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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部分

中国书评 选集-第16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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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主义”即又是他们提供“后现代主义”的消解眼光及其话语,强使
我们接受以反省自己的文化传统使之虚无化。

这就是说,后现代主义使欧美文化走向虚无主义了。如果我们虚元
化了,那首先是西方虚无化了。人家从来没怕过,从民族叛卖主义到民


族虚无主义,我们怕什么了?况且,一个有生命力的民族文化,决不会
在错误的类比中因归类的好坏而好坏的。退一步说,“后现代主义”未
必就是“虚无主义”?何必以讹传讹,自己吓唬自己。

我是文化类型论者,不同文化类型的可比性建立在不可比性上。可
比的仅仅是每一种文化类型都有一个自己超出自身局限的现代性转换及
其与个人自由度的关联。至于如何转换,转换成什么,开放怎样的自由
度,那全然是各个文化类型自身的事业。

所以,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文化,不管呈现出怎样的主义,对我们,
除了可参照性,从来都不是想拿来就拿来得了的同步裁剪的尺度。我们
只有立足于自身的界限而选择超出的可能。

什么是中国文化的现代性?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中国,大体可以听到四种声音:

a 现代新儒家,b 新理性主义,c 新马克思主义,d 新实用主义。

除了a 仍然沿着“宋明性理之学”的余脉,“旧瓶装新酒”外,其
他三种,都和西方文化有更多的因缘。如果硬作一个简明的划分,前者
仍属“中体西用”,后者可叫“西体中用”。

两者根本的分野当然在哲学背景上。所谓“中体”,就是“天人合
一”的道德主体;所谓“西体”,就是以技术理性指导的再生产力为动
机的社会客体。

尽管有此不同,但双方在以下的两点上却奇怪地相互默契。

一是形式上的,两者都力图把自己装扮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并竭尽
真善美统一之能事。

二是实质上的,两者都有意无意地遗忘具体真实的个人。

如前所述,用“人”忘记个人是中西文化第一次启蒙的通病。

前者还是保持着传统文化的连续性,把变化着的今天重新纳入无所
不包的整体之中,有统一归属的根据,有收放一切的逻辑,还有尽善尽
美的未来的许诺,由此形成真理与权力,判别所有个人非好即坏的存活
的意义。

自然,后者只有一个选择,任何个人,一生下来就是一个为“人”
的存在,即是一个为“不存在”的存在抽象。虚假、伪善反而成为个人
的“真实本质”,并由此把个人分成等级。理想国必然是上智下愚不移
的专制国。完善不死,专制不已。没有活生生的个人是可以完善的,于
是那些似乎可以代表完善的人当然获得了挟完善而令个人的权力,不管
他的话语说得多么好听,完善对不完善的道德优越感和真理权只能是统
治或统领灵魂的合法基础。

可惜完善是虚假的,要不,专制的原教旨真的要唤来“千年王国”
了。

二十世纪行到末了,一个最大的收获就是形而上学不管是当即在场
的同一,还是将来完善的许诺,都是兑现不了的也证明不了的。

由此而观之的中国文化的“现代性”,我以为至少具备两个必要条
件:

一、批判形而上学史,将形而上学的同一性本体决定论置换到经验
与超验之间的有启示但无根据的可能性重组上,以此消除内外世界人为
的整体性挤压。


二、只有在语言的“两不性”中,即在语言既不能证明本体、神存
在,也不能证明本体、神不存在中,才能确立个人的自律的自由,从而
把个人解放到非他律的可能世界中,去直观自己创设自己的意义。

我把这两个必要条件看作现代性的基本标识,它可区分现代之为现
代的现代性中,什么是死去的或者什么是活着的。

注释

'1'康德《答何谓启蒙?》“译者识”,见《思想》联经思想集刊①,但以下摘要均引自《哲
学译丛》1991 年第4 期。
'2'“敢于明智”(Sapere aude),语出罗马诗人贺拉斯的《书简集》。
'3'此系出版时间,我依据1990 年重庆出版社,凡引此书,只注页码。
'4'第1 页。
'5'第74、75 页。
'6'第7 页。
'7'第12 页。
'8'第93、94 页。
'9'此系出版时间,我依据《思想》联经思想集刊①,凡引此文只注页码。
'10'第14 页。
'11'“当前”(Gegenwartig)与“现代”(Modern),对传统而言,可视为同类范畴,但
在语态上,“当前”较之“现代”更趋近眼前的“时尚”。凡时尚的,可转瞬即逝,
并非现代的。但无时尚也无现代可言。可见时尚是展示现代之丰富性的一个可消逝的
必要环节,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所以,时尚、当前、现代乃是一个右区分的现
代性范畴中的差异性。
'12'第 17页。
'13'第27 页。
'14'第23 页。
'15'第30 页。
'16'第34 页。
'17'海德格《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 年版第506 页。
'18'“meta”即“后”,就词性说有四种意义: a“在。。之上”,有超验性;b“在。。
之中”,有基础性;c“在。。之后”,有时间性; d“就。。而论”,有反省性。
'19'从康德将主体与客体分解成相互对应的“知”(真)、“意”(善)、“情”(美)
及其科学、道德、艺术,到黑格尔的“百科全书”,可看作后设叙事论说的经典形式。
'20'利奥塔《什么是后现代主义?》见Jean…Louis Ferrier 和Yann Ie Pichon 合编的
Dumont’s Chronik der Kunst im20。Jahr…hundert?第805页。

关于“civil disobedience”的翻译
——答萧阳的批评

何怀宏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71)的第一个中译本出版于1988 年'1'。与它在西方学术界的地位和影
响似乎并不相称,《正义论》在中文世界里的最初出现,并没有象有些
西方著作那样引起热烈反应,甚至很久没有出现过具份量的书评。在研
究方面,评述和分析罗尔斯正义论的专著的出现也是缓慢的'2'。这种情
况对于象《正义论》这样一部篇幅巨大、涉及面宽广的学术著作来说可
能是难免的,甚至是更为适合的。

最近,我欣喜地在《哲学评论》第一辑上读到萧阳的长文“罗尔斯
的《正义论》及其中译”'3',萧文说理透彻,分析细致,对西方文献也
有相当广泛和娴熟的征引,显示出作者不凡的学术功底和思考力,我私
心以为萧文是这两、三年来难得一见的好评论。

对一篇好文章最好的尊重是认真地去读它,思考它提出的问题,并
努力尝试着从某些方面去做进一步的探讨,这样才最有利于学术的积累
和发展,何况这篇文章也涉及到我'4',所以我想在这里做一初步的回应。



萧阳在文中根据文字与逻辑,还有学理两方面的理由,认为《正义
论》合译本把“civil disobe…dience”译为“非暴力反抗”是不适合的。
他认为,把这个词改译为“公民不服从”则较为恰当,我愿意接受这一
建议,这是我的基本态度。我认为,萧阳这一建议在学理方面的理由是
相当充足的,他对罗尔斯所阐述的“civildisobedience”理论确实有相
当准确的把握,我只对他在批评中提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发表一些意见(这
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文字与逻辑方面):

萧阳认为,如果逐字将“非暴力抵抗”译回英文则是“nonvi-olent 
resistance,resistance”(抵抗)一词一般有“不公开的、地下秘密
行动”这一层意思在里面,而“disobedience”(不服从)则通常是指
“公开的”行动,在英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界,对此也有相应的分别,
并举Rod ney Barker 区分“良心抵抗”与“良心不服从”为例。

在我看来,至少从我所查的几种大型英文词典所见,“resistance”。。 
一般并没有“不公开的、地下秘密行动”这一层意思在里面,而只是在
特殊情况下指“被占领国家中战士组织起来的地下活动”,这时,为了
表示这种特殊性,字头常要大写,并与定冠词“the”连用,如“theFrench 
Resistance”。。 (法国抵抗运动)'5'。我们还可以举美国
“civildisobedience”运动最著名的领袖马丁·路德·金为例,他所领
导的黑人民权运动无疑是公开进行的,但是他却常常把这一运动径直称
之为“nonviolent resistance”,例如,马丁·路德·金在1958 年9
月号的《五十年代》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大步迈向自由》中,就多
次用“nonvio…lent resistance”来指称从蒙哥马利公共汽车抗议事件


开始的这一公开进行的社会活动,并阐述了Nonviolent resistance”的
六个基本特征,称参加这一运动的人为“nonviolent resisters”'6'。
这些都说明,从文字本身说,“resistance”是既包括秘密的,也包括
公开的抵制行为的,“resistance”与“disobedi…ence”并没有一指秘
密抵制,一指公开抵制的词义上的分工,有的学者根据词意的微妙差别
做了这种区分,但并不流行或具有权威性(萧阳也承认Barker 的区分未
被普遍接受)。而从中文来说,“抵抗”与“不服从”,从字面上也并
不能看出它们有“秘密”与“公开”之分,也就是说,究竟选择其中的
那一个中文词来译,从文字上也并不能把这一区分表达出来。

由此引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把由英文译出的一个中文
词,以将其再直接译回英文将成为一个什么词来作为判断译名的标准?
如果两种语言间存在着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可能确实能够这样做。但
我们知道,在两种语言之间,能够这样一一对应的词其实很少。这就使
一词多译成为简直无可避免的事情。因而,比方说,当我们要翻译一本
外文的汉学著作,对其中汉语经典的引文,即使它翻译得再好,我们也
决不敢照直回译,而还是要去找到汉语原著。这不是要说明每一个翻译
者都知道的译事之难,而是想说明:当我们从事翻译时,还是主要应考
虑从外文到中文这一段,谨慎地根据外文原名选择最贴切的中文译名,
而不能过多考虑再由中文到外文的回译,或者以这种回译的可能与否作
为要求改译的论据。

那么,将“civil disobedience”译为“非暴力反抗”或“非暴力
抵抗”,是否在文字上就完全扦格不通,完全不可能呢?情况也并不是
这样。正如萧文所说,“civil”也有“和平的、文明的”意思,因此将
其译为“非暴力”也不是完全不通;而“ disobedience”作为“不从”,
也含有“抵制、抵抗、反抗”之义。合起来就是“非暴力反抗”,这里
虽然拐了一些弯'7',但是很显然,这样译并不是完全脱离或有违原义的,
不然,不会有那么多译者不约而同地都采取了这一译法(见注17)。

以上所涉的是文字。



谈到逻辑,萧文认为:若把“civil”译作“非暴力”,行文表达上
就会出现许多难以克服的麻烦,因为“非暴力”毕竟只是“公民不服从”
诸多特征中的一个,而且在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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