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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部分

日知录-顾炎武(清)-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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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汉,而班固作传,其于始建国、天凤、地皇之号,一一用以纪年,盖不得不以纪年,非帝之也。後人作书,乃以编年为一大事,而论世之学疏矣。
  《春秋传》亦有用他国之年者。齐襄公之二年,叟阝瞒伐齐,注云:“鲁桓公之十六年。”僖之四年,子然卒;简之元年,士子孔卒,注云:“郑僖四年,鲁襄六年,郑简元年,鲁襄八年。”
  汉时诸侯王得自称元年。《汉书·诸侯王表》:“楚王戊二十一年,孝景三年”,“楚王延寿三十二年,地节元年”之类是也。《淮南·天文训》:“淮南元年冬,太一在丙子。”谓淮南王安始立之年也。注者不达,乃曰淮南王作书之元年,又曰淮南工僭号,此为未读《史记人们又书》者矣。赵明诚《金石录》有《楚钟铭》“惟王五十六祀”之论,正同此类。
  又考汉时不独王也,即列侯于其国中亦得自称元年。《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高祖六年,平阳懿侯曹参元年”;“孝惠六年,靖侯元年”;“孝文後四年,简侯奇元年”是也。吕氏《考古图·周阳侯钅复铭》曰:“周阳侯家铜三习钅复,容五斗,重十八斤六两。侯治五年五月国铸第四。”《文选·魏都赋》刘良往:“文昌殿前有钟。其铭曰:惟魏四年,岁次丙申,龙次大火,五月丙寅,作蕤宾钟。”魏四年者,曹操为魏公之四年,汉献帝之建安二十一年也。《元史·顺帝纪》:至正二十八年,乃明洪武元年也。直书二十八年”。自是以下,书日“後一年”,曰“又一年,四月丙戌,帝殂于应昌”,是时明太祖即位三年,而犹书元主曰“帝”,且不以明朝之年号加之,深得史法。疑此出于圣裁,不独宋、王二分之能守古法也。
  英宗命儒臣修《续通鉴纲目》,亦书“元顺帝至正二十七年”.不书“吴元年”。
  ○史书一年两号古时人主改元,并从下诏之日为始,未尝追改以前之月日也。《魏志·三少帝纪》上书“嘉平六年十月庚寅”,下书“正元元子十月壬辰”,《吴志·三嗣主传》上书“‘太平三年十月己卯”,下书“永安元年十月壬午”。《晋书·武帝纪》上书“魏咸熙三年十一月”,下书“泰始元年十二月景寅”。《宋书“武帝纪》上书“晋元熙二年六月甲子”,下书“永初元年六月丁卯”。《文帝纪》上书“景平二年八月丙申”,下书“元嘉元年八月丁酉”。《明帝纪》上书“永光元年十二月庚申朔”,下书“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唐书·高宗纪》上书“显庆六年二月乙未”,下书“龙朔元年三月丙申朔”。《中宗纪》上书“神龙三年九月庚子”,下书“景龙元年九月甲辰”。《睿宗纪》上书“景龙四年七月己巳”,下书“景云元年七月己巳”,《玄宗纪》上书“先天二年十二月庚寅朔”,下书“开元元年十二月己亥”。韩文公《顺宗实录》上书“贞元二十一年八月庚子”,下书“永贞元年八月辛丑”。若此之类,并是据实而书。至司马温公作《通鉴》,患其棼错,乃创新例,必取末後一号冠诸春正月之前,当时已有识之者。
  《春秋·定公元年》不书正月,杜氏曰:“公即位在六月,故正义曰公未即位,必不改元。而于春夏即称元年者,未改之日必承前君之年,于是春夏当名此年为昭公三十三年。及六月,既改之後方以元年纪事。及史官定策,须有一统,不可半年从前,半年从後,虽则年初亦统此岁,故入年即称元年也。”汉魏以来,虽于秋冬改元,史于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于古也。按温公《通鉴》是用此例,然有不可通者。《春秋》于昭公三十三年之春而即书“定公元年”者,昭公已薨于上年之十二月矣。若汉献帝延康元年十月始禅于魏,而正月之初,汉帝尚存,即加以魏文黄初之号,则非《春秋》之义矣。岂有旧君尚在,当时之人皆禀其正朔,而後之为史者顾乃追夺之乎!
  史家变乱年号,始自《隋书》:大业十二年十一月景辰,唐公人京师,辛酉,遥尊帝为太上皇,立代王侑为帝,改元义宁。而下即书云:“二年三月,右屯卫将军字文化及等作乱,上崩于温室。”按此大业十三年,炀帝在江都,而蒙以代王长安之号,甚为无理。作史者唐臣,不得不尔。然于《炀帝纪》书十三年,于《恭帝纪》书二年,两从其实,似亦未害。
  明朝《太宗实录》上书“四年六月己巳”,下书“洪武三十五年六月庚午”,正是史臣实书,与前代合,但不明书建文年号,後人因谓之革除耳。
  《英宗实录》上书“景泰八年正月辛巳”,下书“天顺元年正月壬午旬有六日”,而不没其实。且如万历四十八年八月以後为泰昌元年,若依温公例取泰昌之号,冠于四十八年春正月之前,则诏令文移一一皆当追改,且上诬先皇矣。故纪年之法,从古为正,不以一年两号、三号为嫌。
  ○年号古今相同《水经注·水下》“千金曷”前云“太和五年”,曹魏明帝之太和也;俊云“朝廷太和中”,元魏孝文帝之太和也。
  ○割并年号唐朝一帝改年号者十余,其见于文必全书,无割取一字用之者。至宋始有“熙丰”、“政宣”、“建绍”、“乾淳”之语,已是不敬,然犹一帝之号自相连属,无合两帝而称之者。又必用上一字,惟“元丰”以“元”字与“元枉无别,故用下字,本朝文人有称“永宣”、“成宏”、“嘉隆”,合两帝之号而为一称。疏称正统、正德为“二正”,奉旨“列圣年号昭然,如何说二正?”近又有去上字而称“庆历”、“启祯”,更为不通矣。
  地名割用一字,如“登莱”、如“温台”,则可;如“真顺“、“广大”,则不通矣。然汉人己有之。《史记·大官书》:“勃碣海岱之间,气皆黑。”《货殖传》:“夫燕亦勃褐之间一都会也。”注云:”勃海、碣石。”《汉书·王莽传》:“成命于巴宕。”注云:“巴郡宕渠县。”魏晋以下始多此语。常琚《华阳国志》:“分巴割蜀,以成健广。”是键为、广汉二郡,左思《蜀都赋》:“跨蹑犍。”是键为、二郡。《魏都赋》:“恒碣パФ于青霄。”是恒山,碣石二山。
  人名割用一字者,《左传》以太、济水为“济”,《史记》以黄帝,老子为“黄老”,以王乔、赤松子为“乔松”,以伊尹、管仲为“伊管”,以绛侯、灌婴为“绛灌”。
  ○孙氏西斋录唐人作书无所回避。孙樵所作《西斋录》,乃是私史。至于起王氏已废之魂,上配天皇;条高後擅政之年,下系中宗,大义凛然。视孔子之沟昭墓道,不书定正,而抑且过之矣。
  此说本之沈既济《驳吴兢史议》,谓当并天後于《孝和纪》,每岁书某年春正月,皇帝在房陵,太後行某事,改某制,则纪称孝和而事述太後,名礼两得。至于姓氏名讳,人宫之由,历位之资,及才艺智略,年辰崩葬,别纂人《皇後传》,列于废後上庶人之下,题其篇曰《则天顺圣武皇後》云。事虽不行,而史氏称之。○通鉴书改元《晋书·载记》:十六国时,嗣位改元者皆在本年,此史家取便序事,连属书之,其实皆改明年元也,不容十六国之中,数十王皆不逾年而改元者也。亦必有逾年而称元者,直史家不考耳。
  《金石录》据赵横山《李君神碑》石虎建武六年,岁在庚子,与《载记》合。若从帝纪,则建武六年当是己亥,今此碑与《西门豹词殿基记》皆是庚子,以此知帝纪之失,此是差一年之证。然《载记》亦不尽合,昔人作史,但存其年号而已,初不屑屑于岁月也。
  《续纲目》景炎三年五月以後为帝祥兴元年,非也。黄氵晋《番禺客语》:“改元在明年正月己酉朔。”盖亦是即位之初改明年元耳,史家省文,即系于前年月日之下,日“改元祥兴”。以此推十六国事,必当同此。
  ○後元年汉文帝後元年,景帝中元年、後元年,当时只是改为元年,後人追纪之为中为後耳。若武帝之後元元年则自名之为“後”;光武之中元元年,梁武帝之中大通元年,中大同元年,则自名之为“中”,不可一例论也。
  元顺帝至元元年,重用世祖之号,後人追纪之,则曰“後至元元年”。
  ○李茂贞称秦王用天年号《通鉴》後唐庄宗同光二年,封岐王李茂贞为秦王,比得薛昌序所撰《凤翔法门寺碑》,天十九年建,而其文已称秦王,则前乎同光之二年矣,盖必茂贞所自称。又史言茂贞奉天年号,此碑之未亦书“天十九年”,而篇中历述前事,则并以天复纪年,至天复二十年止,亦与史不合。
  《五代史·李彦威传》:“是时昭宗改元天,迁于东都,为梁所迫。而晋人、蜀人以为天之号非唐所建,不复称之,但称天复”。《前蜀世家》则云“建与唐隔绝而不知,故仍称天复”。其说不同。按此碑则歧人亦称天复,史失之也。
  又今阳城县有後周显德二年徐纶撰《龙泉禅院记》内述天十九年。按此地本属梁,此记乃追削梁号,而改称天者。
  ○通鉴书葬《通鉴》书外国之葬,如《晋纪》义熙六年九月下云:“甲寅,葬魏主外于盛乐金陵。”不言“魏葬”,而言“葬魏”。或以为仿《春秋》之文,愚以为非也。《春秋》书“葬宋穆公”、“葬卫桓公”之类,皆鲁遣其臣会葬,故为此文。若南北朝时,本国自葬,则当书“魏葬”,如《宋纪》:“景平元年十二月庚子,魏葬明元帝于金陵。”“元嘉二十九年三月辛卯,魏葬太武皇帝于金陵。”则得之矣。
  ○通鉴书闰月《通鉴》书闰月而不著其为何月,谓仿《春秋》之法,非也。春秋时,间未有不在岁终者。自《太初历》行,每月皆可置闰,若不著其为何月,或上月无事,则後之读者必费于追寻矣。《新唐书》亦然,惟高宗显庆二年正月无事,乃书曰:“闰正月壬寅,如洛阳宫。”
  ○史书人君未即位史书人君未即位之例,《左传》晋文公未入国,称“公子”。己人国称“公”;《史记》汉高帝未帝称“汉王”,未王称“沛公”。五年,将战垓下,而曰“皇帝在後,绛侯、柴将军在皇帝後”,至其下文乃曰“诸侯及将相相与共请,尊汉王为皇帝”,于言为不顺矣。
  沈约作《宋书》,于本纪第十卷,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申,始书“进齐公爵为齐王”,而前第八卷明帝泰始四年七月庚申,已书“以骁骑将军齐王为南充州刺史”,自此以下,齐王之号累见于篇,此言之不顺也。
  ○史书一人先後历官《汉书·沟恤志》先称“博士许商”,次称“将作大匠许商”,後称“河堤都尉许商”,此书一人而先径历官不同之法。《书·君》:“我闻在昔,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伊尹、保衡,一人也,汤时未为保衡,至太甲时始为此官,故变文以称之也。
  ○史书郡县同名汉时,县有同名者,大抵加“东”、“西”、“南”、“北”、“上”、“下”字以为别。盖本于《春秋》之法。燕国有二,则一称北燕;邾国有二,则一称小邾,是其例也,若郡县同名而不同地,则于县必加一“小”字,沛郡不治沛,治相,故书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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