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评 选集-第1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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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都一样,每一种专业都有自己的围墙,“规矩”正是进入的门票。
“围墙”把守得严密,就可保证学术社区的专业化质量。
规矩的另一个作用是形成专业行为的预期,让交流真正能够相互对
话和相互理解,必得有双方认同的逻辑,“逻辑”有了权威地位,方能
减少混乱,形成秩序。规矩可以把学术同仁联系起来,刺激争辩,从而
推进知识进步。
规矩的第三个作用是构造(form)学术共同体,形成一个公认的,
层层有序的权威评判架构,有了独立评价权威且不容侵犯与替代,知识
产出的相对自主性方可得到保证。规矩的基本功能是构造和维护学术共
同体的自主权威结构,减低学术受到侵染及变质的机会。因而“规范化”
保护的是真正的学术人和他的事业。其结果,必定是科学共同体的完备
发展。
回到前面所述,如果“本土化”所指的是研究对象在中国区域,其
意义就未免不确,因为世界各地都有学人及学术机构研究中国,而且是
在他们的“本土”之上,只是间或亲自间或派助手走几趟中国而已。如
果“本土化”意为在世界学术市场之外建立一个本土的权威评价系统,
这在情理上并非绝无可能,但关键的问题是把目标定在什么位置上。假
如目标是自我维持,不去影响他人,也不接受他人影响,如此下去,缺
少挑战与刺激,恐学术难有长进,终将失去生命力而陷于衰落。在我看
来,“本土化”的中心不在于知识分类,而在于知识原初经验的来源空
间,规范化并不是要改变本土知识的性质,而是让它具备专业知识的样
式。
总之,规范化是建立科学研究体制的必经之路,通过它,一切有价
值的人类知识,无论东方的还是西方的,都汇总入来,形成一个共同的
专业知识宝库,只要它同时兼具严格和开放两种特性,就能保持足够的
动力推进知识的积累和进展,同时不失专业权威之尊严。
(三)
那么,学术规范究竟是什么呢?很难几言概括之,试述几条在此与
学界同仁磋商:
第一,为探求知识而为。此需明白学者的角色所在。
第二,承上启下,将过去的知识同未来的知识联系起来。此需跟踪
已有的知识成果,确定自己的出发点;此还需在诸多知识中辨别主流问
题,以便将研究推向深入。
第三,人己有别。知识可以通用,但知识的“发明”者不能通用,
承认与尊重知识发明者,需将人之贡献与己之贡献分开,一一引注说明。
第四,研究程序虽不必拘同,但报告出来至少需包括:研究要解决
的问题;所针对的理论;所使用的方法;资料来源;解析过程;己所发
现;结论。如能评论该领域已有成果之进展,则更佳。
也许还有更多,此几条我以为是基本的。如果教育机构未教学生习
得它们,则无法把学生引入专业之路;如果学人未据之而自律,则必被
排斥于专业学术圈外;如果学术刊物未用之去约束研究行为,则必无学
术事业可言。
注释
'1'参见《读书》1994 年第1 期,“文化”三人谈。
法学研究的规范化、法学传统与本土化
朱苏力
经过八十年代的准备,特别是一批学者的认真、求实、兢兢业业、
甘于寂寞的努力,一批学者迅速成长,进入九十年代以后,中国社会人
文学术界出现了一些新的气象。特别是在文史哲这些有学术传统的领
域,以及经济学等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已经或正在形成一种学术的氛围,
正在建立比较严格的学术规范,相比之下,就整个法学领域来看,应当
说,这种传统和学术氛围还比较差。尽管法学的所谓“核心刊物”有几
十种,不时也有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发表,但总体来看,真正坚持了
严格的学术标准的法学刊物也许只有一两种,有些所谓的法学核心刊物
实际连法学刊物都不能算(这并不一定是贬低该刊物,而是对那些确定
法学核心刊物的人的一种批评)。由于刊物的学术标准不严格,法学院
的学术训练不严格,许多具有很好的学术潜质的学生未能得到良好的训
练,他们找不到良好的学术范本。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法学界的学
术传统尚未建立。
要建立或重建法学的学术传统,无疑需要全面的努力,面对中国实
际、借鉴国外经验、研究者的个人学术品质和兢业精神、学术批评的真
正开展,都是需要的。从目前看具体可行的、而且必行的一步就是要建
立学术规范。规范是多方面的,我在此仅就一些人看来并不起眼的一点
——引文,发点议论。我只是从引文对学术传统的建立的功能性角度来
谈,至于对引文全面分析,至少可以作一篇长文。
目前的法学著作、文章,除了少数外,引文很少。翻开法学著作和
刊物,包括一些核心的法学刊物上发表的一些不错的文章,我们可以发
现许多文章从头到尾没有一个注。似乎一切观点都是作者自己创新的,
其实未必如此。这首先反映了的一点就是有些作者不读书,或读得很少
(另外反映的是对他人的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当然法学界出版发表有
新见解的书籍和文章确实不多,但总还是有一些;而且还有一些相当不
错的调查报告、案件分析和社会报导。但相当多的搞法学的人似乎视而
不见。如果不读书,那么怎么可能有一种学术的传统;那么最好的情况
也只能是“一切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而我很怀疑法学界有那么多
才子或“泰斗”。
没有学术性的引文或引证,表明法学界没有借鉴和学术积累。引文
首先是一个选择研究方向和题目的问题。如果不注意他人已研究了什
么,取得了什么成果,那么我们所作的大量研究就可能只是、而且目前
实际就是在重复他人已经做过的事,研究他人已研究过的专题,“发现”
一些已经有的发现。这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个人的和社会的资源,
而且无法使自己的劳动在前人或他人的基础上推进,中国的学术就不可
能尽快发展起来,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自然也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学术
传统。只要看一看这两年来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文,有多少论文
是重复着他人和自己!一些人把自己的(?)同一个观点在各种报刊杂
志上不断重复,最多变变句型和序列。这种论文实际上只是在作宣传,
而不是作学术研究。我并不一般地反对宣传,也许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开始时期,需要一些宣传;但不能总停留在此,而且社会要有一个
分工,如果还想在法学界当学者,而不是在法律界或社会上当活动家、
鼓动家的话,就要不断地研究新问题、提出新问题;而引文或观点引证
是其中一个基础,一种保证。只有熟悉了某个领域内一些主要的著作和
文章,才可能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新问题,才可能(但不必然)有新的洞
识,才可能推进自己的思想;并进而推进法学界的研究。这里的形式是
具有实质性的内容的。
同时,引证他人也就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而
这个过程又是形成学术共同体,建立和保持学习对话的可能性和能力的
过程。如果每个人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即使每个人都认真,
那么也会各人有各人的话语、概念、命题,这种多元的情况在某些方面
有好处——可以防止一条路上走到底而形成僵化,但危险在于难以对
话,难以形成学术共同体,更不用说建立学术传统。
引文在当今的学术领域之不可缺乏,还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
处于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我们每个人不可能对所有的知识都有比
较透彻的了解,甚至不可能对一门知识有完全的了解。我们必须借助于
他人的研究成果。事实上我们的对一个学科的大部分知识和判断、每一
个新观点的提出或发现,都是建立在前人或他人的基础上的,其中包括
其他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这种情况也许在现代、在法学界更为突出,
因为现代在一定意义上知识增长更快,也因为法学是一门涉及社会所有
方面(即学科)的实践理性的学科。在这样的条件下,为了保证论文的
专科性同时保持它的新颖,我们就得引证他人的观点或研究结论。只要
回顾一下当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就可以看到哲学中的阐释学和语言哲
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其他学科或次学科对法学的全面
渗透,因此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敢于说法学不是一个自治或自主
的学科。即使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法学实际上也从经济学、政治学、社
会学、哲学和历史中吸取了许多动力,甚至可以说主要来自外部动力。
因此,法学研究对其他学科研究结果的借鉴是大量的、不可避免的;而
大量法学文章不可能、也不应当为了论证之必要而将这些领域结果之可
信性全部展开,而只能引证观点。这样做是为了使论文或著作写得更有
新意、更精粹、更言之有物、更紧凑、更集中于法学问题上的一个不可
缺少的条件。
然而,引文还不仅是为文章写得集中;它同时又可以使对文章所涉
及的某个结论或论点、或者作为理论前提的某个结论和论点感兴趣的他
人能发现原始材料,便于他查阅原著,了解法学有关的新知识、新学科、
新领域。因此,引文在此又是一种发现和接触新知识的渠道,一条信息
公路。是法学界交流知识的一个载体。这为学者深入了解、确定有无误
读、进而开展有根据的批评和评价创造了条件。
应当承认,现在法学界的引文和引证比多年似前好得多了,但为什
么要引证却并不明白。现在许多人引文大都是马恩、毛泽东或小平同志
的语录,或者中央的决定等等。这种引文当然可以,而且也有必要,但
大量文章的引文都局限于此,就反映出许多问题。这种引文(包括对一
些国内外著名学者的引证)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当作真理或结论来引用
的,而不是作为论证的方式或论点必要组成部分出现的。一旦引文,似
乎作者的观点(如果还有作者的观点的话)已经稳操胜券。这种引文方
式就是福柯在《什么是作者》中说到中世纪对亚理士多德等人的著作的
引用,真理似乎已经有了终结,而不是为了在前人的或他人的基础上发
展(这也是为什么法学刊物上引用原文多于观点引证的症结所在,其实
即使是真理,也不必定要引原文文字,为了简洁完全可以引观点,这与
引中国古代先哲不同,因为他们的话已经很简洁了)。这种引文风格还
反映出实际上法学界本身就没有遵循“学术规范(其实在一定意义上也
就是法律)上人人平等”的观点。其实法学和其他学界的许多平凡人物
作了不少研究,其中有些很有观点和发现,但很少被引证,有些人甚至
完全抄了人家的观点也不加引证。似乎引了这些人人微自然就言轻。这
种非学术化的引证实在反映了法学界存在的严重的非学术化倾向。在
此,我并非批评法学界的人们都有意在非学术化,也许多数人确实是认
真的,只是大家都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