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契约-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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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必要条件就不复存在了。
任何契约的前提条件都是:契约必须遵守;也就是说,信任和相互忠诚是前提条件。
个体之所以理解“缔结契约”意味着什么,就是因为任何一个契约都是广泛的缔约实践的一部分,而缔约实践之所以能够进行,就是因为人们理解到契约是有约束力的。
个体即人身权的所有者,这种观念,特别是其极端形式契约主义,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种守信和“被动履约”的问题。
在古典的契约理论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作了种种尝试,如利维坦之剑,康德也提出一个有关原始契约的必要观念,原始契约是契约必须得到保证这一法则的体现,它把必要的非契约背景融入自然状态。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11)
黑格尔的研究表明,个体即所有者的观念破坏了所有这些尝试的基础。
“个体”既否认对契约意味着什么的主体间(intersubjective)理解,又以这种理解为前提。
契约不能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普遍的基础。
契约必须是广泛的非契约性的社会习俗的一部分。
契约之所以可以签订是因为意识在非契约性领域的形成和发展。
如果个体仅仅是所有者,那么他们不可能签订任何契约;严格地来说,“契约”对他们会毫无意义可言。
就像后来的杜克海姆(Durkheim)一样,黑格尔也认为“契约设定了某个自己所不是的东西”。
杜克海姆:《社会劳动分工》(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第381页。
契约在经济领域的社会生活中——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地位是适当的,但是,如果契约要超出自己的领域,那么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威胁。
黑格尔同意康德的观点,认为婚姻是一种伦理责任;“婚姻,……是一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得以确立的绝对原则之一。
”黑格尔:《法哲学》,第167节。
伦理生活之所以取决于婚姻是因为婚姻是家庭的起源。
在家庭里,孩子得知成为一个以爱和信任为基础的小社会的一员意味着什么,成人对此也念念不忘;他们在伦理生活的私人领域获得对于非契约性的社会的经验,因此而为——应该说男人们为——参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普遍的公共领域做好准备。
在《法哲学》中,黑格尔不仅批判了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而且批判了康德的婚姻契约,但是,他对男性特征与女性特征以及私人和公共的理解是从男权的角度出发的,与卢梭相当接近。
黑格尔宣称:“两性生理特征的不同具有理性的基础,因此是具有理智和伦理意义的。
”同上,第165节。
在黑格尔的理论中,性别差异还具有男权政治的意义(理性表象)。
黑格尔告诉我们,妇女“的命运就在家庭之中,虔诚理家是她的心灵的伦理框架”。
黑格尔还注意到。
在古代(Antigone),虔诚理家这种女性法则与公共法则处于对立状态,并且他认为“这是伦理学的最高对立”——我们还可以补充说,这也是政治学的最高对立。
妇女之所以不能进入公民公共生活是因为她们生而就缺乏服从“普遍需要”的能力。
黑格尔说,妇女“不是通过获得知识而受教育的,而是就好像呼吸观念一样通过生活而受教育的——谁知道?”。
而男子却具有“实实在在的国家生活”。
男子只有通过自我奋斗以及在公共生活中的奋斗、通过学习和“技术的运用”才能获得男性所应有的地位。
同上,第166节及其补充。
妇女就是其所是;男子则必须创造自身,创造公共生活,他们具有这种男性能力。
妇女必须留在家庭这种自然的私人领域。
家庭在公共世界的代表是丈夫,也就是婚姻契约所确立的“一人”。
性别差异还包括劳动的性别分工。
丈夫具有“外出工作、养家糊口、满足家庭需要、掌管家庭财政的特权”。
黑格尔:《法哲学》,第171节。
就像卢梭一样,黑格尔也把妇女视为自然的政治颠覆者。
妇女导致了古代世界的崩溃;在《精神现象学》中,他写道:它所压制同时从根本上来说又是它的一个固有的敌人的东西——一般妇女。
女人——共同体生活中永存的讽刺——通过阴谋而把政府的普遍终结转换为一个私人终结,把它的普遍行为改变为某个特殊个体的作品,把国家的普遍财产颠覆为家庭的所有物和装饰品。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米勒译,第475节,第288页。
在现代世界,如果“妇女掌管政府,国家就会立即陷入危机之中”。
黑格尔:《法哲学》,对第166节的补充。
但是,不仅仅是妇女掌管政权会使国家遭到毁灭。
妇女在黑格尔的理论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黑格尔就像古典社会契约理论家一样,认为婚姻和家庭为公民生活提供了自然基础,但是黑格尔走得更远。
他还认为,丈夫和妻子通过爱而扬弃(以一种适应“直接的”伦理领域的方式)了男子作为公民社会的契约缔结者和国家公民而形成的关系,即相互意识辩证法。
在契约中,男子彼此都意识到对方是财产所有者,享有平等的地位;作为公民——社会契约的参与者,他们还意识到彼此之间的公民平等地位。
从黑格尔对婚姻之爱的描述中可以推断,夫妻之间通过独立和统一的辩证法而经历了同样的过程。
但是,婚姻契约的一方是妇女;婚姻关系不可能具有与男子公民关系同样的形式。
性别差异就是政治差异,是主导和从属的差异;那么丈夫和妻子作为既特殊又普遍的存在者如何相互意识呢?如果这种意识是不可能的,那么婚姻和家庭又如何成为黑格尔由家庭、公民社会、国家所构成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环节”呢?有些女性主义者特别是那些深受西蒙娜·德·波伏娃影响的女性主义者,在解释黑格尔时,常常把《精神现象学》中的一个著名段落,即有关主人与奴隶对立的那一段视为夫妻关系的模式。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12)
把黑格尔的主人奴隶辩证法与婚姻关系相比较和把夫妻关系与雇主与工人的关系相比较一样,困难重重。
主人和奴隶以及资本家和无产阶级都是男子。
要启用论主人和奴隶的那一段还遇到另一个困难。
这两个对手之间的斗争是黑格尔关于自我意识发展的故事的一部分。
实际上,主人和奴隶是在自我意识的起源阶段出现的。
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以对另一个自我的意识为前提;具有自我意识就是通过反观另一个自我而获得自己的意识,另一自我反过来通过你而也肯定自己的意识。
然而,自我的相互承认和肯定只有在两个自我处于平等地位时才有可能。
主人不可能从奴隶的自我那里反观自己的独立;他所能看到的只有服从。
自我意识必须从另一个同样的自我那里得到肯定,因此,主奴关系必须超越。
主人和奴隶能够超越黑格尔伟大故事的“环节”,最终作为平等者而在《法哲学》的公民社会里相遇。
原始契约一旦签订,公民社会一旦形成,男人的故事就完结了。
在博爱的公民社会里,每一个男人都能在兄弟关系中获得自我肯定,他的平等地位得到承认。
但故事还没有结束。
原始契约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契约;它还是一个构成男人对于女人的男权的性契约。
妇女没有参与在自我意识的黎明时刻所进行的主人和奴隶的殊死搏斗,但她们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一部分。
黑格尔关于普遍自由的发展的故事要求男人意识到彼此是平等的;主人和奴隶的时代过去了。
但是,男人自我意识不仅仅是对自由的公民平等者(社会契约故事)的意识,它还是对男性主人(性契约故事)的意识。
当男人从公共领域转向私人领域和妻子的从属地位时,黑格尔所声称的公共世界的普遍性(就像古典契约理论家所声称的普遍性一样)的意义就一目了然了。
家庭(私人)与公民社会/国家(公共)是既可分又不可分的;公民社会是一种男权制度。
作为丈夫,男人不可能从妻子那里获得平等地位。
然而,丈夫并不能与其他男人,即与他平等的人发生关系:他是与一个女人,天生的依附者结婚。
妻子与丈夫的关系显然“从一开始”就不是奴隶与主人关系。
奴隶并不天生就是奴隶,但是妻子不可能成为一个“个体”或公民,不可能进入公共世界。
如果既是国家的一部分同时又与国家相分离的家庭是通过契约而形成的,如果男权秋毫无损,那么妇女对男子的认可与男子对其他男子的认可就不可能是同样的。
男人不再是主人和奴隶,但黑格尔的社会秩序需要性别差异意识(尽管他讨论过伦理—法律的爱)。
记住:男人从女人那里得到的东西显然就是现代男权制所必需的东西;记住:只有女人才能造就男权制的主人。
黑格尔否认社会契约,但是,由于他接受了性契约,他也没有摆脱古典契约理论围绕妇女、契约和私人公共等概念所产生的种种矛盾。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黑格尔对把婚姻视为一种有关性使用的契约的观点的批判中,包含着与古典契约理论家和列维…施特劳斯手中的婚姻契约同样的问题。
黑格尔的观点产生的问题与我向这些理论家所提出的问题是一样的。
妇女被视为是不具备参与契约所必需的能力的天生的依附者;那么,为什么妇女又总是能够参与婚姻契约呢?黑格尔的观点提出了一个特别尖锐的问题。
一个宣称把婚姻视为纯粹的契约是可耻的理论家为什么仍然坚持婚姻起源于契约?还有其他形式的非契约性的自由协定存在,黑格尔可以依靠它们;或者,更顺理成章地说,只要黑格尔与古典契约理论家一样从男权的角度看待女性和男性,那么婚礼只不过是对女人一旦成为妻子就所处的从属地位的肯定。
当然,黑格尔坚持他的婚姻契约是一种超越了契约的立足点的独特的契约。
为了设定私人领域的必然意识形式,黑格尔必须走这一步。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配偶是出于财产所有者的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
作为所有者,他们的自我对于婚姻关系来说是外在的,因此意识的辩证法就不可能发生了。
甚至相互利用的关系也是虚幻的,因为没有信任和忠诚,这种关系不可能经受时间的考验,而契约所消除的就是信任和忠诚。
黑格尔的特殊婚姻契约超越了契约主义的立足点——但是它没有能够超越性契约。
妇女之所以必须参与婚姻契约,原因是,虽然她们没有参与社会契约,但她们必须被纳入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主要的制度性关系——公民、就业和婚姻——都是通过契约而形成的。
如果要把公民社会所特有的自由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