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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部分

中国书评 选集-第1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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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象,而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就存在了的,只不过是在晚期资本主
义干扰的范围扩大,强度加强了。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国家提供资本
主义再生产的外部环境,创造自由竞争的条件,但这时国家的职能是补
充市场机制,而不是从属于市场机制;这种干预活动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资本主义经济自身运行的规律,因而不能消除经济危机。而在晚期资本
主义社会,国家不仅维护生产的一般条件,而且自身也成了价值规律的
执行机构,政府的活动并未阻止价值规律的自发运转,反而从属于它。
归根结底,政府的干预没有消除经济危机,相反还会加剧经济危机;阶
级斗争则仍然是“资本运动的契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的
根源乃在于生产关系的所有制性质。在哈贝马斯看来,在晚期的资本主
义社会中,尽管因国家干预而出现了新的所有制形式——私人垄断所有
制和国家垄断所有制,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即它仍
然是私有制。他还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价值规律仍然起着作
用(因为竞争在一定范围内和某种程度上进行下去,凡是存在竞争的地
方,价值规律就将发生作用)。但这种作用比较曲折和间接。

既然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经济危机,那么,这时的经济危机
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危机形式又有何区别呢?或者说,它有何新
特点呢?哈贝马斯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的范
围、程度大大扩展和加强了。这一时期的资本主义国家机器不仅作为价
值规律无意识、自发的执行机构在运转,而且作为联合的“垄断资本”
的计划代理人在运转,现在经济活动已离不开政府的干预。这导致了晚
期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危机出现新特点。

哈贝马斯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活动分为四类:(1)为了建立和维
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现它持续存在的先决条件,国家维持以保护财
产和契约自由为核心的民法体系;保持市场体系免受自我破坏作用的威
胁;它实现作为总体的经济的先决条件;促进国家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的
竞争能力;通过对外扩张,维护民族尊严和对内敌人的镇压来再生产自
身。(2)资本的积累过程要求采用与新的商业组织、竞争和金融等新形
式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如通过调整银行法和商业法和操纵税收系统)。
在从事这些活动时,国家将自己局限于市场的补充作用,使自己适应于
而不是影响市场的动态过程,因此,社会的组织原则和价级结构并未受
影响。(3)上述活动有别于国家的市场替代职能,后者并不是合法地独
立出现,而是针对市场驱动力的弱点,使积累过程继续成为可能(而不
让积累进程自我运转)。因此,这样的行为创造了新的经济事态,或者
通过创造或改善投资机会,或者通过改变了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在
这两种情况下,社会的组织原则都受到了影响。(4)国家对于积累过程
的功能失调后果作出补偿。因此,国家一方面负责处理私人企业的外溢
结果(如生态破坏),或通过结构性政策措施保证陷入困境的产业部门
的生存;另一方面,应工会和改良主义政党的要求,实施某些旨在于改
善失去独立能力的工人的社会状况的调节和干预。'2' 

国家既从事前两种活动,更主要的是从事后两种活动。这时国家不
仅要以更强有力的手段和在更大的程度上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持续存
在的先决条件和补充市场机制,以满足市场控制的积累过程的需要,而
且它要首先完成填补市场功能的缺陷,干预积累过程,弥补其所造成的
政治上不可容忍的结果。这样的社会的组织原则受到了影响,生产关系
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哈贝马斯列出三种主要变化:第一,一种改变了
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影响了社会的组织原则,即反思劳动
(reflectivelabour)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发生作用,也就是说,科学技


术成了一种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这影响到社会的组织原则;第二,一
种准政治的工资结构,反映了阶级妥协,并使非政治性的阶级关系被搁
置;第三,对政治系统合法化的日益增长的要求刺激了各种以使用价值
定向的要求,因而就必须有新的意识形态来为政治系统的合法化辩护。
正是生产关系所产生的这些新变化,使晚期资本主义产生了不同于自由
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

在哈贝马斯看来,晚期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与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
危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危机采取了新的形式。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
危机是生产过剩危机,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表现为危机——停滞——
恢复——繁荣——危机的循环;而在晚期资本主义中,这种生产过剩的
周期性危机不可能再出现。尽管这时的危机也是一种产出危机,但问题
出在可消费价值的分配上,危机的形式则表现为:持续的通货膨胀,政
府的财政赤字,连续不断的生产停滞以及公共贫穷与私人财富的日益增
长的不平等。二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发生了转移,即从经济
系统转移到社会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而且与后两个系统的危机相比,
经济危机已不再是主要的危机形式。

二、关于政治危机的趋势

哈贝马斯由经济危机的分析转入对政治系统危机趋势的分析。他将
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危机趋势划分成两种形式:合理性危机
(Rationality Crisis)和合法化危机(LegitimationCrisis)。对于
这两种危机的含义、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哈贝马斯作了如下的说明:“政
治系统要求尽可能广泛的群众忠诚的投入,产出可以有效地加以执行的
行政决策。产出危机具有合理性危机的形式,它是由行政系统不能成功
地协调和完成来自于经济系统的指令所造成的;输入危机具有合法化危
机的形式,当来自于经济系统的调节指令被执行时,合法化系统不能把
群众的忠诚维护在一个所需水平的时候,合法化危机就出现了。尽管这
两种危机趋势都产生于政治系统,但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合理性危机
是一种被转移了的系统危机,它与经济危机一样反映了代表非普遍化利
益的社会化生产与各种调节指令的矛盾。这种危机可以通过国家机器解
组的方式而转变为对合法化的撤退。相反,合法化危机直接地是一种同
一性(identi…ty)危机。它并不是以使系统的一体化陷入危险的方式展
开,而是派生于如下事实,即履行政府各项任务将使非政治化的公共领
域的结构成问题,从而也就使保证私人自主处置生产资料的形式上的民
主成问题。”'3',在哈贝马斯看来,所谓的合理性危机实际上是国家机
器尤其是行政机关不能很好履行经济职能所造成的,是一种行政管理的
危机,即行政管理合理性的缺乏或赤字(deficit)。他说:“公共行政
管理的合理性缺乏意味着在特定的边界条件下,国家机器不能有效地调
节经济系统。”'4'所谓的合法化危机则是一种认同感的危机,是人民大
众对现存制度缺乏信任感,即群众忠诚不足的危机。所以,他把合法化
危机说成是合法化的缺乏或赤字,说“合法化的缺乏意味着不可能通过
行政手段将规范结构维持或建立在所要求的范围上。”'5'哈贝马斯对这
两种危机形式分别作了详细的论证。


关于合理性危机。哈贝马斯指出,只有当合理性危机取代经济危机
时,才谈得上名符其实的合理性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实现问题的
逻辑不只是反映另一种操纵手段,即以合法权力的手段,而危机逻辑自
身因来自于市场交易中各种相互矛盾的指令转移到行政系统而改变。这
种论断有两种说明:一是用大家熟悉的商品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已构成市
场交易组成部分作为出发点。一方面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政府制订
计划以保证资本实现的需要日益增长;另一方面,私人自主处置生产资
料要求对国家干预加以限制,不允许对各个个体资本家的矛盾着的利益
作出有计划的协调。另一种说明是由奥菲提出的,即认为尽管国家弥补
了自我封闭的经济系统的不足,并且接管了对之加以补充的任务,但是,
由于其控制手段的逻辑所迫,国家不得不允许越来越多的外来因素进入
系统;由资本实现的指令所控制的经济系统的各种问题,若没有向异于
其结构的方面蔓延,就不能从行政上加以接收和处理。

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对合理性危机产生的原因的不同侧面的说
明。第一种说明将合理性危机归因于国家无法对各个个体资本家相矛盾
的利益加以有计划的协调,即国家无法同时满足自相矛盾的要求,实现
相互矛盾的指令,因此不得不在期望干预和被迫放弃干预之间徘徊。'6' 
第二种说明则把合理性危机的原因说成是由于出现一些外在因素妨碍行
政管理机构作出合理的决策,这就意味着合理性的缺乏。哈贝马斯认为,
奥菲指出了导致合理性缺乏的三种外在因素,即(1)在公共和垄断的部
门的有组织的市场中,做出战略决策的边界条件改变了;(2)与公共部
门的功能相联系,出现了一个具体劳动日益取代抽象劳动的领域,特别
是决策的职业化导致了政府不能制定出正确的政策;(3)不能通过劳动
力市场再生产自身的非自立人口和自立人口相比有所增长。这三种因素
的出现,“破坏了国家干预这一重要手段得以运行的条件”,并产生了
“与危机相关的瓶颈。”'7' 

关于合法化危机。哈贝马斯在《合法化危机》和《现代国家的合法
化问题》(载《交往与社会进化》一书)等论著中对这一危机形式作了
详尽的论述,这是他的当代资本主义危机趋势理论的颇具特色的方面。
什么是合法性和合法化?哈贝马斯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一书中有清楚
的说明。他说:“关于合法性,我把它理解为一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
值,合法性要求则与某个规范决定了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之维护
相联系。合法化被用来证明合法性要求是好的,即表明现存的制度如何,
以及为什么适合于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去运用政治力量——在这种方式
中,对于该社会的同一性具有构成意义的各种价值将能够实现。”'8', 
又说:“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行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
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得到承认。
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9'所以,合法性指的是一
种政治秩序值得被人们所认可。这里,合法性与政治秩序相联系,它只
能运用于政治领域,同时,只有当一种统治秩序是否合法尚在争论之中,
才能运用这一概念。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只有政治秩序才拥有或丧
失合法性,只有它们才需要合法化,跨国公司或世界市场不会有合法性
问题。”'10'合法化则是指对合法性的论证方式,即证明某种政治秩序为
什么值得认可。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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