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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

中国书评 选集-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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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但自由选择会使这种偏离向均衡复
归,内部人控制不可能是一个均衡,否则的话,既不会有外部股东,也
不会有职业经理。资本所有者为什么要选择让其他人损害自己的利益
呢?将内部人控制等同于代理问题是不恰当的,正如把无效率等同于交
易成本是不恰当的一样。第二,如果出现内部人控制,一定是因为作为
所有者的外部人方面存在行为障碍(张春霖语)。只有当外部人没有积
极性和(或)没有信息监督内部人时,才可能有内部人控制问题。这就
是中国目前的情况。那么,显然,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路在于解决
外部人的行为障碍。一种办法是将企业所有权转移给内部人,使内部人
和外部人合二为一,此时,既没有代理问题,更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
因为经理如何控制企业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没有外部人的利益受到损
害。二是在不可能使内部人和外部人合一的情况下,将外部人转换为真
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此时,存在代理问题,但可以消灭内部人控
制问题(至少均衡情况下是如此)。这里的道理很类似自由价格制度与
计划价格制度的区别。在计划价格制度下,“短期”是一种均衡现象。
自由价格制度并不能保证价格在每时每刻都是均衡价格,但“短期”不
会是一种均衡现象。第三,我书中的第二个附录并不是说内部人控制在
任何情况下都是好的,我只是说,如果我们不愿意从根本上解决所有制
问题,内部人控制是一种次优选择(sec…ond…best solution)。第四,
我也没有一般地批评股份制,我批评的是国家作为股东的股份制。


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
邓小军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5 年8 月版 431 页 20。00 元



超越西方民主回归儒家本源
——读《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有感而作

蒋庆

吾友邓小军先生穷六年的时间与精力,作《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
逻辑结合》一书,以解决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能否结合的问题,进而解
决中国文化与现代化在根本上能否结合的问题。该书三十余万字,文献
丰富、条理清晰、观点鲜明。首论何为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的逻辑核心,
次论何为中国儒家思想的逻辑核心,最后得出结论:儒家思想在本质上、
即在内在理路与核心逻辑上与民主思想具有一致性,故儒家思想与民主
思想可以而且应当合乎逻辑地结合。该书是“五四”以来大陆学术界第
一部专论与详论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可以逻辑结合的著作,亦是近年来
中国学术界在中西文化比较研究上罕见的一部力作。中国自“五四”以
来在政治上一直盛行着反对儒家的思潮,认为儒家思想是帝制时代的产
物,在本质上与民主思想格格不入,是阻碍中国政治走向现代的绊脚石,
故中国政治欲走向现代非埋葬儒家思想不可。此种激烈反传统的思想在
今天虽遭到了不少学者的批评,但仍深入人心,许多知识分子和青年学
生都视儒家反民主为当然。故小军此书有力驳正此论,以其无穷之悲愿
为儒家思想正名,欲了却儒学现代发展之大事因缘,其拨乱反正之功岂
小补哉!然而,读罢小军之书,细细寻绎,觉得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关
联甚大,其中许多问题须慎重考虑,从容商讨,未可遽下论断,故书中
仍有许多问题可再作商量。因读小军书触发出许多感想,在此谨将此感
想写出,以作一广义之评论,亦是对儒家思想与民主的关系另作一番检
讨。

天道与自然法

《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以下简称《儒》书)首先论
述了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的核心——自然法思想,然后又论述了儒家的天
道思想,最后得出结论:儒家所说的天道与西方民主思想所说的自然法
具有内在的、系统的、本质的一致性,此一致性正是儒家思想与民主思
想逻辑结合的基础。《儒》书言:

“儒家的天道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一致地以天道、自然法
为宇宙自然的形上本体,一致地以天道、自然法为道德性的终极存在,
一致地以天道、自然法为天赋人性的终极来源与终极依据。职是之故,
儒家思想的天道与西方思想的自然法,乃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1]。。 

又言:

“儒家思想的终极依据天道,与民主思想的终极依据自然法,在终
极性、道德性的本质意义上,是一致的。儒家思想由天道、民主思想由
自然法所推出的作为其政治思想直接依据、直接前提的天赋人性本善、
天赋人性人人平等,则完全一致。”[2]。。 

《儒》书将天道与自然法完全等同起来,值得商榷,因为天道与自
然法产生于不同的文化体系,只是表面或某些方面相似,而本质和内容


则有很大不同。如果简单地将二者等同起来,不仅会混淆二者的区别,
还会误解儒家的义理系统,使问题更加复杂而不易解决。故欲正确理解
天道与自然法,当首先了解二者的区别。

凡治西方政治思想史者皆知,自然法(Natural Law)一词最早产生
于希腊的自然哲学流派,该流派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着普遍的理性实体,
如泰利士所说的“万物始基”,阿那克西曼德所说的“无限者”,赫拉
克利特所说的“逻各斯”和“一”即是。自然哲学的最大特色是通过人
类理性来把握宇宙的客观法则,从而赋予宇宙以理性的特征。在自然哲
学家眼中,宇宙是一理性的宇宙,理性是宇宙的本质。苏格拉底虽将自
然宇宙之外在关怀拉入人类心中之道德追寻,但仍沿自然哲学之路以理
性来解决道德问题,把道德看作概念与知识。柏拉图亦沿此理性之路构
造出其“理念论”。斯多亚学派更是发挥自然哲学之理性特色而充其极,
特拈出赫氏“逻各斯”一词而形成其独特的自然法思想。在斯多亚学派
看来,在世界万物中存在着一种“宇宙理性”,这种“宇宙理性”是一
种普遍的自然法则,即自然法,这种自然法就是所谓的“逻各斯”。(“逻
各斯”按希腊文原义有“理性”、“理念”、“概念”、“思想存有”、
“深入实在界与物质的观念”等义。[3]。。 故有人将“逻*各斯”直接意译
为“理性”、“理念”。)虽然斯多亚学派非常关注道德问题,但仍步
苏氏柏氏后尘,把道德问题看作一理性问题,只不过苏氏人心中普遍的
善的概念变成了斯多亚派“宇宙理性”的善的自然法概念。其后两千年,
不管自然法思想如何变化,如何错综复杂,其基本含义为“普遍的理性
法则”则是诸家通义,故可以说自然法是西方思想重理性的产物,理性
是自然法的根本特征。(据ErikWolf 研究,“nature 有十二个含义,“law”。。 
有十个含义,“naturallaw”将二者合起来衍生了一百二十多个含义。
可见,自然法是西方思想史上最复杂、最歧义的一个概念。[4]。。 尽管如此,
自然法还是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一切自然法的出发点均是理性。”[5]。。 

反观儒家的天道观,与自然法思想有很大不同,儒家所说的天道不
能完全等同于西方思想中的自然法。这是因为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
文化首重“智的直觉”,而非重“普遍理性”,故儒家所说的天道是“性
智的圆觉神悟”而非“理性的普遍设定”。《儒》书以儒家的《易传》、
《中庸》来解释儒家的天道观,下面当仍依据此二书来说明儒家的天道
并非西方的自然法。

先言《易传》。众所周知,《易传》是儒家专门解释《易经》之书,
由《彖》、《象》、《文言》、《系辞》、《说卦》、《杂卦》、《序
卦》等组成。《易经》所言是宇宙万物生成变化之理,故《易传》在解
释宇宙万物的生成变化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天道观。在《易传》看来,
天道就是“易”,“易”生生不已,日新自强,化生万物。“易”虽有
“太极”,但“太极”并非“普遍的理性法则”,而是一“圆而神”的
活机藏,能活泼泼地开物成务生化万物,故《系辞·上》曰:“易有太
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
《易传》虽讲“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但宇宙万物的生
成变化并非依止于抽象的理性实体,如希腊哲学中的“始基”、“无限
者”、“逻各斯”等,而是在阴阳变化二气交感中化生万物。故儒家天
道观所说的本体非理性的逻辑设定,而是直觉所透悟出的宇宙实相。由


此观之,儒家所说的天道不能用理性逻辑的方式来理解,只能用设卦观
象的方式来演证,故儒家的天道不可能逻辑化为“普遍的理性法则”,
即不可能如《儒》书所言与自然法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正是在此意义
上,笔者敢断言:天道非自然法。

为证明儒家所说的天道非自然法,特引《易传》经文数段如下,进
一步申论。

“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行。乾道变化,
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乾卦·彖辞》)

按:此处所说的“乾道”即是天道,万物资始(统系于)此天道变
化生成。此天道廓然大公,不夺物性,使万物在变化生成中各得其性命
之正,以成就其自身。正因万物在变化生成中各得其性命之正,故万物
能并育而不相害,达到一种既各保自性又共存不碍的太和境界,因此,
天道乃利贞(具有正面的生成意义与价值)。可见,天道(乾道)并非
永恒不变的抽象理性法则,即并非是芝诺所说的具有普遍法则性质的“弥
漫于一切事物中的正确理性”[6] ,而是生化万物正其性命的创生之源。
如果将天道理解为“事物中的理性”或“抽象的普遍法则”,天道就只
是一“思想的存在”或“观念的逻辑存在”,不再具有活泼泼廓然大公
的创生作用,而变为一“静止的概念”。自然法是一理性的产物与抽象
的原则,属于“思”的范畴,非如《儒》书所言具有创生义,天道与自
然法的区别之大于此可见。

“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
物而不遗,通乎昼夜之道而知,故神无方而易无体。”“易,无思也,
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非天下之神,其孰能与于此。”
(《系辞·上》)

按:前已述,易即天道,天道的特征是“无方”、“无体”、“无
思”、“无为”,正因天道无自身之规定性,故天道能“至神”地“范
围天地”,“曲成万物”,“感通天下”。在这里,天道“无”的特征
正好与自然法相反,因为自然法的特征恰恰是“有”。《儒》书引马可·奥
勒留论自然法的一段话正好说明了自然法的这一特征:“有一个由所有
事物组成的宇宙,有一个遍及所有事物的神,有一个实体,一种法,一
个对所有有理智的动物都是共同的理性。”[7] 这段话表明:自然法是一
个实体,而天道无体;自然法有方(法具规范性故有方),而天道无方;
自然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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