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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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灵活性,
费用低,手续简便〔、另外,有些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
目前还没有常设仲裁机构,在这些国家仲裁时,也必须组织
临时仲裁机构。但临时仲裁机构已不是仲裁的主要形式。
2。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在某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之下设立
的,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有自己的仲裁
规则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伸裁员名单可供选择。常设仲裁
机构由临时仲裁机构演变而来,具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程序和
完备的辅助服务设施,能够向双方当事人提供许多便利,有
利于迅速解决争议,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较高。同时,它的
稳定性又可使当事人产生信任感。因此,当前国际经济贸易
领域内发生的争议,如果用仲裁方法解决,多数都提交常设
仲裁机构。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临
时仲裁机构,负责仲裁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地方仲裁机构也可
以受理国际经贸仲裁。
(二)我国常设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我国受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的常设仲裁机构主要
有两个,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
员会。它们是民间性仲裁机构,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我国