,真实而形象地把通常人们视作安全避风港的家庭中的战争惨状展示给世人。   
  丈夫强暴与“生殖器剪案”   
  正像前面说过的,有人认为目前丈夫和妻子之间暴发着越来越多的“残酷战争”。 
  人类数千年以来,不论在哪一种文化中,丈夫在房事活动中的性主导地位和作用是“天经地义的”,而妻子对丈夫的性服务则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义务和职责。在许多不同的文化中,妻子由于从小没有得到应有的性教育和性经验,因而对性一无所知,从来不知道什么是“性快感”,通常表现为“性冷淡”甚至“性反感”。 
  随着女权运动的广泛和深入,“丈夫强暴”成了法律上的一项严重罪名。这无疑对于现存的婚姻是一个根本的冲击。 
  为此,赞成和反对的两边都有自己充分的理由。 
  赞成的一边认为,这是从根本上改变妇女几千年来不平等地位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它有效地保障了妇女的权益、尊严和自主性。 
  反对的一边则认为,用如此极端的措施一蹴而就地解决人类数千年来形成两性婚姻关系的习惯方式,只会产生更多本来不必要的家庭悲剧,从而使男女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张。例如,夫妻两个人睡在一张床上,半夜里,由于男人的性生理特征和欲望,突然想有房事,而女方则也许因疲劳、心情不好或其他各种原因并不想做爱,于是可能男方在蒙NFDA1中有了强迫之举,这样一来,便构成“强暴”,女方因此报警,并告到法庭,男方便成了阶下囚。结果是孩子失去父亲,断掉经济来源,一个本来好端端的家庭毁于一旦。 
  丈夫与妻子之间的“战争”往往采取了各种恶性的手段。 
  两年前,美国曾发生过一个举世瞩目的“生殖器剪案”。一个妻子因不满其夫“粗暴的”性要求,竟将其生殖器剪掉。于是叫好声和叫坏声此起彼伏,闹得满城风雨。结果,陪审团竟判这位女子无罪。 
  这一案件发生之后,仿效者接踵不断,一时间竟成为某种时尚。 
  其中最有戏剧性的一个案子发生在1997年北加州的费尔菲尔德市,一名女子为死去的朋友复仇,经过14年的等待,终于引诱凶手亚伦·何尔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然后趁其不备,一举割掉其生殖器。据何尔说,他遇到一名自称“布兰达”的女子,她同意跟他到他的住所,在于凌晨发生关系之后,她告诉他,自己是他所杀死的那个狄尼丝的朋友,接着,她猛地拿出一把刀子,迅速割断了他的生殖器后,逃走了。急救人员赶去时,发现他倒在前院的草坪上。之后,医生无法将48岁的何尔的生殖器重新复合,“因为割得太深了”。 
  何尔是在1983年勒死迪尼斯·迪诺费欧的,因为她不愿同他做爱。几天后,人们在一家餐馆停车场的汽车里发现了狄尼丝半裸的尸体。调查人员在现场发现一个酒吧的火柴盒,警方便顺藤摸瓜,根据酒吧客人所描述的嫌犯长相而逮捕了何尔。根据法庭的纪录,何尔于1983年七月被判为故意杀人罪,但警方竟然不知道他是什么时候出狱的。   
  从“性骚扰”到“不敢浪漫”(1)   
  丈夫与妻子之间的“战争”只是整个男女“战争”的一个局部。另一个战事更激烈、涉及更广的“沙场”是“性骚扰”问题。 
  十多年前,许多被人们认为是“日常生活”一部分的有关男女或“性”题目的言谈、举止、表情、玩笑、幽默一下子成为“性骚扰”,成为对簿公堂的法律问题,从而带来人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 
  什么是“性骚扰”? 
  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将之定义为“不受欢迎的性试探、性要求及其他种种带有性特征的言语和肉体行为”。 
  性伦理学家麦金利在其《对职业妇女的性骚扰》一书中,认为“性骚扰”是“一种对不具拒斥地位的对象所强加的性意图”。 
  美国联邦人事管理办公室主任卡姆普贝尔指出:“性骚扰”是一种“有企图的、重复的、没被要求的、不受欢迎的、带有性因素的言语、手势或身体接触”。 
  多数法庭认可的一个对“性骚扰”相对完整的法律定义可以表述如下: 
  那些不受欢迎的性试探、性要求和其他包含性特征的言语或身体行为,在下列情况下构成“性骚扰”。(1)这些行为发生在一名个人在被雇佣的条件和时间内;(2)这些行为影响了对一名个人雇佣的决定;(3)这些行为目的在于而且实质上干扰了一名个人的工作表现,或制造了某种威胁、仇视或不安的工作环境。 
  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区别三种不同类型的“性骚扰”:第一是“以施加威胁来谋求性”,例如“如果想继续保持饭碗,你最好同意和我睡觉”;第二是“以提供利益来谋求性”,例如“如果你愿意同我睡觉,我一定会让你提升得快”;第三是“以干扰工作者的表现或制造不利于工作者情绪的带有性色彩的环境”,这种类型是很宽泛的,不一定涉及到某个对象具体的性要求,例如在工作场合,说色情脏话、做下流动作、开性爱玩笑、送媚眼秋波、打影射比方、画色情符图等。总之,“性骚扰”从宽泛的意义上说,是某种使人不情愿接受的、影响其工作的、带有性意识的侵犯。一般说来,主动的一方拥有较高的权力、地位或资格,而被动的一方则居于服从的低下状态。从目前情况来看,处境表面平等的人们,如平常的同事、同学等也可能发生“性骚扰”。 
  有关部门把具体的“性骚扰”归结为三大类。第一类指身体方面的接触,包括:(1)触摸对方的发肤和衣服;(2)在讲话或指示时,不受欢迎地抚背、搭肩、摸头等;(3)不具善意地紧抱强吻;(4)假意按摩肩部、颈部;(5)故意靠在对方身上;(6)抓、挤、捏对方身体的某部位;(7)逼近或有意擦撞;(8)过分殷勤,遭拒后仍不中止;(9)跟踪尾随。 
  第二类指言语方面的表露,包括:(1)故意把谈话内容引到性的内容;(2)不厌其烦地详述有关性的事情;(3)追问对方的性生活即隐私;(4)对对方身材、长相等作性方面的评论;(5)经常讲黄色笑话或故事;(6)喜好评论或讽刺性方面的主题;(7)有意散播别人的性谣言;(8)已被对方拒绝,但仍坚持邀约;(9)故意咂嘴做出接吻的声响;(10)电话骚扰,如待电话接通时不出声或故意半夜打电话。 
  第三类指一些非身体接触又非言语表露的骚扰行为,包括:(1)用眼光上下打量;(2)眨眼或飞吻做出亲嘴的动作;(3)用手势或身体某部位做下流、猥亵的动作;(4)展示性暗示的幻灯片或色情图片;(5)赠给涉及性的礼物。 
  为了有效地对付“性骚扰”,一些专家建议受害者采取四个步骤:首先,应该清楚表明这种行为自己是不愿意接受的;其次,如果这种行为仍继续进行,就应该做书面记录,如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涉及的人物以及可能的证人;再次,应该向有关的管理领导部门作客观翔实的申诉;最后,如果本单位的处理没有产生效果,就应考虑聘用律师,计划可能的法律手段。 
  最初人们对“性骚扰”有两个偏见,一是认为受害者仅为女性;二是认为只发生在异性之间。结果,随着案例的增多,男性也可能受到女性的“性骚扰”,而且同性之间也会出现“性骚扰”。1991年,在墨西哥湾的石油钻井台上,一名叫约瑟夫·昂克尔的年轻石油工人被几个同事扒光了衣服,其中一个人还半真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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