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契约-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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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个在澳大利亚昆士兰的矿业公司为雇工提供住所,严格地按等级进行分配,在具有良好传统的村子里,乡绅每逢圣诞节还给工人妻子两只火鸡。
威廉姆:《暴露的伤口》,第116页。
当代资本主义的管理者为了迫使工人服从,还定期审查他们的个人特点和工作习惯,在更高的层次上审查他们的忠诚与责任感。
也就是说,他们需要的是“忠实的服务”,忠实被提高到生产力的高度。
爱德华:《竞争领域:20世纪车间的变革》(Contested Terrain: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Workplace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第139~141页。
工资之所以是保护的体现,原因是,就业契约(与婚姻契约一样)并不是一种交换;这两种契约创造的都是持久的社会关系——社会依附关系。
马克思评论说资本家“获得了维持和增加资本的生产力”,他是通过一个“与交换有质的不同”的过程获得这种力量的,“只有在用错的情况下才能把这一过程称为交换”。
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973年版,第274~275页。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契约主义的理想中并不包含资本主义就业。
就业不是雇主与工人之间断断续续的契约的连续,而是一个契约,根据这一契约,工人必须在契约期限内为某企业工作,听从雇主的吩咐(就像科斯所阐明的那样)。
胡·本尼昂(Huw Benyon)一针见血地指出,“工人因为服从而挣钱。
”本尼昂:《为福特打工》(Working for Ford),第253页。
就业契约是开放的,不是关于某一特定行为的契约,只有雇主具有最终权力决定契约的内容是什么。
艾伦·福克斯(Alan Fox)认为1875年的法令使就业契约“实际上不成其为契约”;也就是说,不再是双方自由讨价还价的契约。
如果工人和雇主能够就就业契约的条款、期限和条件而相互协商,直至达成一个互惠互利的结果,那么就业的一切方面就都必须有协商的余地。
任何雇主都不可能接受这样一种决议。
福克斯认为“纯粹的契约学说具有不利于雇主的含义,雇主的统治是否是专横的,或者说他的统治是否超出他的权力范围,对此他再也不是惟一的法官。
”福克斯:《超越契约:工作,权力和信托关系》(Beyond Contract:Work,Power and Trust Relations),第183页。
如果讨价还价可以不受限制,那么雇主所占有的政治权力(借此而使雇主成为雇主)就会消失;除了“纯粹契约”,还存在着一种由雇主所执行的就业契约。
如果工资把使依附者与契约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的保护也包括在内,那么雇主的任务就会容易得多。
给些金钱之外的好处,在婚姻契约中,给些“慷慨的”家用钱或“帮忙”做些家务,这都是明显的例子。
当然,实施这两个契约还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丈夫可以采取暴力,国家也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强制措施,保护雇主以及更大范围的资本主义男权结构,要妻子和工人为自己的不服从行为付出代价。
女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对婚姻契约和就业契约的批判以“交换”和“劳动力”范畴为基础,他们的批判力量因此而遭到严重削弱。
他们的论证主要以劳动力的方式展开,因此,他们的批判把重点集中在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的不公平性上;也就是说,他们关注的是剥削(这里的剥削既指严格的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对剩余价值的剥夺,也指广义上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待遇)。
妻子、奴隶和雇佣奴隶(17)
他们没有认识到是依附关系使剥削成为可能,而认为依附关系是从剥削中产生的(或者说把它视为剥削的组成部分)。
马克思对此进行过阐述。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拉萨尔进行了抨击,他认为拉萨尔没有把工资视为劳动力的报酬,而只看到了它的表面价值——劳动的报酬。
马克思强调指出如果工人在一定时期无偿地为资本家工作,那么他就仅仅只能维持自己的生存(也就是说,后者剥夺了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通过延长工作日等手段来延长自由劳动;马克思写道:“因此,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版,第3卷,第311页。
然而,雇佣奴隶制并不是剥削的结果——剥削是这一事实的结果:劳动力的买卖中包含了工人的依附地位。
就业契约使资本家成为主人;他掌握着使用工人的劳动的政治权力——因此——能够从事剥削。
如果自由工人处于一极,而一个彻头彻尾的奴隶处于另一极——或者反过来,如果就业契约被扩大为公民奴隶契约——那么就有必要严格地区分奴隶的买卖(他是一件商品,是一件财产)与工人劳动力的买卖(它是一件外在于主人的商品)。
“个体”拥有自己的劳动力,拥有自己的财产、身体和能力,他与这些东西的关系与财产所有者与其物质财产的关系完全一样,都是外在的。
个体可以出卖自己的任何财产而对自身秋毫无损,连他由以构成自身的东西也不例外。
然而,虽然劳动力是财产,是商品,但它与其他物质财产有很大的不同。
一个困难是:在大多数商品中,买卖的敲定几乎同时包含了使用价值的获得。
而在雇佣劳动中,资本家遇到了一个问题:在雇用工人之后,他必须想方设法使工作得以尽质尽量的完成。
阿瑟:《个性以及劳动和财产辩证法——洛克、黑格尔、马克思》(Personality and the Dialectic of Labour and Property——Locke,Hegel,Marx),《激进哲学》,第14页。
社会主义者并不是惟一能够认识到劳动力是一种奇怪商品的人。
例如,自由派人士TH格林(THGreen)在1881年的一部著作中写道:“劳动……是一种与人身有特殊关系的商品……(劳动)与所有其他商品都有所不同,因为它与劳动者的人身密不可分。
”格林认为,正是由于劳动的这种特殊性,契约自由、个体按自己的意愿行事的权力从来都不是不受限制的。
他认为奴隶契约虽然是自愿签订的,但它不是一个有效的契约,因为它阻碍了人们进一步行使自己的自由和自由地使用自己的能力。
法律应该对这种商品的买卖进行限制,使所有人都能够“成为社会福祉的自由促进者”,能够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享受自由。
格林:《关于“自由立法和契约自由”的讲座》(Lecture on “Liberal Legislation and Freedom of Contract”),《关于政治义务的原则的讲座及其他》,第201页和第204~205页。
格林没有详细地阐明,劳动力与人身的特殊关系为什么意味着契约自由受到损害。
除非彻底地弄清这个问题,否则契约主义者就总是能够反驳说,限制是武断的父权主义。
有关就业契约的期限、公平工资和剥削的所有观点都忽视了一个问题:这种特殊的财产是如何与工人及其劳动分开的?换言之,争论各方都暗中接受了这一观点:个体拥有自身的人身所有权。
人身所有权如何能够出卖呢?回答这个问题的难点是,这一程序是根本办不到的。
劳动力、能力或服务不可能像一件财产一样与工人的人身分开。
工人的能力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形成的,它们是他的自我以及他的自我同一性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能力与人身之间的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
此外,没有工人的愿意、他的理解力和经验,能力或劳动力就不能发挥效用。
劳动力的使用必须有“所有者”在场,除非他以必要的方式对它加以使用,或者说同意或被迫使用它,否则它就只不过是一种纯粹的潜在性:也就是说,工人必须劳动。
除非以新的所有者所要求的方式使用劳动力,否则出卖它就是浪费资源。
虚构的“劳动力”是不能使用的;雇主所需要的是工人按照他的需求而进行的劳动。
因此,就业契约必然会形成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吩咐与服从关系。
有人认为工人是自由劳动者的典范,令人费解的是,他签订公民奴隶契约也是他的自由的体现,这种观点以及资本主义就业的依据是,工人不是商品;劳动力是可以买卖的商品。
因此,个体即所有者的观点就成为理解就业契约的关键。
同样,人身所有权是一种政治虚构这一观点也是理解就业契约的关键。
当今的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常常忽略了这一政治虚构。
契约的主体不是工人的劳动力,而是工人及其劳动。
就业契约必然会给予雇主强迫工人以一定方式使用其能力的政治权力,也就是迫使工人服从的权力。
妻子、奴隶和雇佣奴隶(18)
这就是劳动力真正的特殊性之所在。
享受任何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都是无可非议的……使用劳动力也一样。
它的“使用价值”不是主动释放出来的,不是主动提供的,也不是消费掉的。
必须要对它进行榨取。
榨取的过程必需一支由各色各样的监工、守卫、密探和老板所组成的大军。
金提斯和鲍尔斯:《劳动价值理论的结构和实践》(Structure and Practice in the Labor Theory of Value),《激进政治经济学评论》,1981年,第4期,第14~15页。
总之,有关工人出卖劳动力的契约是一种契约,不过因为他不可能与其能力分开,所以他出卖的是对自己的身体和自我的使用权。
获得使用他人的权力的人成为(公民)主人。
在一定时期出卖自我使用权与把自己终身卖为他人财产是不一样的——但是他成为一个不自由的劳动者。
雇佣奴隶(wage slave)这一术语抓住了这种状态的特点。
雇佣奴隶这一术语很久以来就不太受社会主义者的青睐了。
但“雇佣奴隶”就像“男权制”一样是消磨不掉的。
这两个术语表述的都是依附关系,在一个契约学说盛极一时的时代,要想保全女性主义对婚姻契约的批判以及社会主义对就业契约的批判不与契约主义发生冲突,这两个术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固守劳动力虚构的社会主义者对契约情有独钟,个中原因不难找到。
这一虚构表明资本主义可以由(所谓的)契约社会主义(contractsocialism)取而代之。
雇主似乎没有必要掌握使用工人劳动的权力,或者说,没有必要签订就业契约。
只要把个体所有者概念普遍化就行了。
所有个体都成为分包或小业主,“雇工”和雇佣劳动者“消失”了。
劳动力所有者彼此之间直接就工作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因此而使对人身所有权的使用对彼此都有利。
契约主义者试图向“纯粹契约”的方向改进科斯的观点,然而,他们的努力却无意中表明,契约社会主义不可能消除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