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评 选集-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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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字都没有,这样的情况当然使认真的社会科学研究遇到极大的困
难。因此,我们的思想理论工作者必须下定决心,急起直追,一定要深
入专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知己知彼,力戒空谈。本书的作者们正
是在我国许多统计数字缺乏或看不到的困难情况下,以其力所能及深入
调查研究,实现他们的设想。书中的一些数字可能不准确,一些情况也
难免不全面,但他们的努力是可贵的,著作也是成功的。
有同志对书提出的具体意见,我觉得有的也可以商榷,譬如关于律
师制度。目前律师界有向钱看的人,但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是了不起的。
我们国家很大,发展也不平衡,有些偏僻农村还很落后。人们企望以法
律保护自己的权利,需要人指点,律师就要提供这样的法律服务,以人
口比例看,我国的律师数量还应大量增加。要看到,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也是走了曲折道路的,50 年代曾试点建立,但实际上不被重视,那一批
律师很多都被打成了右派。律师制度随后也就被破坏了。十一届三中全
会之后律师制度又重建,现在发展到7—8 万人,他们对我国的杜会主义
民主和法制建设做了许多工作,总体说是好的。有些人出了些问题,这
几年不少人过于看重钱,出现了不正之风,甚至违法乱纪,律师界应当
自律,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但不能因噎废食。我国律师业还要有
个大的发展。
又譬如,关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法之后,如
何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实施,就要有较高素质的法官,而提高法官素
质最方便的方法就是发展法学教育,使我们的法学院、法律系成为培养
法官和司法干部的主要基地。没有高质量的司法干部队伍,社会主义法
制的完善,公民权利保护就会成为空话。一些地方出现冤假错案,经济
案件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屡禁不止,当然和地方领导干涉有关,但司法干
部不能坚持法律和制度也有关系。书中提出加强法学教育,无论如何是
对的。
我同意苏力关于社会学方法论提出的一些看法。这部书不是严格意
义上的法社会学著述。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体会课题组的
苦衷。还是小平同志说的,我们社会科学研究有很大困难。我们的研究
不应带框框,但在缺少具体统计数字的情况下,还是需要有基本估计的,
在这个意义上又不能不带框框。不是严格意义上法社会学著作也好嘛,
这也可能是个发展。课题组的同志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作出了新探索,其
著作也是成功的。
赵晓力:关于“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首先必须强调,对当事人
的“权利”进行评价和排序的最好人选是当事者本人。他人可以无限接
近地以一种“设身处地”的态度去“模拟”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但永远
不能代替他/她。这是建立在“知识论”基础上的一个个人主义和主观主
义的态度。它实际上承认了即便是最热忱严谨的学者也不可能做到“全
知”,尤其是对他人的那些“无言之知”。从这个立场出发,我认为在
一个“实证的”或“社会学”的研究中,用学者或学者所接受的西方价
值取向来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评价和排序是极其危险的。
霍菲尔德对权利—义务概念所做的语义学和逻辑实证主义分析无疑
十分经典,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直接将它应用于中国问题(参见夏勇:
“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其实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待霍菲尔德
的分类,即霍菲尔德指出“权利—义务”范畴的多重含义,实标是强调
了不同权利的“强度”问题,而这也正是科斯与阿尔钦等重视或研究过
法律或法律史的经济学家所强调的。权利是相对的。当事人追求的不是
把一种权利推到极致,而是权衡利弊使总收益最大。如果我们从中国本
土特定“权利”的强度或“相对性”出发,也许可以更快地逼近问题的
核心。
以问卷中曾提到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为例。秋菊声
称,村长不能往她丈夫“要命的地方踢”。一个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可能
马上会指出,这种态度是不对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侵犯,不光
是要命的地方,不要命的地方也不能乱踢,等等。但是倘若我们从秋菊
和村长的角度去看,他们的“共识”可能是,村长可以(有权)向秋菊
丈夫不要命的地方踢(在秋菊丈夫对他有所开罪的情况下),但他也有
义务在秋菊难产时无偿地组织村民把秋菊及时送往医院。这里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一个受过“现代”教育的人看来也许是荒谬和费解的,但是
就我们在中国的生活经验而言,这种“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又的
确存在。我们要防备的是,在贸然地取掉了跷跷板一头的时候,整个平
衡也许已经被打破了。总之,谁都没有理由代替别人作选择。
关于权利保护。坚持以上的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的立场,我认为当
事人对权利保护方式的选择,跟他/她在市场上选择一种商品和服务没什
么两样,也要考虑成本与收益,盘算价格性能比。对于法官也是一样,
我们不能指望他能“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参见贺卫方:“通过司
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他关心更多的也许
是自己的收入和升迁。同时,我也不认为学者不能呼吁“社会正义”,
难道学者能呼吁“社会非正义”吗?我所关心的是,存在不存在这样一
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能使以上的种种打算都最大限度地得到
实现,以及中国现存的司法制度能否满足这些广义当事人的愿望。
贺卫方关于中国法院的“内幕”或曰内部逻辑的分析,对于官方舆
论对法官角色期望的话语分析和文本分析是全书中最吸引人的。它不光
保存了资料,而且为今后保存了这个时代对于这些材料的解释。我们从
中可以看到,到底是那些力量在塑造着中国的司法界。
梁治平:我谈一点个人意见。
开会之前,我用了两天时间来读这本书,结果只读完前面6 篇文章,
大概占全书篇幅的二分之一。所以,严格地讲,我只能对这部分文章发
表看法,当然,我尽量谈一般性问题,这些问题所具有的普遍意义,可
能超出这6 篇文章,甚至可能超出这本书本身。
坦白地说,我读这些文章以后的感觉和我原来的期待之间有一个明
显的差距。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距?我也这样问自己。仔细考虑一下,
可能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这是一部研究报告,其中包括多种形式的社会调查和对事实
的分析,因此,我有理由期待它给我一些超出我在日常生活中获得的一
般印象的东西。结果我很失望。举例说,高鸿钧的“中国公民权利意识
的演进”这篇文章,结合问卷调查系统地讨论了有关中国公民权利意识
的一些重要问题。但是整篇文章读下来,对于中国公民意识这个问题(这
也是我最想了解的问题),我仍然所知甚少。因为这篇文章更多是泛泛
地谈论“公民权利意识”,而很少停下来仔细、深入地分析这个字眼在
特定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中的具体含义,因此,它很少告诉我们倒底什
么是“中国的”公民权利意识,它们过去的情况怎样,现在又发生了什
么样的变化。刚才晓力在发言中提到《秋菊打官司》里秋菊和村长之间
可能存在的“共识”,这就是一个值得认真看待和分析的可能说明“中
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实例。一个更典型的例子是“给一个说法”这句话。
自从《秋菊打官司》播放以来,“给一个说法”这句话已经家喻户晓,
不仅如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在新闻媒介上,也经常能听到和看到人
们借这句话来表达他们提出自己主张的动机,换句话说,“给一个说法”
这句话可能包含了有关“中国公民权利意识”极丰富的历史、文化和社
会的信息,可以深入发掘。可惜,高文不太关注这类问题,即使遇到这
类问题也没有认真对待。还举一个与《秋菊打官司》有关的例子。课题
组的调查问卷中有一个问题,问秋菊为“讨个说法”付出很高代价,这
样做是否值得。答案选项有四,其中后两项分别是“出了一口气,基本
值得”,和“维护自己尊严,非常值得”。回答的百分比分别为21。91
和53。36。高文引用了这项调查,并因此得出结论说,“多数人认为,为
了伸长正义而付出某种代价是值得的。。。公民的权利意识比改革前大
大提高”(第38 页)。这里存在许多问题,至少,“出一口气”、“尊
严”、“正义”是三个相当不同的概念。第一个概念有较多传统的含义,
后两个概念则很“现代”,此外,相对于前两个概念,最后一个概念完
全是作者自己使用的,与被调查者的评估无关。显然,要了解这项调查
中所反映的“公民权利意识”,首先要仔细地分析和界定上面那些概念,
尽量找出它们在被调查者生活中的实际意义,否则,我们没有办法从这
项调查中知道被调查者的“权利意识”到底是什么,也很难得出任何有
说服力的结论。
另一篇由石秀印完成的有关“权利观念”的报告做得更不理想,刚
才苏力在评议中已经指出了一些问题,我想提出另一点。石文关于“权
利观念”的分析完全建立在一批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而这个问卷在设计
上的一个最大问题是把“有理”的“理”等同于“权利”。应该说,“理”
是一个土生土长而且今天仍很常用的中国概念,它的内涵很丰富也很复
杂,结合问卷调查深入分析这个概念的日常意义,肯定有助于我们了解
中国人的权利观念。遗憾的是,石文简单地把“理”视为“权利”的代
词,结果,我们从它的材料和分析里面既没有了解到中国人的权利观念,
也没有弄清楚“理”对于普通中国人的意义。
上面这些事例表明,要把社会学方法引入法学,并不是发一些问卷、
给一些数据或制一些图表就可以奏效,这些只是社会学研究所运用的一
些手段。重要的是,它是一种帮助我们深入了解社会现实的研究,我们
应能通过这种研究知道实际发生了什么事情。而目前这项研究距此尚有
一个相当大的距离。
第二个问题和理论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在夏勇写的“结论”里面比
较突出。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作者的极其简单的普适主义立场和态
度。夏文认为,“人权”是一种“普遍权利”,它超越了所有文化传统
上的差异,这是因为,人权最终来源于普遍和不变的人性。(页18—19)
在夏文看来,人类历史实际就是一部权利观念展开的历史。任何事物的
发展都可能有悖人类福祉,权利的发展却不会,用他的话说,“权利的
发展有助于增进人类的福祉,符合人类的进步方向。。。从权利的发展,
我们可以看到人类道德的延续,看到文明秩序的成长”。(页13)这样,
“权利的进化”(顺便说一句,这是原来拟采用的书名)就成为对历史
上不同社会与文明“作出优劣评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