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评 选集-第4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论。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厂商理论”(producer theory)只是与消费者
理论(sumer theo…ry)对应的供给理论,而不是企业理论。厂商理
论把企业作为一个一元化的行为主体,研究这个主体如何根据价格决定
供给,正如消费者如何根据价格决定需求一样。企业理论把企业作为由
不同个体组成的组织形态,研究企业形成本身和企业内不同成员之间的
关系。企业理论没有、也不可能代替厂商理论。新古典的厂商理论仍是
研究市场行为的基本理论(当然,博弈论丰富了厂商理论)。
汪丁丁博士书评的第二部分试图创造性地运用简单化的模型概括我
的理论。不过,他对我的第二章内容的表述是不准确的。他导出的结论
是,如果生产成员对经营成员的监督是完全无效率的,而经营成员对生
产成员的监督是完全有效率的,最优的契约是经营成员独占剩余;反之,
最优的契约安排是生产成员独占剩余;如果双方监督都有一定效率,最
优契约是剩余“分享制”。我的结论是,即使双方监督都是可能的,但
如果经营成员监督生产成员比生产成员监督经营成员更有效,经营成员
独占剩余是最优的;反之,生产成员独占剩余是最优的;只有当监督在
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或者,即使在技术上是可能的但经济上是无效率的
(即独占剩余下的最大福利小于最优分享制下的最大福利),剩余分享
制才是最优的;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监督上同等足够有效(且生产上
同等重要),独占剩余是最优的,但谁独占本身并不重要。第一种情况
对应的是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第二种情况对应的是合伙制企业,第三种
情况对应的是阿尔钦—德莫塞茨企业。另外,汪丁丁的有些表述没有交
代清楚,使人读起来有些费解。我想其他读者也会有同样的感觉。
汪丁丁书评的第三部分对我的论文提出两点批评。第一点是说我把
自己的理论建立在非合作博弈均衡和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的基础上有
很大的局限性。这个批评一般地讲是成立的。但通过假定团队生产的总
福利按纳什讨价还价解在不同成员之间分配,我排除了收入分配效应对
最优委托权安排的影响(重要的是剩余索取权,而不是总产出的分配,
因为任何的收入分配格局都可以通过调整固定所得达到)。就分析企业
制度的一般特征来说,这个假定是恰当的。当然,如果我们想考虑某些
特定的企业组织(如乡镇企业),其他的制度约束需要考虑。
汪丁丁的第二点批评是非常击中要害的。坦率地讲,与第二章和第
三章的模型相比,第四章的模型是不很成熟的。要将企业家能力、风险
态度和财富约束三个变量同时纳入一个一般均衡模型在技术上有很多困
难,这可能是为什么现存的模型只考虑一个变量的原因。特别地,如汪
丁丁所指出的,将企业家能力并入生产函数是否能保持凸性假设是一个
问题。目前,我正在与他人合作改进这个模型,但我们的努力能否成功,
仍是一个未知数。
还应该指出的是,我的模型都是静态模型。如果考虑动态过程,就
涉及到人们如何从观测到信息(除财富外)修正对企业家能力的判断问
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张春霖博士从80 年代后期就开始研究企业理论,他的博士论文《企
业与市场组织》(1990 年上海三联书店出版)在国内经济学界很有影响。
90—94 年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和格拉斯哥大学做访问学者,读了大量的文
献,对现代企业理论比较熟悉。回国后他进入国家经贸委工作,从事企
业改革政策研究,发表了几篇很有分量的文章。他的书评不只是一篇书
评,可以说是对我的理论的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发展和应用。他将中国国
有企业目前的治理结构特征概括为“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这是
很有创新意义的。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既不同于东欧和前苏联国家
在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以内部人控制为特征的治理结构,也不同于传统
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性控制,可以说是过渡时期的特征。进一步,他将行
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实质概括为“企业家缺位”,即企业中还没有
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无论内部经理人员,还是行政官员,都既不是资
本所有者,也不是资本所有者选定的利益代表,他们不可能为自己的决
策后果承担责任。而“企业家缺位”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所有者的行为
障碍。国有企业的资本一部分来自代表全体居民的国家,另一部分通过
银行来自居民个人储蓄。但无论居民作为整体还是个体都不具有作为所
有者的行为能力。居民作为整体,没有与国家谈判、签约和履行契约的
能力,因此不可能影响经营者的选择和投资决策。作为个体,居民在与
银行的交易中,国有银行出于绝对垄断地位,居民除把资本存入银行外,
几乎再无别的选择,银行的国有性质也使得居民没有必要考虑存款风
险,因而也没有兴趣关心银行的资金如何应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
有行政干预,我们得到只能是“劳动雇拥资本”的制度。行政干预可以
理解为对“劳动雇佣资本”的修正,类似于市场经济中以信贷分配取代
自由信贷。这种修正的实质是,行政机关决定哪些内部人可以按通行的
利率“雇佣”多少资本。但是,负责资金分配的行政官员并不是真正承
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他们不可能象市场经济中的资本所有者一样把资
本的分配过程当作选择最有经营才能的经营者的机制。这就造成了“企
业家缺位”。
张春霖文章的第三节在简要地概述我书中的主要结论之后,提出了
使民有资本与经营能力结合的几种途径。特别值一提的是,他分析了中
国目前资本分布格局的两个特点:一是财富的分配比较平均,大多数资
本所有者拥有的资本数额是微不足道的;二是在经济转轨时期,由法律
上的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拥有较多资本但无经营能力的个人更容易出现
(如他所说,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取得财富与真正的企业家能力不完全是
一回事)。这两个特点一方面决定联体企业家的主要地位,另一方面也
决定了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地位。他强调,金融机构的中介服务可以较
大的节约交易成本,提供专业人才和知识的利用率,获得来自分工的利
益。
张春霖文章的第四节分析了如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解决国
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障碍问题。在有些方面,我与他的主张是一致的或
相近的。不过,我对国有制比他更没有信心。当然,我们之间在这一点
上的差别可能主要不是来自认识上的,而是来自各自工作性质的差别,
他在政府部门工作,考虑建设性的意见多一些。我在学校工作,扮演一
个批评者的角色也许更为恰当。
张春霖文章的最后一节提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经济学理论的“制
造商”与“用户”的关系问题。他认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不好的原因既
有“制造商”方面的,也有“客户”方面的。我多同意这一点。不过,
我想强调的是,我们过去批评“理论脱离实际”多,而对决策者应用理
论的能力强调不够。经济学家有权利发展各种理论,至于如何用理论指
导实际,主要是决策者的事情。身处高位的决策者应该多扪心自问自己
有没有识别不同理论的应用价值的能力,而不应该动辄批评经济家“胡
说八道”。理论就象一张交通地图,拿着地图走错路大概是你自己的问
题。另外,理论有它自身的逻辑,经济家要追求理论的完美性和彻底性,
过分强调理论服务于现实必然损害理论的发展。当然,经济学家也要对
现实经济问题有一个好的直感。
张曙光教授是国内知名的、非常受年轻经济学者尊敬的老一代经济
学家。我们这一代经济学者在成长过程中从他的著作中受益匪浅。他能
为我的书写书评,使我感到非常荣幸。他的书评的第一节在概述企业理
论发展史的基础上评述了我的理论;第二节讨论了与我书中的观点有关
的几个理论问题;第三节讨论了经济学研究的规范化问题。这里,我仅
就他在第二节提出的几个理论问题作点评论。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产权与交易的关系问题。对这个问题,我想强调
以下几点。首先,如张曙光教授在书评中所指出的,产权和交易是同一
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交易是产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产权本身就包
含了交易权,没有交易权不能称为真正的产权,至多只能是不完全的产
权。另一方面,只要有产权存在,交易就会出现,交易只能是产权的交
易,离开产权谈交易是没有意义的。其次,书评中提到盛洪博士多次转
述的科斯“交易高于产权”的论点,我想,如科斯真是这样讲的,我们
也只能联系上下文理解,大概只能是“在这个意义上,交易高于产权”,
否则,一般地说“交易高于产权”是没有意义的。“这个意义”是什么?
大概是“如果允许交易,产权就会出现,并且,交易是实现产权最优分
配的一种手段;如果不允许交易,产权是没有意义的”。但在这个意义
上理解“交易高于产权”,与我们在第一点中说的“交易和产权是同一
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什么区别。如果允许交易,就等于承认产权。
当然,这里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实际上的产权与名义上的产权的区别。
在如中国目前这样的变革过程中,有权交易的人在名义上可能并没有产
权,但这里的问题只是实际上的产权没有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或交易者
只是所有者的代理人),而不能说不存在产权。进一步,从不允许交易
到允许交易可以理解为产权本身的变革,否则,如何理解交易权被一些
人拥有而不被另一些人拥有?概括起来说,“交易高于产权”这样的话
只能在讨论问题时在某种意义上讲,把它抽象为一个命题在理论上是误
导的,不论这样的命题是由科斯提出,还是盛洪自己提出的。
进一步,在涉及到企业制度的问题上,有必要把财产所有权
(property rights)与企业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firm)加以区
别,这就是我想强调的第三点。当我们把企业理解为“契约”时,我们
实际上是把企业看作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市场也是人们交易
产权的一种方式)。财产所有权是指对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包括交
易权)和收益权;企业所有权一般定义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当人们
通过企业这种方式交易产权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和
控制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企业
所有权是交易的结果。进一步,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简化的说法,事实上,
企业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剩余索取者和控制者,存在的只是什么情况下什
么人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将资本所有者定义为企业
所有者本身是不正确的,正如马克思批评的将金银定义为贷币是不正确
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