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20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第935条对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所为的赠与,应依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的解除章第463条的规定,由监护人代为承诺。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得经其财产管理人的协助,承诺对其所为的赠与。但不问未成年人已否解除亲权,其父母,或——即使其父母尚存——其他直系尊血亲,虽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得为未成年人承诺赠与。
第936条能书写的聋哑人,承诺得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为之。
如其不能书写,承诺应由依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解除章的规定所任命的财产管理人为之。
第937条为区、乡救贫院或公益事业的利益所为的赠与,经正常手续许可后,由区、乡或事业的行政管理人员承诺之。
第938条经正式承诺的赠与依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即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因此即移转于受赠人,无须再经现实交付的手续。
第939条如赠与物为可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时,赠与和承诺的证书,或单独作成的承诺证书的通知,应登录于财产所在地的抵押权登记机关。
第940条夫如赠与财产于其妻时,前项登录应依夫的请求为之;且如夫不履行此种程序时,妻得不经夫的许可径自申请登录。
如财产赠与于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公益事业时,登录依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的请求为之。
第941条每一利害关系人,除负责申请登录之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和赠与人
外,均得主张登录的欠缺。
第942条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妻,对于赠与的欠缺承诺或登录,不得请求回复原状,但如有必要,得请求其监护人或夫赔偿损害,惟即使其监护人或夫无清偿能力,仍不得请求回复原状。
第943条生前赠与仅得包含赠与人现有的财产,如包含有将来的财产时,关于此部分的赠与无效。
第944条生前赠与附有条件而该条件的履行完全以赠与人一方的意思为转移者,生前赠与无效。
第945条如赠与以清偿赠与时尚未发生的债务或负担为条件,或以清偿并未记明于赠与证书或其附属文件的债务或负担为条件者,赠与同样无效。
第946条赠与人就赠与财产中的某一物件或定额金钱,保留处分的自由时,如赠与人未处分而死亡,上述物件或金钱应归属于赠与人的继承人,即使有任何相反的约定和条款时亦同。
第947条前四条的规定,对于本章第八节和第九节规定的赠与不适用之。
第948条一切动产的赠与,仅对于经赠与人和受赠人或代受赠人承诺之人签名井附入于赠与原本的评价单上所记载的物件发生效力。
第949条赠与人得为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人的利益,保留或处分所赠与的动产或不动产上的用益权。
第950条对于赠与的动产如经保留用益权时,受赠人应取得的赠与物,为在用益权期满时所现存之物:如赠与物已不存在时,受赠人得以此为理由,诉请赠与人或其继承人赔偿损害,但以载明于评价单的评定价额为限。
第951条赠与人得约定,在受赠人本人,或受赠人及其直系卑血亲较赠与人先死的情形,赠与人有取回赠与物的权利。
前项权利仅得为赠与人本人的利益而约定。
第952条行使取回权的效果,该赠与物解除一切转让,并解除一切负担和抵押权而返还于赠与人;但如赠与人将不动产赠与于夫的一方,载明于婚姻契约,而依同一婚姻契约,妻的一方就此不动产取得关于奁产和夫妻财产契约的抵押权时,该项抵押权,如夫的财产不足清偿,不在此限。
第二目生前赠与不得取消规定的例外
第953条生前赠与仅得因不履行赠与的条件,受赠人有负义行为,以及赠与人事后生有子女而取消。
第954条在以不履行条件为理由而取消赠与的情形,赠与财产应重归赠与人之手,井解除受赠人就此财产所设定的负担和抵押;同时赠与人对于占有赠与不动产的第三人具有得向受赠人主张的一切权利。
第955条生前赠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以有负义行为为理由而予以取消:一、如受赠人谋害赠与人的生命时:二、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成立虐待罪、轻罪或侮辱罪时;三、如受赠人拒绝扶养赠与人时。
第956条基于不履行条件或负义行为的取消赠与,不能依法当然发生。
第957条因负义行为取消赠与的请求权,应于受赠人对赠与人犯罪之日或赠与人应能发现犯罪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之。
赠与人不得对受赠人的继承人主张此种取消,赠与人的继承人亦不得对受赠人主张此种取消;但在后一情形,诉讼已由赠与人提起,或赠与人于受赠人犯罪后一年内死亡者,不在此限。
第958条因负义行为取消赠与的请求,对于受赠人所为的出让,及其就赠与物设定的抵押权或其他物权的负担,如此等出让和设定行为早于取消请求的抄本登录于依第939条规定所为登录的备注栏内时,不生影响。
在赠与取消的情形,受赠人应返还出让的赠与物于请求取消赠与时所有的价值,以及从请求日起的果实。
第959条因婚姻所为的赠与,不得基于负义行为而请求取消。
第960条赠与时无现时生存的子女或直系卑血亲之人,所为的生前赠与,不问其赠与的价值如何,亦不问所为赠与的原因,且不问为相互的或有偿的,即使赠与是直系尊血亲以外之人因他人结婚而对于夫妻所为的赠与,或夫妻一方对于他方所为的赠与,一律因赠与人在赠与后生产婚生子女、遗腹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但该非婚生子女因父母事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而依法当然取消。
第961条前条的取消,即使在赠与时男赠与人或女赠与人的子女已在母胎内的情形亦得成立。
第962条赠与,即使于前条子女产生后受赠人仍占有赠与物且赠与人容许其占有时,亦同样发生取消;于此情形,受赠人无须返还其收取的任何种类的果实,但如前条子女产生的日期或非婚生子女因其父母事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日期经以裁判上文件或其他正式证书通知时,自上述日期起的果实,不在此限;且即使返还赠与物的请求,于经此种通知以后始行提起时,关于果实,仍适用但书的规定。
第963条包含于依法当然取消的赠与中的财物,应解除受赠人所设定的一切负担和抵押权,返还于赠与人的财产,不得供偿还受赠人之妻的奁产、妻的取偿权或其他夫妻财产契约之用,且不得作为偿还的担保品;此项规定即对于赠与是为受赠人婚姻的利益井载明于其夫妻财产契约,且赠与人负担以赠与保证夫妻财产契约的履行者,亦适用之。
第964条依前数条取消的赠与,不得因赠与人子女的死亡或以任何承认证书而恢复或从斩发生效力;如赠与人在因产生子女而取消赠与后,于该子女生存时或死亡后有意赠与同一财产于同一受赠人时,只得以新的处分为之。
第965条赠与人放弃因产生子女而取消赠与的任何条款或约定,视为无效,且不发生任何效力。
第966条受赠人、其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或受赠物持有人,自赠与人的最后子女——包括遗腹子——产生日起经过三十年的占有后,始得主张时效以对抗因产生子女所发生的取消;但此项规定对于法律上的时效中断,并不影响。
第五节遗嘱处分
第一目关于遗嘱方式的一般规定
第967条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名义,或以遗赠的名义,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名义,以遗嘱处分其遗产。
第968条二人或二人以上不得以同一文件订立遗嘱,不问为第三人的利益,或为相互的遗产处分。
第969条遗嘱得以亲笔的,公证的或密封的方式为之。
第970条亲笔遗嘱,如其全部内容、日期与签名非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者,不发生效力:亲笔遗嘱无其他任何方式。
第971条公证遗嘱,为经证人二人到场,由公证人二人作成的遗嘱,或经证人四人到场,由公证人一人作成的遗嘱。
第972条遗嘱由公证人二人作成时,由遗嘱人口授遗嘱的内容,并应由公证人之一人按口授的内容纪录之。
如由公证人一人作戍时,遗瞩同样由遗嘱人口授,并由该公证人纪录之。
在上述两种情形,遗嘱均应在证人面前,向遗嘱人宣读。
以上事项,均应明白记载。
第973条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声明不会或不能签名时,应在证书内明白记载其声明以及阻碍其签名的原因。
第974条遗嘱应由证人签名;但在乡村,如证书由公证人二人作成时,得仅由证人二人中之一人签名,如由公证人一人作成时,得仅由证人四人中之二人签名。
第975条受遗赠人或其四亲等以内的血亲或姻亲,以及作成证书的公证人的书记,不得为公证遗嘱的证人。
第976条如遗嘱人有意订立密封遗嘱时,不问其为亲笔,或他人代写,遗嘱人应签名于其遗嘱:记载遗嘱的文件或套有封皮的文件,应予密封,并加封印。遗嘱人提示密封和封印的遗嘱于公证人和至少六人的证人,或在此等人前进行密封和封印;遗嘱人声明文件内容为其亲自书写井签名的遗嘱或由他人代写经其亲自签名的遗嘱;公证人应就遗嘱作成纪录证书,此项纪录即书写于该文件或用作封皮的纸张上,此项证书应由遗嘱人、公证人及证人共同签名。以上一切事项应连续为之,并不间杂以其他事件;在遗嘱人于签名遗嘱后发生障碍以致不能签名于纪录证书的情形,证书上应纪载遗嘱人就此事实所为的声明,在此情形,无须增加证人的人数。
第977条在遗嘱人原来不会签名,或于请他人代书遗嘱后自己不能签名的情形,作成纪录证书时,应在前条规定证人人数以外,再邀请证人一人,此人和其他证人共同签名于证书;并应记载邀请该证人的原因。
第978条凡不能诵读之人,不得以密封的方式订立遗嘱。
第979条在遗嘱人不能说话只能书写的情形,此种人得订立密封遗嘱。遗嘱全文、日期和签名均应由其亲自书写后,提交于公证人和证人,井在公证人和证人前,于纪录证书的开端,记明其提交的证书是其本人的遗嘱;此后,公证人作成纪录证书,在证书上应记明遗嘱人已在公证人和证人前记明上述字样;除此以外,并应遵守第976条规定的一切事项。
第980条遗嘱的证人应为男性、成年人、享有民事权利的王国臣民。
第二目关于某些遗嘱的方式的特别规定
第981条军人或军队中雇用人员的遗嘱,不问在何地区,得由其步兵大队长或骑兵大队长或其他高级官长,经证人二人到场作成之,或由军事委员二人或一人,经证人二人到场作成之。
第982条如遗嘱人患病或受伤时,遗嘱得由医疗主任,会同负责医院治安的军官作成之。
第983条关于前二条的规定,仅出征、驻屯或戍守于法国领土以外的军人或被敌人俘虏的人员,始得享有此便利;驻屯或戍守于国内之人不得援用,但如屯守于被围攻的地区、城堡或其他处所,其门户或交通由于战争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