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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部分

中国书评 选集-第1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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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首先由公共讨论来澄清,在什么方面妇女和男子(的特定团体)的体
验和生活情境之间的差异,是同利用种种个人自由的机会有关的。切勿
以为由制度加以定义的性别成见是某种既予的东西。在今天,这些社会
构造物只能以自觉的、商谈的方式才能形成;它们要求受影响的各方自
己来进行公共商讨,以此来阐发比较的标准、辩护有关的方面。”'13' 
因此,男女平等的关键在于加强妇女在这种政治公共空间的地位,以及
根据在这种公共空间中的自由讨论的结果来调整法律和政策。否则的
话,由于现有的权利是以传统的性别角色观念为基础的,而这些传统的
角色观念又是以男子为中心、为主导的。所以,正如关于妇女是不是与
男子一样有服兵役义务的争论所表明的,在现有的“社会的文化自我理
解”的背景之下,实现男女平等,或根据这样的标准对妇女进行补偿,
结果只能以各种方式强迫妇女去适应那些在结构上本来就对她们不利的
制度。




总的来说,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一书,正如书名所表明
的,设法通过对当代法哲学领域的一些主要观点、主要范式的综合来实
现对它们的超越。哈贝马斯的这种进路在解决了不少重要问题的同时,
也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这里只谈一个问题:构成现代法的三个向度—
—道德的向度、伦理的向度和实用的向度——之间到底如何结合?根据
哈贝马斯的观点,法的共同体区别于道德共同体之处似乎在于法的共同
体同时也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但这三个层次上的“共同体”
的基础大不一样——道德共同体的最后基础在于“准先验的”交往行动
的形式条件,伦理共同体的最后基础在于实质性的价值观上的共识,而
利益共同体的最后基础则是不同利益的妥协。根据我的理解,这三者联
系在于:准先验的道德交往行动的形式条件一方面规定了现代的伦理共
同体区别于前现代的伦理共同体的特点:在现代的伦理共同体中,共享
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不应当是“准事实性的”,而必须是可以讨论的、
最好是基于这一共同体的成员间经过论证的同意的;另一方面,这种交
往行动的形式条件又为人们如何达成妥协提供了规则和标准。但问题在
于,现代西方各国社会作为法的共同体越来越包括不止一个“伦理共同
体”和“利益共同体”。不同的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还比较容易处理
——通过更高层次的妥协,可以形成一个更高层次的利益共同体。但不
同的伦理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就没有那么容易处理。正像已经有人指出的
那样,人们往往可以在事关利益的问题上达成妥协,但很难在事关认同
的问题上达成妥协。我少打几条鱼你可以给我补贴,甚至我也可以作些
让步,少一些消费,但我若从此便无法过我所珍视的渔民生活,我就不
再是“我”,而成“你”或“他”了。哈贝马斯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他
曾经说在当代世界,最尖锐的冲突不是发生在不同的主权国家之间,而
是发生在同一个主权国家之内的不同的语言、人种、历史和文化的共同
体之间。为此他提倡“立宪的爱国主义”,主张把共同的宪法和相应的
政治文化作为整个主权国家层次上的集体认同的基础,从而超越在这个
层次下面的诸多的集体认同之间的界垒。但重要的是这共同的宪法和相
应的政治文化是如何形成的。哈贝马斯所在的联邦德国的战后的宪法和
相应的政治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从外部建立和培植的。这显然不是
他心目中自然的或典型的过程。根据我对哈贝马斯的观点的理解,在不
同的伦理共同体之间建立一个更高层次的伦理共同体不能像道德共同体
那样通过讨论或商谈来实现,因为在不同伦理共同体之间是难以进行交
谈和商讨的;也无法像在不同的利益共同体之间建立一个更高层次的利
益共同体那样通过更高层次的妥协来实现,因为不同的伦理共同体有不
同的认同,而关于认同人们是难以达成妥协的。唯一的途径,是共同的
生活经历,或哈贝马斯所说的共同的“集体学习”过程。如果说美国在
形成联邦德国战后的政治文化方面有重要作用的话,那么其主要作用不
在于它迫使德国人采纳一部民主的、联邦主义的宪法,而在于迫使或帮
助联邦德国中具有各种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人民在战后和平共处了四
十年。共同的生活经历或集体学习过程渐渐使他们能在一起说他们是“我
们”。哈贝马斯给人一种印象,似乎他主要是在道德意识的形式的角度
谈论“集体学习”。其实,形成(以及改变)共同的伦理生活,也是集


体学习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西方不少国家,目前人们正就妇女堕胎的权
利问题进行激烈争论。哈贝马斯倾向于把这种争论当作一种“伦理的商
谈”,其目的是在同一个共同体之内达到更好的更清楚的自我理解。但
有些争论者之间观点的差别之大(如在一些激进的女权主义者和一些宗
教原教旨主义者之间),使我们怀疑这种争论是不是更应当看成是在不
同伦理共同体之间的一种争论。那么,如果这样看待的话,这种争论还
有没有意义呢?这种争论既无望达成妥协,也无望达成共识。有人或许
会借用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其近著《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
的术语,把这种讨论的目的定为“合理的歧见”或“交叉的共识”——
既不是基于同样理由的共识,也不是基于策略性考虑的妥协,而是基于
不同理由的共识。我不知道在强烈主张妇女堕胎权的人和强烈反对堕胎
权的人之间能不能形成这样的交叉共识。但有一点大概是可以说的:在
不诉诸暴力而仅仅进行舌战的同时,这些和平共处的论敌们也在过一种
共同的生活,而这种共同的生活本身,将有希望使他们不再彼此视为他
人,至少是不彼此视为敌人。因此,如果能心平气和地讨论,当然很好;
即使不能进行心平气和的讨论,唇枪舌战也比大动干戈好。重要的是要
有共同生活的条件。以“一国两制”的方式实现中国的统一,似乎也可
以从这个角度加以理解。

注释

'1'Jurgen Habermas,Faktizitat und Geltung:Beitrage zur Diskurstheorie des 
Rechtsund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s,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992。 
此书由William Rehg 译成英文,书名为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本文基本上是在阅读英语译文的电脑打印稿的基础上写成的,
故把书名译为《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引文亦只注章目。

'2' Ralf Dahrendorf,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East Europe:In a Letter
In…tended to Have Been Sent to a Gentleman in Warsaw,Chatto & Windus,1990,p。153,
p。80。
'3'John Gray,Post…Liberalism:Studies in Political Thought ,Routledge,
NewYork/London,1993,p。315。
'4'Alan Hunt,”A Socialist Interest in Law”,in New Left Review,No。192。March/April
1992,p。105


'5' Norberto Bobbio,”The Upturned Utopia”,After the Fall:The Failure of …munism
and the Future of Socialism,pp。3—5。
'6' Jacques Derrida,”Spectres of Marx”,in New Left Review,No。204,p。 52。
'7'同上,p。35。
'8' Ju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of 
Law and Democracy,第六章。
'9'同上,斜体字为引者所用。
'10'同上书,第五章。关于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的民主观”以及法治与民主的关系,另
请参阅哈贝马斯为《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所写的两篇专稿:“民主的三个规范性模式”,《中国
社会科学季刊》1994 年总第8 期、“法治与民主的内在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 年
总第9 期。
'11''12''13'同上书,第三章、第三章、第九章。


哈贝马斯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趋势
——评《合法化危机》

陈振明

关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危机趋势的分析及由此形成的危机理论是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理论中的一个有特色、创新和
影响的方面。60 年代末以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沿着两个方向展开
对当代资本主义危机趋势的研究:一是哈贝马斯、米利班德和奥康纳等
人对该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危机的研究,特别是对所谓的“合法化危
机”的研究;另一个是沿着法兰克福学派传统,以“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者”为代表的对生态危机的研究。而其中最全面系统、最有影响的是哈
贝马斯的危机理论(他的《合法化危机》就是专门讨论当代资本主义危
机问题的著作)。下面,我们将以哈贝马斯这本书为主,结合其他的著
作来评述他的危机理论。

一、关于经济危机趋势

哈贝马斯的当代资本主义一般危机趋势理论是建立在他对当代资本
主义的经济、政治行政和文化等系统的分析基础上的。他从对这些系统
的特征的分析转入对危机趋势的分析,并从经济危机趋势的分析开始。
这不仅因为经济危机理论是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而且因
为当代资本主义的危机的其他类型也是由经济危机转化而来的。

哈贝马斯围绕下列四个方面的问题来展开他的经济危机理论:(1)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否仍然存在着经济危机?(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它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经济危机又有何区别?(3)马克思的经济
危机理论是否仍然适应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4)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
经济危机与其他危机类型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哈贝马斯认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危机仍然存在着。原
因在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那
种自发的、盲目的经济方式。他说:“如果在先进资本主义中的经济危
机仍然存在着,那么,这就表明政府在实现过程的干预行为与交换过程
一样服从于自发起作用的经济规律,结果,它们服从于如在利润率下降
趋势所表达的经济危机趋势。”“因为危机趋势仍然是由价值规律所决
定的——即雇佣劳动与资本交换中的必然的不相称,所以,国家的活动
不能弥补利润率的下降趋势,充其量只能缓和它,即通过政治手段使它
达到顶点。因此,经济危机还将表现为社会危机,并导致政治斗争,使
资本所有者和依靠工资为生的群众之间的阶级对立又变得明朗化”。'1' 

哈贝马斯在《合法化危机》的第四章(“经济危机原理”)中对上
述观点作了较详细的论证。他指出,国家干预并不是晚期资本主义特有
的现象,而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就存在了的,只不过是在晚期资本主
义干扰的范围扩大,强度加强了。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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