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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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独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包括行
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或者已经被撤销、变更等),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
赔偿请求,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理睬
(2)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方案不予执行
(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4)受害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
二、一并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与否、行为的合法与否还有争议的情况下,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
请求。
第五节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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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家赔偿法第30 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名誉权、荣誉权
造成损害的,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这并非行政赔
偿方式。
二、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1)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上年度”: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
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3)日平均工资:年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数;年均工资由国
家统计局公布
2.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1)一般伤害: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年均工
资的5 倍
(2)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包括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
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
高额为年均工资的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
的20 倍)
(3)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年均工资的2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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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损害的标准
(1)违法占有或获取财产的
①返还财产
②造成财产损坏,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
付相应赔偿金
③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④财产拍卖的,给付所得价款
(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用于维持生存的
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费、基本工资。
(3)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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