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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顾准希腊城邦制度 精校本-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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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四五百年比拟为近代西方以前的黑暗的中世纪,把公元前7世纪继荷马、希西阿兴起的抒情诗时代比之为近代西方的文艺复兴。)的色彩,僭主依靠的是尚未成熟的平民的意志,而不依靠已经确立下来的法律。他的权力来自环境,并非得自神授。环境或者意志变了,他的使命也就结束了。他决没有忠顺的贵族阶级的基岩,也得不到这个阶级能够给予的社会认可和宗教的批准。”(瓦德—吉里:《多里安城邦的兴起》,第Ⅲ卷第22 章,The Growth of the Dorian state,by H。T。 Wade…gery,ch。22,vol。Ⅲ,c。a。h。)
  
  这就是,僭主是事实上的王,然而王权起源于宗教色彩浓厚的古代,王权周围围绕有神祐的光轮。僭主崛起于希腊的“人文主义时代”,他在希腊那些蕞尔小邦的城市居民,特别是其中的贵族和知识分子眼中,是和自己一样的凡夫俗子,所以他的周围怎样也蒙不上一层神秘的天命。所以,虽然王和僭主事实上同样是最高政权的篡夺者,王被视为合法的首领,僭主则被视为不合法的,或非宪政的政权僭窃者。“僭主”着重地译出了“Tyrant”一词中政权篡夺者的意思,使用这个译语,显然比使用“暴君“一词要妥善一些。
  
僭主是城邦特殊条件下的产物
  
  如果着重于僭主一词的篡夺者或僭窃者的意义,那么,我国战国时代分晋的三家韩、魏、赵是僭主,取代姜齐的田成子是僭主,崛起草莽的刘邦也是僭主。然而两千多年来我国史家虽有直书弑君的传统,虽有正统非正统之争,都从来没有僭主这个概念。一切开国皇帝,无论是农民暴动中崛起的刘邦、朱元璋,无论是欺凌孤儿寡妇的赵匡胤,无论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终于达成“我其为周文王乎”的曹操,都是“奉天承运”的天子。其实,往上推溯,被孔丘捧到天上的文武周公的道统,从殷商“法统”的观念来看,又何尝不是僭主?
  开国帝王吹捧为“奉天承运”的天子,不仅我国古代有,希腊罗马文明传统中也有。马其顿亚历山大征服波斯,威行天下,希腊的知识分子纷纷尊他为神。罗马的凯撒,死后被祀为神,这是共和罗马转为帝国罗马必不可少的宗教上和思想上的准备。然而城邦希腊的专制君主却被称为僭主,永不能获得“神授王权”的尊荣,这是城邦特殊条件下所产生的结果。
  希腊城邦是一些蕞尔小邦,一个城市及郊区就是一个国家,它们不像广大的领土国家那样,可以在王国中央建成一个住居着王室及朝廷以及为王室及其朝廷服务的形形色色人员的王都。这样一个王都,唯有广大领土的国家才供养得起。同样,也唯有有这样一个王都,王权才能用辉煌的宫殿、神庙、仪仗、御林军装饰起来;又唯有有这些装饰,“奉天承运”的谎言才能发生效力。蕞尔小邦的希腊城邦,僭主周围虽然围绕着一批雇佣卫队、顾问、和战友,但规模究竟有限。深宫幽居,故示神秘,森严戒备,盛饰仪仗,都是他们所办不到的。而他们兴起的时候,又值希腊古代王权传统已被航海、贸易、神人同形的宗教,人文主义的文艺所摧毁,贵族阶级亦即知识阶级充满着一种“玩世不恭”的不信神的精神的时候,要把他们属于他们侪辈的,只因为手段高明,获得了政权的僭主尊为神祐的王是绝对办不到的。于是这些事实上的专制君主,只能是僭夺者和篡窃者的僭主了。
  希腊僭主,也有力图建成工业的,叙拉古三次出现大僭主,头两次的机伦(公元前5世纪前期)和岱奥尼素(公元前4世纪前期)都有战胜迦太基的武功,他们力图建成王业的手段,有依靠雇佣军臣属周围城邦,以及把附近希腊城市的居民迁到叙拉古以扩大该城,并在该城地势险要的一角,建设堡垒林立,警备森严的王宫。确实,假使不通过兼并把城邦转化为领土国家,蹂躏城邦制度中的战士-公民这个因素,用强力把它转化为臣民…雇佣军制度,假如不建立宏伟森严的王都及王宫,僭主永远转化不成为奉天承运的“王”。希腊史上,做到这一点的,除西西里而外,还有一个南俄的旁提卡彭。格拉脱说,两者有一个条件是相同的,即他们周围有希腊化或半希腊化的当地人民成为雇佣军的来源,这是那里僭主传统强烈,得以从僭主转成王业的原因。其他地方,无论是早期僭主还是晚期僭主,总不过是僭主而已。
  
亚里士多德论僭主
  
  身为亚历山大老师的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对王政是竭力加以美化的,对僭主则很不恭敬。他的《政治学》中,多处论到僭主,满是叽嘲的口吻,他说,有一种僭主政体是:
  
  “单独一人统驭着全邦所有与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专以私利为尚,对于人民的公益则毫不顾惜,而且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限制他个人的权力。”(第203页)
  
  他也纵论僭主的“僭术”:
  
  “相传……僭主司拉绪布卢(米利都)曾遣人间计于另一邦(科林斯)的僭主伯利安德。伯利安德正站在黍田之间,对使者默然不作答,而以手杖击落高而且大的黍穗,直至黍穗四顾齐平而止。使者不懂他的用意,就这样去回报主人,司拉绪布卢听到了,心里知道伯利安德是在劝他芟刈邦内特出的人。”(第155页)
  “(僭主)还须禁止会餐、结党、教育以及性质相类似的其他事情——这也就是说,凡是一切足以使民众聚合而产生互信和足以培养人们志气的活动,全都应加预防。此外,僭主也须禁止文化研究及类似目的的各种会社。总之,他应该用种种手段使每一个人同其他的人都好像陌生人一样。……僭主还要使住在城内的人民时常集合于公共场所,时常汇集在他的宫门之前。这样僭主既可以借以窥察人民的言行,也可由此使大家习惯于奴颜婢膝的风尚……”(第292页)
  “僭主的习惯就是永不录用具有自尊心和独立自由意志的人们。在他看来,这些品质专属于主上,如果他人也自持其尊严而独立行事,这就触犯了他的尊严和自由;因此僭主都厌恶这些妨碍他的权威的人们。僭主还有宁愿以外邦人为伴侣而不愿交接本国公民的习性……他们感到外邦人对他们毫无敌意,而公民都抱有对抗的情绪。”(第294—295页)
  
初期僭主的历史作用
  
  然而亚里士多德是奴隶主利益的拥护者,他也激烈反对平民政权(他所称的“民主政体”),力主平民有权参与议事或审判的贵族政体,因为当政需要贤人,而唯有贵族才是贤人。既然如此,他当然不会懂得初期僭主在历史上还起过巨大的作用。
  公元前7至6世纪的僭主,史称为初期僭主,以别于伯罗奔尼撒战争以后战乱频仍的时代中,依靠雇佣军起家的军阀,僭窃政权的那些僭主,即所谓后期僭主,他们所处环境不同,所起作用各异,大体上矛头是针对民主政体的,西西里的阿加托克利斯(Agatocles,公元前3世纪)即其一例。初期僭主所取代的政权,大体上是贵族寡头政体,所依赖的力量,是无法忍受经济上惨遭剥削和政治上绝对无权的农奴或平民。他们当政以后念念不忘的固然是一己的或家庭的私利,可是为此他们就必须采取牺牲贵族,有利于民的政策。上引瓦德·吉里文中所说,他们“依靠的是尚未成熟的平民的意志”,是说得很对的。因为如果平民已经在政治上成熟了,他们就无须依靠僭主来贯彻他们的意志,他们可以自己起来革命,建立民主政体,或者,至少利用平民意志的贵族,已经不能建立僭政,只能在民主政体的框架中获得一己的领导权了。正是因为两个彼此敌对的阶级,一个已经统治不下去,一个还未成熟到可以统治,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胜负不决,行将两败俱伤,于是才出现凌驾于两个阶级之上的僭主专制政体,用强力来把社会维持下去。公元前7至6世纪希腊世界的普遍状况是:继僭主政体以后,出现了普遍的民主政治时代,僭主政体所起的,正是从贵族寡头专政到民主政治的过渡作用。
  上述这种历史过渡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见于小亚细亚诸邦作为吕底亚、波斯藩臣儿皇帝的那些僭主。那些城邦工商业一般比较发达,传统的负担较少,从贵族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过渡理当较为顺利,而在外力干涉不到的地方,例如累斯博斯、米提利尼、基俄斯等岛屿,也确实是民主政体发源之地。吕底亚、波斯的进犯打断了正常的历史进程,那里普遍出现了僭主,而且是儿皇帝式的僭主,这是和希腊本土的科林斯、雅典不同的地方。然而这些僭主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所采政治一般不能违背压抑贵族,加惠平民的常例。这样,上面所说僭主政体的历史过渡作用在他们身上也或多或少地体现出来了的。但是“过渡作用”总限于一个短暂的时期,僭主的第二代第三代又无例外地愈来愈陷于贪婪、残暴与无能,这是“城邦的人”——公民所忍受不了的。公元前5世纪初,小亚细亚藩属波斯的城邦反抗波斯统治的起义,事实上同时也是反对僭主统治的起义。希波战争的胜利,也使那些地方的僭主政体一扫而空了。
  
民选调解官
  
  当城邦的阶级斗争激化,需要一个独裁者来调解敌对阶级的利益的时候,希腊有过民选调解官(缪灵珠所译塞尔格耶夫《古希腊史》中,译“Aesymnites”为“民选官”(第154页)或“民选调停官”(第182页),吴寿彭所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此词为“民选总裁”。)或民选独裁者的例子,雅典的梭伦,米提利厄的彼塔卡斯是著名的两个例子。亚里士多德认为民选调解官“约略相当于公举的僭主,……这种统治职位有时及于终身,有时为时若干年,或以完成某些事业为期”。吴寿彭考证:
  
  “‘艾修尼德’(Aesymmites)这名称见于荷马《奥德赛》者为运动会中的裁判员,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者为库梅(Gyme)执政官的通称。这里所述具有特大权力的“民选总裁”制度,米利都古代……和优卑亚古代……都曾有过,哈里加那苏(Halicarnassus)的狄欧尼修(Dionysuis)《罗马掌故》……说,希腊城邦的民选总裁和罗马的‘狄克推多制’(独裁制)相同,世人往往视为僭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0页译注)
  
  这里所说的类似僭主是指他们具有独裁权力,而不是指他们是“僭窃政权者”,因为他们既是民选的,就谈不上什么僭窃政权了。而且梭伦和彼塔卡斯两人有一切机会可以建立世袭的僭政,然而任期届满时都自动放下政权,更不类僭主行径。大征服以前,共和罗马时期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不止一次选出独裁官,当民主政制还富有生命力,兵制还是公民军的时候,这些独裁官也都任满离职,并未企图僭窃最高政权。所以,民选调解官和僭主一样,都是城邦制度的特殊产物,专制主义盛行的“东方”,是不可能产生这类史例的。
  
僭主和民选调解官何以不见于我国古代
  
  然而,当我们说僭主或民选调解官是凌驾于两个敌对阶级之上的国家权力,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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