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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中国书评 选集-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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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们对此一问题的考虑程度)。但从全书的总体情形看,作者似乎将调
查社区中的所有社团作为分析和论述的基本单位,而不是社团中的某一


特殊类别。这种研究设计和对象的处理方式,即将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
的社团类型进行统合化处理,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改革与中国社团的关
系,我们认为是《社团》一书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定意
义上,甚至可以说,全书中出现的其他诸般问题无不与这一方法(论)
方面的缺陷紧密相关。

将社团现象整体作为论述单位,势必无法恰当地处理社团现象内部
的复杂性,从而减弱了理论研究应该具有的深度和逻辑力量。这里,核
心的见解可以简要地概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政府与社团的关系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并呈现不同的性质状
态。具体说来,不同类型的社团由于在成员来源、组织性质、具体功能、
与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等等方面存在着众多差异。由此,它们
在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当的作用是不同的。在某种意
义上,这种差异不但反映了它们在目前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也在相
当程度上规定了其在未来社会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

其次,社团内部的这些差异特征应该提升到研究方法的高度来加以
把握。[11]也就是说,对社团进行类别化处理是讨论这种关系的合理
前提,而不应当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的社团都纳入同一个筐筐中来
处理。只有对社团进行前提性的类型区分,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性
的考察研究,才能真正揭示改革进程中社团与组织体系变革之间的关
系;才能发现(或找不到)突破改革瓶颈或避免入陷阱的关键;才能确
定什么样的社团能够(或不能)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经济与政治变革乃
至组织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坚力量”(页5)。作者曾提及“社团的区域类
型比较在社团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页19),令人困惑的是:为什
么不进一步发问:(同一区域内)不同类别的社团之比较研究有什么意
义?(正是这一忽视产生了如此诸般的问题。)

质言之,为了回答作者提出的问题,研究或分析单位的选择不应该
定位于笼统的社团上,而应该“下降”一个层次,亦即基于不同类型的
社团组织。具体说来,这一分析单位的确定包括两个过程:第一,对改
革前就存在的社团和新兴出现的社团区别开来;其次,在新兴社团内部
进行科学、准确的分类。第一种区分的必要性是由研究问题本身规定的,
即新兴社团与改革的关系(页5);第二种区分则为我们分析社团的不同
性质和功能、它们在社会变革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新旧体制转化
中所具有的影响力和能发挥的作用提供了可能。

遗憾的是,《社团》一书由于上面提及的问题,在处理这两个区分
方面均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缺陷。在第一个区分方面,我们看到的是自身
逻辑的不一致。作者显然迁就了所下的社团定义,将改革前存在的社团
与改革后出现的新兴社团进行混合包装。从研究逻辑上说,若要考察新
兴社团与改革的关系,那么将老社团排除在外当是题中应有之义。将后
者包括进来,既伤害了研究命题的准确性和清晰性,同时也无利于研究
目标的实现。在第二个区分方面,虽然作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功能、联
结纽带和民间性程度等)对社团进行较为详细的分类,而且这些分类也
确实很有意义。但是,这种分类并没有在整个研究设计中起到应有的作
用。对于作者来说,它并不具有特殊的研究方法意义,而只是作者对社
团现象加以总体性(因而也是一般性)概述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因此,


这种分类处理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和研究潜力,由于作者所选择的视角和
分析单位定位的局限,而无法得以展现。

《社团》研究在方法上存在的这一微小缺陷,所造成的负面作用却
是很大的。它为作者制造了好多论述矛盾和难以协调的窘境,更为重要
的是,它使作者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设置了不该
有的障碍。

注释

[1]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虽然已经发表了许多的书籍和论文,但是其中不同观点的分歧并
没有随文字数量的增多而减少。详细讨论这方面的问题,非本文所能力逮。大陆有兴趣的读者可
参见邓正来为他和J。Alexander 编辑的《市民社会的研究》一书所写的序言(“《市民社会的研
究》序言”载于《中国书评》1995 年9 月总第七期,页106—123)。这里要强调的是,并非所
有的市民社会论者都与高登·怀特教授的观点一致。
[2]。。 怀特教授根据此一研究,在1993 年1 月号的《澳中》(The Australian Journalof China 
Affairs)杂志上发表了“中国市民社会的希望:萧山市的个案研究”(Prospects for civilsociety in China: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一文。该文后收入 David S。Goodman 和
Bereley Hooper 主编的《中国静悄悄的革命: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新互动》(China’s QuietRevolution:new interactions between state andsociety)一书。Longman Cheshire,
Melbourne,1994年
[3]见上书,页 197。eshire,Melbourne,1994 年
[4]基于萧山市社团(主要是半官半民类型)的经验研究,怀特教授指出:与改革引发的
社会经济变化相契合,在国家和经济活动者之间,开始出现了一个社会空间;在国家和新的非国
家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中,与此相平行的转向亦已发生。但是,经济改革不彻底的背景下,国家
继续保持很大的权力,并致力于占领这一新的社会空间。国家通过鼓励(作为中介体的)社会组
织体制化,将新出现的、分散的经济权力资源组织起来。因此,虽然有的社团以自下而上的方式
形成,但主要的推动力来自上层。结果,新型的社团组织包含有矛盾的因素,社会组织表现为双
重性的制度形式,它反映了中国经济和社会中增长着的双轨性:
首先,新兴的社会组织在“公域”和“私域”之间并不具有清晰的区分,相反,它们是两
者的混合体,其中公域仍然占主导地位。

其次,这些社团不能视作“独立”的组织,但确实(在不同程度上)拥有反映其中介地位
的有限自主领域。从国家的角度看,任何以国家主义方式来控制社会组织的企图,将产生相反的
结果,因为在经济双轨制的条件下,控制和服从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关系。

第三,在任何意义上,这些组织不能视为“压力集团”或“利益集团”。虽然社会组织并
不完全依赖或附属于官僚“保护人”,它们确实从成员的利益出发,具有影响国家组织和国家政
策的机会。然而,从社会组织的角度看,其自主性与影响力之间存在一种此长彼消的平衡关系。
社团领导人常常感到,扩大自己影响力的最好方法是与国家和党的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并且与
之相结合,在这一过程中,以放弃自主性为代价;

第四,一般而言,这些组织中的成员身份并不基于“自愿”,虽然其中具有自愿的成分。
成员不能行使退出权,但他们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社团的领导人为维持自己在上下双方中的可
信度,对此不能忽视。

总之,怀特教授认为,在目前发现的只是“市民社会”的胚胎因素。(同注3,页213—214)

[5]同注3,页215。
[6]关于社团“半官半民”的特点,作者有不同的说法。除了文中提及的表述外,另有:
“官办与民办共存,半官办占据多数(在作者调查的萧山市,半官办社团占总数的70%——笔

者注),这表明我国社团半官半民的特征。”(《社团》,页77)显然,这是根据外部总数的
比例特征,而非社团内在的本质特征来进行界分。严格而言,这一说法并不可取,因为它易于混
淆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社团。

[7]作者进行这种“精确”的区分,是为了回答一个其答案注定难以令人满意的问题:“目
前中国社团基本上属于半官半民性质,而非完全的民间组织。在这种情况下,社团性质与民间性
原则不是自相矛盾么!具有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组织又为何能够遵循民间性原则,进而体现互益
性原则呢?”(《社团》,页142)
对社团组织要素进行分解,将民间性原则落实在其中的部分要素上,这一做法与其说是成
功的正面的解释,不如说是失败的反面否证。反过来想一想便会明白:在民间性原则落实不到的
地方,不就意味着贯彻着与此对应的官方性原则么(这两者合起来,才是名副其实的半官半民特
征!)。因此,作者的“结论”是牵强的:“社团在组织形式及与他组织的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半
官半民性并没有影响其遵循民间性原则,只是民间性原则表现的形式更为复杂。”(同上,页
144)。。 

[8]关于“第三行政渠道”《社团》第二篇第四节有谓:“中国政治体系具有两个明显区
别而又相互联系的渠道。第一是行政机构渠道,即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政府,而后在城市下
延至街道、居民委员会,在乡村下延至区、乡、村民委员会。第二是单位渠道,即各级政府主管
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构成社会实体,担负着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能。它的行政功能甚
至比作为基层自治性行政机构的居民委员会更为重要。。。社团的发展提供了第三行政渠道。党
和政府行政管理事务,通过社团加以贯彻,置社团以助手的位置。。。这样,三个渠道形成空间
的、单位的和类别的立体管理网络,相互交叉,增强了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力量。”(页106—
107)。。 
关于“第二纵向沟通渠道”的提法,见之于第五篇:“在原组织体系的层级结构中,纵向
沟通是最重要的或主要的联系方式,但是沟通的渠道却很单一,只有行政系统一个渠道。改革后,
市场发育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分化,使这种单一的渠道显得不能适应,要求有新型的组织沟通渠道
作为补充。社团的发育,恰恰为组织体系纵向结构的发展准备了条件。社团在新旧组织要素间发
展非正式的联结关系时,无意中建立了完全不同于行政系统(我们称之为第一纵向渠道)的第二
纵向沟通渠道。”(页298)。

这就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概念上如何协调“两个纵向渠道”与“三个行政渠道”的不同
说法?“第一纵向渠道”与(第一)行政渠道是不是一回事?它包不包括单位渠道(第二行政渠
道)?“第二纵向渠道”与“第三行政渠道”又是什么关系?如果它们是等值的概念,则可以借
用奥卡姆剃刀,将其中的一个说法消除;如果是两个不同系列的概念,那么应该向读者说明它们
的区别以及关系。显然,《社团》一书由多个作者撰写这一事实,增加了通稿协调的困难。

[9]。。 在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实也具有多种形态。除了作者举例的多元利益集团模
式以外,还有合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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